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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XX大学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建设和女职工工作,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和全国总工会颁发的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法表达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第三条女职工委员会是在校工会委员会领导下的具有民主性、代表性的女职工组织,根据女职工特点和意愿开展工作。第二章基本任务第四条团结、动员全校女职工充分发扬主人翁精神,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并立足本职,为学校建设与发展建功立业。第五条依法维护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
2、、社会和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保护女职工的身心健康,为女职工说话、办事,同一切歧视、虐待、侮辱、迫害女职工的现象作斗争。第六条代表和组织女职工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协助、督促学校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有关女职工的法律、法规、政策。参与学校有关研究、制定涉及女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和政策。第七条对女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引导女职工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全面提高女职工的自身思想道德、科学文化和健康素质。第八条积极发现和培养女干部、女教学骨干、女学术带头人,并积极向学校推荐,为她们在较高层次上发挥作用创造条件。第九条会同学校工会、有关部门和学校
3、党、政、群团有关方面共同做好女职工工作。第十条不断加强与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和妇联组织的联系与兄弟院校女职工组织间的联系,积极开展社会交往活动。第三章组织制度第十一条女职工委员会与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也可召开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女职工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3人、委员若干人。第十二条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工会女主席、女副主席、妇委会主任兼任,也可按照相应条件配备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在其任职期间享受同级工会副主席待遇。第十三条各分工会中有女会员25名以上的应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25名的可以设女职工委员。各分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设委员15人,女职工25-100人设委员3人,女职工Ioo人以上的设委员
4、37人。第十四条女职工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问题要由委员会进行充分的民主讨论后作出决定。第十五条女职工委员会受校工会委员会的领导和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指导,各分工会设立兼职女工委员,负责处理分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十六条女职工委员会的任期与工会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在委员会任期内,因委员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需要增补委员时,女职工委员会提出相应的替补、增补候选人,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予以替补增补。第四章工作制度和经费第十七条女职工委员会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及时进行检查、总结。根据工作需要可制定有关工作制度。定期召开委员会会议。遇有重大问题,由主任随时召集会议。第十八条女职工委员会向工会委员会定期报告工作。各分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定期向同级工会委员会、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报告工作。第十九条女职工委员会开展工作与活动所需的经费在工会经费内列支。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XX大学工会女职工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