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关于加强外事归口管理及外事纪律的若干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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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关于加强外事归口管理及外事纪律的若干规定为了加强我校外事工作的集中统一管理及外事纪律,根据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一、归口管理1、加强外事工作的归口管理,建立健全会签制度(包括出国和聘请工作)。在涉外活动中,各部门应主动接受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处外事专家科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处理涉外工作时,须向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处请示,由国际交流合作处上报主管校长审批。2、健全请示报告制度。出国留学、考察、访问、参加学术会议,邀请或接待外宾等涉外事宜,各单位或部门应事前请示,事后报送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处外事专家科备案。3、健全出国审批制度。所有出国人员(包括留学、访问、考察、参加学术

2、会议等)应填写出国人员申请表,经由下而上的审批程序之后,方可办理出国手续;未经办理审批手续出国者,一律按旷工处理。4、要做好出国报批手续和出国前的教育工作。(1)各类人员出国(包括自费出国),其所在部门或单位须报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处会商,由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处统一上报主管校长审批后,上报省教委。(2)各学院副教授以下人员出国,由学院党委进行出国前教育工作(包括爱国主义、国际主义、国际形势、对外政策、民族礼节、外事纪律、保守机密、安全防谍、廉洁奉公、反腐蚀、对外礼节和礼貌等)。(3)副教授以上(包含副教授)人员出国,由学校组织部和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进行出国前教育。(4)对出国人员的政审工作,由学校党

3、委组织部根据各部门意见统一进行。5、国家或学校公派留学人员留学时间在六个月以上者(含6个月),根据上级规定,出国前必须向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处外事专家科交纳20,000.00元抵押金(已向上级部门交纳者不再重复交纳);不交抵押金者,不给予办理任何手续。按期回国者,连本带息全部退还;未按期回国者,按其所占超日期比例扣出。6、根据两校协议,留学期间享受对方学校提供的“免学费、安排住宿、支付生活费”等待遇者,离校前须向校国际交流合作处外事专家科交纳3,000.005,000.00元人民币(注:研修人员交纳3,000.00元,攻读硕士学位者交纳4,000.00元,攻读博士学位者交纳5,000.00元),此

4、款项用于解决对方院校互换教师和学生的住宿及生活费用。不交纳此项资金者,与对方学校联系,取消其享受对方学校提供待遇的资格。7、国家或学校公派留学人员,在国外学习期间,应每半年一次向学校汇报学习、生活情况;回国后二十天内写出总结,上报校国际交流合作处外事专家科。总结内容包括:出国任务完成情况、遵守外事纪律情况、费用情况等。8、在对外交流中,外国人赠款、赠物,只要不附带任何政治条件,可以接受并交公,由校国际交流合作处报请主管校长批示后统一处理。如需办理免税手续,由校资产管理处办理有关手续后,统筹分配。外国人赠送的仪器设备一律为学校所有,须在学校资产管理处和所在部门办理仪器账目入籍手续。9、为保证出访

5、后开展工作的连续性,不再派遣即将离退休人员出国执行公务。10、邀请与接待工作。(1)各单位或部门邀请长、短期专家,应在每学期开学前三个月向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处外事专家科申报,由国际交流合作处统一上报主管校长审批。经主管校长批准后,由外事专家科统一办理手续。邀请外国专家应目的明确,讲究实效,对单纯做一般性学术报告者,一律不邀请。(2)对各单位或部门聘请的国外专家、学者,经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核,上报主管校长审批,并由学校统一制作聘书拟聘用部门将被聘者的业绩、护照复印件、2寸照片(两张)及登记卡等材料及时报至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处外事专家科。(3)各单位或部门接待外宾,应提前三天把接待方案上报学校国际交

6、流合作处外事专家科,以便相互配合和协助。此外,未经国际交流合作处批准,不得随意扩大外国人的活动范围,不允许外国人从事与其身份及旅行目的不相符的其它活动。(4)除特殊情况外,学校非正式邀请的外宾,原则上校领导不会见,不宴请。(5)接待外国人,住宿要严加管理,个人家里不得留宿外国人。陪同外国人到非开放地区和边境地区旅行,须向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处请示。二、外事纪律1、出国人员必须向学校提交申请,经所在部门、学院、校人事处、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核通过,上报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按校国际交流合作处外事专家科要求准备有关材料。2、因公短期出国人员原则上应持“因公普通护照”,如有特殊情况需持“因私护照”者,事前经校国

7、际交流合作处外事专家科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出国。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国人员,追究其责任。3、持“因公普通护照”短期出访人员,归校后应及时到校人事处、国际交流合作处签到,及时上交汇报材料,并交还“因公普通护昭“o4、召开国际学术会议,理科须提前四个月、文科须提前一年把会议内容、日程安排、参加人员、会议地点、经费来源等材料上报学校科研处、国际交流合作处,并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审批。5、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人员,须把论文报送学校科研处审核,并出具审核证明。6、在国外刊物上发表文章或学术论文,须把文章报送学校宣传部审核,把学术论文报校科研处审核,并出具审核证明。7、留学人员(三个月以上)出国前必须与学校签定出国留学协议书,并要有一名高信誉的担保人。8、出国人员出国前必须向校人事、外事部门报备拟出国、归国日期。国家或学校公派出国人员不得随意改变往返路线、顺访第三国家,未经批准擅自延期者,一律按自费处理。9、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需延期时,须在两个月之前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延期手续;否则,一切后果自负。10、国家或学校公派留学人员应按学校的留学目标、留学期限完成学习任务,按期回校服务,不得自行改变学习期限(原则上不得延长留学期限)、学习地点及留学身份。11、出国人员在对外交往中,应严守国家机密,不卑不亢,不做有损国家利益,有损国格、人格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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