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校有住宅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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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校有住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校有住宅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确保安全完整,根据学院公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校有住宅是指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学校的各类住宅。第三条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对校有住宅实行归口管理,负责其规划、使用、维护、监管、处置等日常工作。第四条校有住宅管理遵循分类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第二章住宅类型第五条校有住宅按照分布区域划分,分为重科南苑校有住宅、重科北苑校有住宅、学城科苑校有住宅等类型。第六条校有住宅按装修情况划分,分为精装校有住宅、简装校有住宅、毛坯校有住宅三大类:(一)精装校有住宅是指进行必要的装修且家电、床具、燃灶、网络、通讯等生活基本

2、设施齐备的住宅;(二)简装校有住宅是指仅进行必要的装修,其他生活配套设施未配置的住宅;(三)毛坯校有住宅是指未进行必要的装修、未配置生活配套设施的住宅。第七条校有住宅按用途划分,分为周转房、保障房两大类:(一)周转房是指提供给有住房需求的教职工、外聘教师、国内外交流人员等短期租住的过渡性住宅;(二)保障房是指确保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工作及生活秩序所必需的值班室、外教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午休房等住宅。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八条周转房主要采取承住方式实行有偿使用,根据住宅区域位置、承住对象、装修情况等进行分类管理。第九条周转房优先考虑无房教职工的承住需要。若符合承住条件的校内职工需求不足,可以向社会单位或

3、个人进行承住。第十条周转房按照以下方式进行管理:(一)承住收费标准(按建筑面积计取房屋维护费)1.符合周转房承住条件的:(1)精装周转房:10元/m2月;(2)简装周转房:6元/m2月;(3)毛坯周转房:4元/m2月。(4)收费标准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进行动态调整。2.不符合周转房承住条件的,按照不低于同一区域、同一地段、同一装修档次的相关住房承住标准执行。3若遇特殊情况,由资产管理部门研究提出承住方案,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执行。4 .承住收费标准仅是承住人入住校有住宅的房屋维护费,不包含承住人入住期间该房所产生的水费、电费、气费、物管费、有线电视费、网络费等其他费用(一律由承住人自行承担

4、)。(二)申请审批程序:需求单位或个人提出承住申请一所在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审核一分管校领导审批。若周转房供应量不足,按照申请时间(递交申请书)的先后顺序确定承住人。(三)承住时间:为保证周转房的有序流转,精装周转房不超过一年,简装房不超过两年,毛坯周转房原则上不超过五年。若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须重新履行申请审批程序,延长时间不超过一年。(四)承住管理:1.周转房必须是承住者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入住,不得二次转住或变相出租给其他人;5 .承住者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及其用途;6 .简装周转房所需的家电、床具、燃灶、网络、通讯等基本生活设施由承住者自行添置并承担费用,承住期满,由承住者自行处置;7 .

5、毛坯周转房承住者需要进行装修改变的,自行承担费用,装修改变须遵守国家、地方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及安全要求。承住期满,依附于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上的装修改变不得人为损毁且归学校无偿所有;毛坯周转房所需的基本生活设施按照简装周转房管理规定执行;8 未尽事宜,在承住人和学校签订的承住协议中进行约定,具体协议另行制定。第十一条保障房坚持按需配置,严格审批,动态调整,其运行管理维护费用纳入学校公共预算。第十二条校有住宅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经研究决定也可以收回作为其他用途。第十三条校有住宅有偿使用费统一上交学校,统收统支。其中,85%上缴学校,15%作为校有住宅运行维修维护费,进入职能管理部门专项经费。第十四

6、条校有住宅维修改变由承住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实施,费用从维修维护费列支。维修改变应严格执行学校公共设施设备维修改变有关规定。第四章监管及处置第十五条校有住宅监管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检查、全面普查与重点抽查等相结合的方式,确保承住人不得破坏房屋主体结构,不得擅自转租,以及不得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六条校有住宅处置由资产管理部门牵头,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授权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对本办法施行前已达成承住协议且租期未满的校有住宅,其管理按照已达成的承住协议有关约定执行。第十九条原学院周转房租住管理办法(XX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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