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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务公开制度(一)适用原则1、为进一步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途径,提高政府治理和政务服务的水平,县应急管理局紧紧围绕应急管理职能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2、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局各业务科室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运行行政权力过程中,制作、形成、获得或者掌握的以纸质或电子存储形式记录或者保存的信息。(二)工作分工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局信息公开工作;政策法规科负责审核、发布信息;各业务科室为本局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经办部门,负责法定职权范围内政府信息的采集、报送、依申请公开答复等具体工作。(三)主动公开的范围
2、各业务科室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在法定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信息:1、应急管理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2、灾害事故救援、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3、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权力运行的信息;4、其他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四)主动公开的方式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的建设与本局信息的特点,应当通过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1、XX县人民政府网站及相关政府网站等互联网政务媒体;2、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3、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五)主动公开的程序各科室须按照以下审批程序主动公开本局信
3、息:1、一般性信息,由业务科室负责人审核后即可发布,需发布上网的,经分管领导同意,报至政策法规科发布;2、敏感类信息,须经保密审核并报有关局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公开;3、新闻类信息须经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审核后方可公开。(六)主动公开的时间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本局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七)依申请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本局申请信息公开。(八)不予公开的范围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本局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局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九)监督管理1、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登记制度,各业务科室确定专门人员负责本科室的信息公开组织协调和信息发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台账。各业务科室在变更、撤销或终止公开信息时,须履行同样的审批手续。2、本局信息公开工作接受有关监督部门和服务对象的监督,通过有效方式听取意见,发现问题认真进行整改,认真处理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等,保证信息公开工作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