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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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进一步促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充分发挥学校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作用,以适应深化教育改革和全面提高办学质量的需要,根据党章和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坚持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制度,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标本兼治,坚持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搞好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保证学校的社会

2、主义办学方向。第三条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基本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监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在学校贯彻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和做好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第四条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校纪委”)是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机构,是党内监督、执纪的专门机关。校纪委依据党章赋予的职责,履行“保护、惩处、监督、教育”的职能。第五条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要坚持党性原则,坚持群众路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第六条校纪委受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校纪委要认真执行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决定、决议。学校纪委要主动接受学校党委的领导,并支持校长依法行

3、使职权。第七条校党委要加强对纪委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纪委工作情况,讨论研究纪律检查工作学校各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校纪委的监督。第二章机构与干部第八条校纪委由学校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学校党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四年。学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设纪律检查委员。第九条校纪委书记主持纪委全面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纪委设一名副书记。受委托列席参加校党委会或常委会。副书记兼任监察处长的,按照监察工作有关规定,列席校务会议等有关行政会议。第十条校纪委下设副处级建制的办公室,负责纪委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校纪委内设若干个专门工作机构。第十一条校纪委应按精干、高效、有利于工作的原则

4、配备专职从事纪律检查工作的干部。根据工作特点,可设正副处级、正副科级纪检员,均为实职,按正副处长、正副科长级干部配备并享受同等政治、生活待遇。应给予专职纪检干部不低于中央规定标准的办案补贴。第十二条纪检干部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忠于党和人民,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和规章制度2、坚持党性原则,组织观念强,秉公执纪,清正廉洁,刚直不阿,不徇私情,保守秘密,勇于同不正之风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3、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主动,严谨细致,机智果断,紧紧依靠各级组织和干部群众,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及时准确地分析和处理问题。4、热爱纪检工作,熟悉党务工作和高校情况,勤

5、于学习钻研,有一定的理论政策水平和法律、经济、管理、科技知识。第十三条校纪委副书记在任期内的任免、调动,必须事先征得上级纪委的同意,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手续。其他纪检干部的任免、调动,应征得校纪委的同意。纪检干部应进行合理的轮岗和交流。第十四条校党委应根据校纪委的编制,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调配优秀干部充实和加强纪检部门,为纪委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加强对纪检干部的培训教育。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纪检干部,给予表彰、奖励;对违犯党纪的纪检干部,要严肃处理;对不适宜做纪检工作的干部要及时调整。校党委要切实保证纪检干部正常履行职责。纪检干部因履行职责而受到指责、威胁、诬陷或打击报复等不公

6、正对待时,校党政领导和上级纪委应及时查明情况,严肃处理,确保纪检干部的正当权益。第十五条校纪委要按照党中央关于对纪检干部要“政治坚强,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标准,对纪检干部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纪律,严格监督,不断提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道德素质和心理素质。第三章职责与权限第十六条校纪委主要工作职责如下:1、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反腐倡廉和遵纪守法教育。2、监督检查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决议的情况。3、监督检查党员干部行使权力和执行有关纪律的情况。4、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搞好规划和制度建设,抓好责任制的落实,组织协调反

7、腐败工作5、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按照职权范围决定或取消案件中党员的纪律处分。6、受理党组织和党员对纪律处分不服的申诉,以及检举和控告,保障党员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第十七条校纪委主要工作权限如下:1、 对党委及其成员和其他党员领导干部,按照党章和党内监督条例规定行使监督权力。2、 有权对违反纪律的校管党员干部予以立案检查,并向党委报告;对给予中层党员领导干部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在做出纪律处分决议后,须经校党委同意。对党委处理案件的决定有异议的,可提请上级纪委复查。3、对同级党委委员的违纪行为,可以进行初步核实,需立案检查的,应当报党委批准;

8、涉及校级领导干部的,报告党委后经上级纪委同意,可进行调查了解。如果发现同级党委会及成员有违纪的情况,在党委不予解决或不予正确解决时,有权向上级纪委申诉,请求协助处理。4、根据查案工作的需要,对已立案检查的校管干部有权做出停职检查的决定,并报党委备案,通知有关部门。5、根据监督或查案工作的需要,有权检查有关单位、部门的经济、财务或其他有关资料,要求有关人员出具证明。6、对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需给予政纪处分的,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7、根据工作需要,有权派人参加有关方面的会议,了解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8、有权检查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并且有权批准和改变学院纪律

9、检查委员会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9、行使校党委或上级纪委授予的其他权力。第四章检举、控告与申诉第十八条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工作应坚持以事实为根据,重调查研究、重证据的原则和分级负责、分工归口的原则处理。要保护举报人、写信人、上访人的合法权益。第十九条校纪委受理范围:1、受理对学校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风党纪方面的问题。2、承办上级转办或交办的检举、控告、申诉和其他事项。3、对不属于校纪委受理范围的信访问题,要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转办,按照上级有关信

10、访规定进行协调处理,疏导上访群众,维护学校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第二十条检举、控告和申诉的处理方法和程序如下:1、受理的检举、控告和申诉,要及时办理,不得延误。对属于学校纪委办理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件,由专人进行登记、摘要,报纪委有关领导阅批,认真进行处理对署名检举、控告和申诉件,一般应将处理结果口头反馈给举报人。2、对反映学校党员领导干部有违犯党纪、损害党和国家及群众利益行为的,应认真进行初步核实。对属于一般性问题的,要向本人提出批评,促其改正;对问题严重需给予纪律处分的,要及时作立案处理。对反映副校级以上干部的问题,应向校党委或上级纪委报告,征得同意后,进行初步核实。需立案的,由上级纪委

11、按有关规定办理。3、对如实检举、控告或反映情况的,应予以支持、鼓励对检举、控告不完全属实的,对属实的部分应予以处理。对检举、控告不实的,要分清是错告还是诬告,如属错告,应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是非,消除对被错告者造成的影响,并教育错告者;如属诬告,必须对诬告者追究责任,严肃处理。4、对检举、控告、申诉的问题已经得到正确处理,当事人仍无理纠缠,影响工作秩序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不听劝告、屡教不改并干扰正常工作的,可请公安部门协助处理。第五章案件检查与审理第二十一条案件检查和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第二

12、十二条校纪委应受理下列违纪问题:1、学校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违纪问题;2、党的组织关系在学校的党员干部和党员的违纪问题;3、学校各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4、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交办的反映其他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第二十三条对受理的违纪问题,应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初步核实。经初步核实后,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第二十四条对党员的违纪问题,实行分级立案。1、校级领导干部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上级纪委决定立案。2、校党委委员、校纪委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校纪委呈报校党委批准立案。3、校管党员干部违纪问题,经校纪委研究可直接立案,但应报校党委备案。4、一般党员违纪问

13、题,经校纪委研究决定立案。5、在学校工作,但组织关系不在学校的党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纪委协助学校党委将违纪情况以书面形式转交给违纪党员所在单位的党组织,由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处理。6、对于学校党委严重违犯党纪的问题,由校纪委报上一级纪委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对校党委所属党组织严重违犯党纪的问题,由校纪委报学校党委批准立案。第二十五条凡立案的事项按以下程序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1、立案后应及时成立调查组开展案件调查。2、被调查的党员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防碍案件调查时,可对其采取停职检查措施。3、案件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采取规定的措施调查取证,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

14、不得拒绝和阻挠。4、调查取证结束后,应经过集体讨论撰写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5、违纪党员同时又触犯刑律的,应适时将案件材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六条凡属立案调查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案件,调查终结后,都要按规定移送审理。对于个别重大复杂案件,调查过程中,可提前介入审理。第二十七条审查处理党员、党组织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和复查的案件,应当实事求是地核对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的事实材料,审核鉴别证据,根据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分析认定问题的性质,按照党章的规定和党对犯错误党员的一贯政策以及规定的程序,正确地处理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或党组织。第二十八条对违纪党员、党组织需要给予党的纪律处分的,应当依据纪律处分条例和其他党内法规作出处理决定。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XX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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