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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领导干部监督谈话实施办法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一步加强XX大学干部队伍建设,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对干部教育管理,切实做到“立足于防范,着眼于教育”,根据党内监督条例和其他党内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一、谈话的类型监督谈话主要分为任职廉政谈话、诚勉谈话和警示谈话三种类型。任职廉政谈话,是指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围绕党风廉政责任制和廉洁从政的基本要求,与在任和新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进行的谈话。诚勉谈话,是指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与有关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进行的谈话。警示谈话,是指除廉政谈话、诚勉谈话以外的需要引起党
2、员领导干部思想和工作中注意的问题与有关领导干部的谈话。二、谈话范围学校任职的科处级干部均属于监督谈话范围。1、廉政谈话对象在任、新选拔任用或工作变动的领导干部。2、诫勉谈话对象(1)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的;(2)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3)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的;(4)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的;(5)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的;(6)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7)在教职员工中有其
3、他不良反映的;(8)其他需要诫勉谈话的。3、警示谈话对象公派出国(境)的领导干部。三、谈话人1、对在任的处级领导干部的谈话,由分管校领导负责;2、对在任、新选拔任用或工作变动的处级干部的谈话,由纪委书记或副书记负责,根据情况,校分管领导可一同参加;3、对在任、新选拔任用或工作变动的科级干部的谈话,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4、对公派出国(境)干部的谈话,由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组织人事部门和外事部门负责;5、对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等方面群众有反映的干部的廉政谈话,副处级以下(包括副处级)干部由其所在单位负责人或校纪委监察处负责,单位主要负责人由校主管领导或校纪委负责
4、;6、其他需要进行谈话的,由校纪委视其情况后确定谈话人。四、谈话内容1、廉政谈话(1)提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要求和强调有关规定;(2)听取谈话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认识、建议和打算等。2、诫勉谈话(1)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听取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认真核对群众反映的问题;(2)在听取谈话对象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说明后,区别情况,提出要求和建议。3、警示谈话根据国家教委关于做好国家公费留学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和中纪委共产党员在涉外活动中违犯纪律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的精神,对出国(境)人员进行政治、外事纪律、安全保密等方面的教育。五、谈话要求1、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和及时、保密的原则
5、。同时,也要注意针对性、严肃性。在职领导干部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谈话;新选拔任用和工作变动的领导干部一般应在干部上任一周内完成;出国(境)谈话,应在行前完成;诫勉谈话,一般应在调查结束后,一周内完成。2、谈话一般采取的形式可以是个别谈话,也可以是集体谈话。谈话人要保证两人以上,并认真做好谈话记录。谈话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由组织(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留存。3、党员领导干部接受谈话时要提高认识,端正态度,接受教育。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六、本实施办法由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