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安全工作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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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安全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院安全管理,维护学院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有效防范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学院的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和各部门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按岗位落实安全责任制。第三条安全管理工作是学院和所属各部门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负责人不得对安全工作推诿。因失职、渎职造成安全事故的,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条学院所属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部门安全责任人,对本部门所辖区域和管理业务范围内的安全负责。第

2、二章安全管理职责第五条学院院长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保障学院的各项安全工作符合规定;(二)为学院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及安全设施;(三)确定逐级安全责任制,批准实施学院内部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保障安全的操作规程;(四)组织安全检查,督促落实安全隐患的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校园安全的重大问题;(五)组织制定符合学院实际的处置各种治安灾害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急疏散预案。第六条学院确定一名院级领导为学院安全管理人。安全管理人对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安全管理工作:(一)协助院长管理学院的日常安全工作;(二)组织起草并督促各部门实施学院安全管

3、理规章制度,提出有关安全的经费预算方案;(三)组织实施安全检查,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四)定期召开由各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安全工作会议,布置和总结工作;(五)负责学院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和其他安全组织的日常建设与管理。学院其他领导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第七条学院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是学院组织实施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挂靠在综合办公室,在学院安全责任人和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负责起草学院的安全管理制度;(二)做好学院安全巡视工作,对各部门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建立健全学院安全隐患台账;(四)督促各部门对安全隐患的整改;(五)开展安全宣传教育

4、;(六)协助公安机关处理治安、刑事案件和突发事件;第八条各部门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建立部门安全组织机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由本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二)制定符合单位实际的各项安全制度,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安全措施,设置和管理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三)组织日常安全检查,建立本部门安全隐患台账;并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四)负责部门大型活动、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五)配合公安机关及其他政府安全管理机构做好各类案件、事故的调查处理。第九条各部门确定所属各科室、场所、房间等部位和各项工作的安全责任人,具体负责日常的安全管理,其职责为:(一)贯彻执行安全法律法规、学院安全管

5、理规定和本部门的安全制度与操作规程;(二)熟练掌握责任部位和工作的安全管理、安全防范操作及事故处理技能;(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做好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有关负责人。第十条各部门应当设立兼职安全员,在部门主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领导下,参与落实国家、学院和本部门对安全工作的各项要求,履行下列职责:(一)协助主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落实逐级岗位安全责任制,确定各级、各岗位的安全责任人;(二)负责本部门的日常安全检查与管理,纠正各种违章行为;(三)监督、参与本部门的安全隐患整改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避免隐患酿成灾害性事故;第十一条相关部门履行下列安全职责:综合办公室负责校园全面巡查工作,做好与

6、上级主管部门以及院外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确保供水、供电、消防、公共设施以及校园内施工安全。教务部、各教研室、任课教师对课堂教学环节的安全负责。教务部、各系、指导教师对学生校外实习的安全负责。实验中心对实验教学环节和仪器设备的安全负责。图文信息中心对管辖自习室、阅览室的安全负责。学生生活管理办公室对学生宿舍区、生活区的安全负责。学生工作部和各系对学生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履行下列职责:(一)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做好安全演练,提高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二)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及时解决学生当中的各种矛盾,避免因矛盾激化引发的纠纷和案件,避免群体事件及其他突发事件的发生;(三)学生参加学院组织

7、的院内外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四)参与处理涉及学生的伤害案件、人身伤亡事故,做好学生家属的安抚工作及善后处理工作。此外,各部门对所辖区域和管理业务范围内的安全负责。第十二条对外出租、承包或委托经营、管理公有房产的部门,应当同承租、承包人或受委托经营、管理人签订相应的安全责任协议,并对其使用房屋的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该房产的安全承担管理责任。第十三条在校园内举办大型活动的主办部门、承办、协办部门及提供场地的部门对活动的安全承担责任,并应签订明确各方责任的协议书。主办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对依法需要到公安办理防火、治安审批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审批后方可进行活动;(二)活动现场必须配备

8、足够的工作人员负责现场秩序的维护;(三)在运动场、馆及室内举行活动的,必须保证安全出口全部畅通,每一出口必须有专人把守。应急照明、疏散指不标志完好有效。在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的,举行活动的各方承担连带的民事责任,同时追究所属部门相关人员的安全责任。第十四条在校园内参加各种活动、辅导班、学习班的学员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与参加活动有关的纠纷,由活动的主办单位负责解决。主办单位非本院所属部门的,由院内提供场地的部门负责协调。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五条安全工作是学院稳定发展的重中之重,各部门应将安全工作列入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计划,加强宣传、教育、管理,此项工作作为考核评比表彰的重要依据。第十六条严格执行学院预防

9、和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工作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做到信息畅通、处理及时、保障有力。第十七条层层落实签订安全责任书,根据工作职责落实排查人、整改责任人。第十八条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每学期进行两次学院集中排查,并安排专人进行不定期安全巡视。第十九条建立学院、部门安全隐患台账,发现问题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排除和解决。做到台账及时更新,随时备查。第二十条根据实际需要安装安全防护器材及监控和报警设施,做到重点位置、重点环节、重要场所技防覆盖。第二十一条安排专职人员负责学生宿舍管理,建立宿舍管理制度,落实夜间值班、巡查责任,加强对宿舍用电和防火防盗设施的安全检查。第二十二条加强实验室管理,定期检查,专人负责,确

10、保设备安全,使用安全。第二十三条严格把控,禁止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管制刀具和其他危险品带入学校。第二十四条组织大型群体性活动确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对活动场地、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制订应急预案,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第二十五条发现有危及师生人身和财物安全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第四章安全事故处理第二十六条发生安全事故,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者,并立即向学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同时通知伤者家属或监护人。相关工作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尽快恢复正常教学秩序。第二十七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学院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八条发生安全事故,对学生人身伤害赔偿的处理,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学院主管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九条发生安全事故的人身伤害赔偿,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调解协议书并履行有关义务;经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条发生安全事故,受伤害学生或其监护人、当事人应当配合学院进行事故处理,不得辱骂、殴打师生,不得聚众滋事,不得干扰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和工作秩序。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学院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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