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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宣传设施管理暂行规定校园内的宣传设施,是党的宣传思想教育的重要阵地,是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是展示学校形象的重要窗口。为了加强对全校的宣传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宣传设施的应有功能和作用,优化校园育人环境,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宣传设施是指校园内的校园网、校报、广播站、校内刊物、宣传橱窗、阅报栏、LED电子屏、公告栏、阅报栏、各类宣传横幅等。第二条宣传设施由学校主管部门统一规划、设计和制作。个别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设置的,应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照统一要求进行。未经批准设置的,由学校强行拆除。第三条宣传设施的内容,要根据不同情况及时更换。宣传栏每学期至少应更换二期。有关节庆内容的,展出
2、时间不应拖到下一个节庆日。宣传设施刊出(播)的内容要积极健康,版面设计要美观大方。第四条宣传设施出现破损、脱漆等情况,主管单位应及时维修,注意经常清擦,保持外观整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宣传栏和阅报栏随意覆盖、张贴宣传品,违者一经发现,主办单位应追查张贴者的责任,并及时消除。第五条校党委宣传部是宣传设施的主管部门,学校后勤、保卫等部门协助作好相关的管理工作。根据“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主办的宣传栏或阅报栏,应在醒目位置标明“主办单位”,本单位的党组织应在舆论导向、政治原则上严格把关。第六条各单位应对主办的宣传栏、橱窗等加强管理,经常进行检查、指导。存在问题的,要及时整改。第七条校园内设置的LED电子屏、公告栏、海报栏,责任单位应参照本规定的有关精神进行管理,不再单独制定规定。第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本规定解释权归校党委宣传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