XX县城区废弃汽车及非停车场内长期停放的货车专项执法整治行动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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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城区废弃汽车及非停车场内长期停放的货车专项执法整治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废弃汽车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2)105号)、省发展改革委等十一家部门关于XX省废弃汽车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X发改环资2022)X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废弃汽车专项执法整治行动方案(X府办函(2023)X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专项执法整治行动方案。一、整治目标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组织开展废弃汽车专项执法整治行动,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废弃汽车长效治理机制,构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全产

2、业链生态,突出绿色化、集约化、市场化、专业化发展,提高废弃汽车回收利用效率、服务水平和环保水平,坚持标本兼治、长短结合,推动治理工作取得实效,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二、组织领导为加强本次废弃汽车专项执法整治工作,经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成立废弃汽车专项执法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现将组成成员如下:组长:XX副组长:XX成员:XX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统筹、指挥和协调废弃汽车专项执法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XX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XX、XX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XX为办公室联络人,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三、整治范围对长期停放在县城区内公共道路、背街小巷、公共绿地、市政桥梁、

3、闲置空地、居民小区等公共区域,具有车身灰尘遍布、外观残破、部件缺失、轮胎干瘪、轮毂锈蚀、未悬挂号牌等明显弃用特征的废弃汽车以及在主城区非停车场内长期停放的大货车进行集中清理。四、职责职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落实成员单位排查出的车辆信息比对工作;对道路范围内违法违规停放的废弃汽车及主城区非停车场内长期停放的大货车进行排查和处置;配合城市管理部门、商务部门开展车辆注销登记工作。县科技与商务局:负责废弃汽车的拆解和处理工作;对接市商务局负责实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以下简称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工作,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

4、方式,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区域、开放式广场、停车场内影响城市市容环境废弃汽车的排查工作。县市场监管局:配合商务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实施监督管理,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负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应当予以查封、取缔。会同县发展改革局按照职责分工对所辖区行政区域内“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国家标识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县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对所辖区行政区域内“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国家标识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县住房城乡建设

5、局:负责配合废弃汽车专项执法整治行动清理排查,落实对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建筑工地内废弃汽车情况排查工作。县司法局: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配合专项行动,及时做好相关法律咨询、案件受理等工作。积极配合主管单位完善废旧汽车分类管理的配套制度。县财政局: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原则统筹做好专项整治行动必要经费保障。县自然资源局:加大对回收拆解企业用地方面的支持力度;督促拆解经营场地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国土空间规划及安全要求,不得建在居民区、商业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内。市生态环境局桐梓分局:负责对回收拆解企业回收拆解活动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并依据

6、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督促回收拆解企业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贮存、运输、转移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企业老旧车的摸排监管,督促备案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报废机动车拆解零部件拼装机动车,加强对具有再制造能力的已备案机动车维修企业合规使用报废机动车拆解零部件等行为监督管理。县工业和能源局:会同科技与商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协调做好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企业的梯次产品生产、溯源等情况的指导与监督

7、,配合商务部门指导回收拆解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对报废新能源汽车的废旧动力蓄电池或者其他类型储能设施进行拆卸、收集、贮存、运输及回收利用,并将报废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溯源信息录入“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XX街道办事处、XX街道办事处、XX镇人民政府、XX镇人民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牵头对辖区内物业小区、背街小巷废旧汽车的摸排和整治,做好宣传引导,负责矛盾处理和信访工作。五、工作安排专项执法整治行动时间为即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具体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组织全面排查(2023年5月31日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交警大

8、队、县住房城乡建设局、XX街道、XX街道、XX镇、XX镇等成员单位开展废弃汽车排查工作,建立排查车辆信息清单,登记停放地点、车辆号牌、品牌类型、破损程度等信息,“一车一档”建立档案,及时掌握车辆处置情况。第二阶段:引导自行清理(2023年8月30日前)。废弃汽车专项执法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科学统筹,组织相关部门通过教育沟通、公示公告等方式深入细致开展工作,积极引导车辆所有人自行清理,确保能够取得联系的废弃汽车所有人对专项执法整治行动应知尽知。第三阶段:实施分类处置(2023年10月30日前)。废弃汽车专项执法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针对无主车辆、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根据排查的停放地点、车辆状况等情况依法

9、依规分类处置。1.在整治阶段,由县创文巩卫办与县科技与商务局牵头,召集各成员单位对县城区废弃汽车进行清理和依法处置。2 .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由公安交管部门通知车辆所有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和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车辆报废和注销登记。车辆所有人明确放弃车辆、同意委托报废处置的,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置,车辆所有人拒绝办理报废和注销登记的,依据相关领域法律法规和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等规定进行处置。3 .对道路范围内违法停放的废弃汽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等规定进行处置。对上道路行驶的拼装车

10、辆、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进行处置。4 .对停车场、路内停车泊位内的废弃汽车,由停车主管部门、停车管理单位组织引导车辆所有人自行清理和依法进行处置。5 .对无法确认车辆所有人或者无法与车辆所有人取得联系的废弃汽车,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置,涉及民事纠纷的,由公安交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根据民法典、民事诉讼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置。6 .对涉嫌盗抢骗、走私或其它违法犯罪活动的废弃汽车,依法移交办案单位处置。第四阶段:常态化执法监管(2023年10月30日至长期)。各乡镇(街道)、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深化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将废弃汽车治理纳入城市日常工作,建立

11、健全定期巡查、部门联动、信息共享、分类处置的工作机制。要实施智能化监管,及时掌握车辆停放动态信息,实现废弃汽车投诉受理、核查建档、分类处置、结果反馈、督办考评等全链条信息化管理。六、工作要求(一)强化组织领导,科学合理统筹。县直相关部门及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清废弃汽车治理工作的复杂性,根据辖区范围实际,强化工作统筹,要成立废弃汽车专项执法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科学配置人员、装备、物资、器材等保障力量,细化任务分工,加强业务能力培训,切实做到公正文明执法,确保有力有序有效做好废弃汽车专项执法整治行动。(二)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县直相关部门及属地镇人民

12、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理清工作职责的基础上,要加强协作配合,形成良好的信息互通机制,防止因信息不畅、职责不清而出现管理“死角”,要进一步细化执法程序,完善防范化解措施和处置预案,防止出现单打独斗、各自为战。(三)强化宣传引导,营造治理氛围。县直相关部门及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结合实际,加强废弃汽车治理宣传解读,引导群众关心关注、支持配合、积极参与。要耐心细致做好政策解读,普及废弃汽车危害知识,提升群众文明停车意识,引导群众主动按程序报废汽车,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新媒体等各类媒体渠道,全方位、多层次开展宣传工作。(四)强化信息报送,稳妥有序实施。县直相关部门及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13、处)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认真解读群众反映的问题,要细化明确行政执法程序,完善异议申诉机制,防止执法简单化、“一刀切”、随意加码,切实推动治理工作有序推进。要通过执法手段对无人清理、拒不清理的废弃汽车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各成员单位从2023年5月起每月8日前将工作开展情况报送废弃汽车专项执法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XX,电话:XX,邮箱:XX)。附件废弃汽车专项整治月度进展统计表填报单位(公章):填报日期:序号统计分类累计数(辆)1排查车辆总数2核查确认为废弃汽车总数3按废弃汽车停放区域分类背街小巷4公共绿地5市政桥梁下6闲置空地7停车场8其他9废弃汽车处置情况分类车辆所有人自行清理10报废处置11移交其他部门处置12无主车辆履行公告程序处置13其他处置方式填表人:联系方式:备注:1.第1项数量2第2项数量。2.第2项数量二第3项数量至第8项数量;3.第2项数量二第9项数量至第13项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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