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采购专家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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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采购专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采购工作,加强学校采购专家管理,保障学校采购项目顺利实施,根据政采法、财政部政采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财政部、监察部政采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采购专家作为学校代表参加学校的政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采购专家采用单位推荐和本人申请相结合的方式征集,申请人员经初审、确认、公示等过程纳入采购专家库。第四条采购专家库建立、管理和使用遵循统一建库、资源共享、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原则。第五条采购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客观公正、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的意识;(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5年、本科

2、(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精通本领域专业业务,熟悉相关产品情况;(三)熟悉政采、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四)认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小组、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五)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第六条对达不到第五条第二款所列条件,且符合其他条件的人员,若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精通某专业产品性能和市场状况并取得市级及以上相关评标专家资格证书,经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小组认定后,也可聘为采购专家。第七条采购专家在学校组织的政采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一)向采购代理机构了解有关政采法律法规;(二)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做出解释或澄清;(三)项目评审时,

3、独立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公正评价;(四)参与学校采购项目的论证、验收。第八条采购专家在政采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一)须按时参加评审活动,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或不能按时参加评审的,应及时告知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小组办公室;(二)按采购文件规定进行打分和评审,提出公平、公正的评审意见,并签字确认;(三)发现供应商在政采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以及其他非法干预评标的行为,应及时向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小组办公室反馈;(四)配合解答政采评审工作中的质疑,配合处理供应商的投诉、复议和诉讼等事项。第九条采购专家在政采活动中要严格遵守以下工作纪律:(一)采购专家在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通讯设备须

4、交由招投标组织方集中保管,确需与外界联系的,要由工作人员陪同;(二)采购专家须加强保密纪律,严禁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严禁泄漏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及知悉的商业秘密;(三)采购专家在评审过程中严禁对投标文件及供应商发表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严禁征询或者接受使用单位代表的倾向性意见,严禁以澄清、说明或补充为借口参加政采项目的投标供应商表达与投标文件原意不同的意见,严禁超出采购文件规定的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分,严禁对不同投标供应商相同情况打不同分数,不得拒绝评审意见签字确认;(四)采购专家严禁参加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政采项目的评审活动。因事先不知情而参与的,获悉与评审项目有利害关系后应立即报告退出;(五)采购专家

5、被通知参加政采活动后,严禁私下接触政采项目投标供应商,不得收受政采项目各方的财物或其他报酬。第十条采购项目学校代表原则上由采购与招标工作小组办公室从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在开标前半天或前一天进行,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天。第十一条抽取工作要由专人管理,确定学校代表后,要及时告知项目评审的时间和地点。对确定的专家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信息须严格保密。第十二条采购与招标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采购专家库,明确采购专家条件,审查采购专家资格,动态管理采购专家库,及时更新专家库人员信息,负责学校代表抽取过程的监督检查。第十三条采购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责令改正,并给予相应处理:(一)应当

6、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二)在知晓自己为采购专家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间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三)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四)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五)未按评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的;(六)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七)泄露评审文件和评审情况;(八)采购专家私自将采购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数据向外提供的。第十四条采购与招标工作小组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抽取确定采购专家,或未经批准采取选择性确定采购专家,或故意对外泄露被抽取采购专家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第十五条项目负责人或成员作为学校代表参加学校组织的政采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六条采购专家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或不能按时参加评审的,由项目负责人或成员参加评审。第十七条本办法由采购与招标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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