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部门如何开展价格行政执法工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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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场监管部门如何开展价格行政执法工作一、执法程序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新修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定程序开展行政执法。总局程序规定明确了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执法的一般程序,如立案、调查取证、案件调查终结、案件审核、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结案等一系列程序和时限,并规定了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二、执法职权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1)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2、;(2)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3)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4)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接受执法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妨碍和干扰价格执法活动。三、执法要求经营者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

3、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四、执法纪律相关执法工作人员不得将依法取得的资料或者了解的情况用于依法进行价格管理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同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另外,疫情防控期间各地市场监管部门闻令而动,主动出击,积极探索,提出了很多适应特殊时期重要民生商品价格监管的新思路。为了提高价格行政执法效率和质量,根据需要,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可在不违背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情况下,经法定程序出台简化相关执法程序的具体措施。通过一系列市场监管执法“组合拳”,为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

4、”贡献市场监管力量。五、价格执法重点1、对餐饮服务单位、住宿酒店等单位开展执法。按照“服务型执法”工作理念,深入餐饮服务单位、住宿酒店等单位开展执法宣传,现场纠正不规范价格行为,指导经营者规范价格行为。要求经营主体做到明码标价、履行价格承诺,规范促销活动,严禁价格欺诈、严禁价外收费,“反向抹零”,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自身价格行为。一是对医疗机构检查。重点对药品、医用材料、医疗服务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检查,严厉打击擅自涨价、变相涨价、乱收费、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超量收费或未按明码标价要求公示药品、医用材料及医疗服务价格、通过虚标原价虚假促销优惠实施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同时加强舆论宣

5、传引导,鼓励群众通过12315、12345等投诉举报电话提供违法线索,积极推动社会共治。为全面落实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规范医疗行业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和改善民生。要与县卫健委、医保局等部门建立畅通的联系沟通机制,对全县医疗机构进行全面梳理,详细掌握各医疗机构经营现状、规范工作等情况,制定详细的检查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层层压实责任,确保专项行动落到实处;要注重多部门密切配合,对民营医疗机构开展线上、线下法律法规宣贯和提醒告诫,通过张贴县医疗服务价格行政指导书,要求医疗机构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加强价格自律,自觉维护市场秩

6、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就医体验环境;要重点检查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套高收费、重复收费、价格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按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和标准收费,有无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以及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等行为;是否严格执行药品价格零差率政策,政府定价药品是否突破最高零售价格销售以及明码标价与收费公示执行情况。二是对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检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推动各项降费政策落到实处,切实降低企业要素成本和群众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治理涉企收费减轻企业负担”专项行动工作的

7、通知要求和省关于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部署,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供水供电供气领域价格专项执法检查。专项检查主要内容1) .检查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2020)129号文件”和市发展改革委“渝发改价格(2021)228号文件”中有关水电气价格政策执行情况,重点检查供水、供电、供气环节不合理收费是否按规定予以取消。2) .检查疫情以来,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省出台的有关水电气价格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3) .检查水电气销售价格政策执行情况,是否存在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或扩大收费范围收费、继续或变相收取国家或地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的、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情

8、况。4) .检查用水用电用气安装工程中是否存在乱收费行为的情况。检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取消供水供电供气行业不合理收费的通知有关文件中有关水电气价格政策执行情况,重点检查供水、供电、供气环节不合理收费是否按规定予以取消;检查用水用电用气安装工程中是否存在乱收费行为等;检查水电气销售价格政策执行情况,重点是是否存在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或扩大收费范围收费、继续或变相收取国家或地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的情况、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情况。三是对对电信、移动、联通三大运营商检查。重点对销售通信产品和提供通信服务时,利用虚假宣传、夸大优惠、误导性价格标示、虚假折价、不履行价格承诺、

9、隐瞒或弱化价格附加条件等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方式,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欺诈行为;未经用户申请或者确认,擅自给用户开通电信业务等强制服务、强行收费行为;未明码标价或价外加价等行为进行了监督检查。2、快速处置价格投诉,提高纠纷解决效率。根据节日市场特点,要进一步提高价格投诉处置效率,第一时间处置、第一时间解决,确保消费者和相关单位合法权益第一时间得到维护。3、加强提醒告诫,广泛发布提醒告诫函通过“XX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发布市场监督管理局假期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函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服务单位明码标价提醒告诫函,并通过各类工作群组进行转发,提高政策知晓度,引导餐饮服务单位等广大经营者严格规范价格

10、行为,确保全市小长假期间价格秩序稳定。通过执法进行普法,进一步提升广大经营者规范价格行为意识,减少价格投诉纠纷;妥善处置各类涉价格投诉,确保纠纷得到及时解决;强化以案释法,对价格欺诈、哄抬物价等严重价格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查处,维护良好价格秩序。六、注重宣传以下法律法规给广大经营者、消费知晓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五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明码标价应当根据商品和服务、行业、区域等特点,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第十二条经营者可以选择采用标价签(含电子标价签)、标价牌、价目表(册)、展示板、电子屏幕、商品实物或者模型展示、图片展示以及

11、其他有效形式进行明码标价。第十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一)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二)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三)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四)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六)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七)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八)其他价格欺诈行为。价格违法行为

12、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七、执法人要着重把握以下法律法规要求经营者有以下情形之一,推动

13、或者可能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1) .捏造、散布生产、进货成本信息的;2) .捏造、散布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信息的;3) .捏造、散布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准备提价信息的;4) .散布捏造的涨价信息的;5) .散布的信息虽不属于捏造信息,但使用“严重缺货”“即将全面提价”“涨价潮”等紧迫性用语或者诱导性用语,推高价格预期的;6) .散布信息,诱导其他经营者提高价格的;7) .捏造、散布可能推高商品价格预期的其他信息的。(二)经营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

14、二项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1) .生产环节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将已生产的产品对外销售,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2) .生产环节经营者,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原材料,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3) .流通环节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将商品对外销售,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经营者存在前款规定情形,但能够证明其行为属于按照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进行物资储备或者调拨的,不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已经通过公告、会议、约谈、书面提醒等形式,

15、公开告诫不得囤积的,视为已依法履行告诫程序,可以不再单独告诫。(三)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1) .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商品,变相提高商品价格的;2) .未提高商品价格,但不合理大幅度提高运输费用或者收取其他费用的;3) .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商品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的;4) .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法律适用方面经营者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十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处罚。经营

16、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一)捏造、散布商品供求关系紧张的虚假信息,引发市场恐慌,推高价格预期的;(二)同时使用多种手段哄抬价格的;(三)哄抬价格行为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广的;(四)哄抬价格之外还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五)一年内有两次以上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六)隐匿、毁损相关证据材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七)拒不配合依法开展的价格监督检查的;(八)其他应当被认定为依法从重的情形。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处罚。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规定处罚。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十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规定处uIlJ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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