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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失信被执行人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市场监督管理局部分)概要失信被执行人发起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失信惩戒联合联动部门(排名不分先后)XX银保监分局、龙邦海关、平孟海关、人民银行XX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国资委、市检察院、市教育局、市林业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司法局、市委编办、市委网信办、市委组织部、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市文明办、市自然资源局、中国铁路XX局集团有限公司XX工务段发起失信惩戒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
2、戒机制德设的意见(中办发(2016)64号)、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1号)失信惩戒实施工作流程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XXX认定失信被执行人,通过信息共享、信息公开等方式发起失信惩戒,各实施部门获取信息后,根据本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实施惩戒,并将执行结果反馈至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将执行结果共享给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逐级上报。惩戒终止条件失信被执行人经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移出(退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清单及实施细则序号发起部门惩戒对象相对人类别实施部门惩戒措施法律及政策依据实施环节实施细则28市中级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人非人织法及法组市市场监管局常度机比
3、次日力随的频大管高查和加监提抽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第五部分第一条。失信市场主体1、推进“双随机、公开”监管部门联合常态化,将“双随机”抽查工作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相结合,科学运用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合理确定双随机抽查的对象和抽查比例、频次等,提高问题发现能力。2、与各部门的信用信息整合,运用部门协同监管平台以及运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各类主体失信信息。3、加强对失信市场主体的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建立公示系统和有点领域审批、监管、执法办案等系统对接机制,实现重点领域企业信息实时动态调整,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目标。4、将执行结果反馈至发
4、展改革局,发展改革局将执行结果共享给人民法院并逐级上报。29市中级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自然人市市场监管局士信如向徐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第十九条大力推进市场主体信息公示。严格执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加快实施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制度。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对企业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基本信用信息以及企业年度报告、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进行公示,提高市场透明度,并与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有机对接和信息共享。支持探索开展社会化的信用信息公示服务。建设“信用中国”网站,归集整合各
5、地区、各部门掌握的应向社会公开的信用信息,实现信用信息一站式查询,方便社会了解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网站要与“信用中国”网站连接,并将本单位政务公开信息和相关市场主体违法违规信息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2、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二)行政处罚信息;(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
6、信息的互联共享。重点领域企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含监督检查、监督抽检等)结果等信用以及企业年度报告、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1、对企业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基本信用信息以及企业年度报告、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向社会公示:2、对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向社会公小:3、将执行结果反馈至发展改革局,发展改革局将执行结果共享给人民法院并逐级上报。30市中级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人人快法及法组织自人市市场监管局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从事药品、食品安全行业从严
7、审批的参考。1、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四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有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设施、管理制度、检验仪器和卫生环境。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按照经核准的工艺进行,所需的原料、辅料和包装材料等应当符合药用要求。第八十二条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告知相关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停止销售和使用,召回巳销售的药品,及时公开召回信息,必要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并将药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药品生产企业
8、、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配合。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依法应当召回药品而未召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贡令其召回。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的金融机构。第一百三十五条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
9、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生产经营药品存在虚假欺骗行为;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1、限制部分高消费行为。对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被市场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并被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当事人,未
10、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由执行法院依法限制其高消费行为。2、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从事药品、食品安全行业从严审批的参考。4、对生产经营药品医疗器械食品及检验机构存在不良行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向社会公示:5、将执行结果反馈至发展改革局,发展改革局将执行结果共享给人民法院并逐级上报。部门吊销许可证。第一百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子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没收所收取的检骁费用,并处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检验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对食品
11、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脸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开除处分。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险报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国
12、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网络建设。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应当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监测,主动收集不良事件信息;发现不良事件或者接到不良事件报告的,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必要时进行调查、分析、评估,向负贲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应当公布联系方式,方便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等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第六十四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根据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评估结果及时采取发布警示信息以及责令暂停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等控制措施。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和相关部
13、门组织对引起突发、群发的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并组织对同类医疗器械加强监测。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卫生主管部门通报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的不良事件监测有关情况。第六十五条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开展的医疗器械不艮事件调查予以配合。第六十九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加强监督检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一)是否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二)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有效运行:(三)生产
14、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必要时,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对为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第七十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职权:(一)进入现场实施检查、抽取样品;(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四)查封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保守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监督检查予以配合,提供相关文件和费料,不得隐瞒、拒
15、绝、阻饶。第七十一条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的医疗器械使用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进入医疗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档案、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费料。5,安全生产法措施清单及实施细则第八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
16、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6、安全评价
17、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八条下列机构不得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一)本办法第三条规定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及其出资设立的企业法人;(二)本办法第三条规定部门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出资设立的企业法人;(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中的企业法人出资设立(含控股、参股)的企业法人。31市中级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人非人、然法及法组织自人市市场监管局协助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矿山生产、安全评价等行业。1、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四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有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设
18、施、管理制度、检驶仪器和卫生环境。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按照经核准的工艺进行,所需的原料、辅料和包装材料等应当符合药用要求。第八十二条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立即停止辆售,告知相关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停止销售和使用,召回已销售的药品,及时公开召回信息,必要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并将药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配合。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依法应当召回药品而未召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召回。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县级以
19、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的金融机构。第一百三十五条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
20、企业食品安全管生产经营药品存在虚假欺骗行为;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1、限制部分高消费行为。对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被市场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并被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当事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由执行法院依法限制其高消费行为。2、协助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矿山生产、安全评价等行业。4对生产经营药品医疗器械食品及检验机构存在不良行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
21、西)向社会公示;5、将执行结果反馈至发展改革局,发展改革局将执行结果共享给人民法院并逐级上报。措施清单及实施细则理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第一百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检验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对食品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匿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开除处分。
22、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匿机构人员,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网络建设。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应当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监测,主动收集不艮事
23、件信息;发现不良事件或者接到不良事件报告的,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必要时进行调查、分析、评估,向负贲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应当公布联系方式,方便医疔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等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第六十四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根据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评估结果及时采取发布瞥示信息以及责令暂停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等控制措施。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组织对引起突发、群发的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并组织对同类医疗器械加强监测。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及时
24、向同级卫生主管部门通报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的不良事件监测有关情况。第六十五条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开展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调查予以配合。第六十九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加强监督检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一)是否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二)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有效运行;(三)生产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必要时,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对为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个
25、人进行延伸检查。第七十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职权:(一)进入现场实施检查、抽取样品;(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四)查封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保守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监督检查予以配合,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不得隐瞒、拒绝、阻挠。第七十一条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的医疗器械使用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进入医疗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档案、记录以
26、及其他有关资招。5、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绐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
27、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溢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贲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6、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八条下列机构不得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一)本办法第三条规定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及其出资设立的企业法人;(二)本办法第三条规定部
28、门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出资设立的企业法人;(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中的企业法人出资设立(含控股、参股)的企业法人。32市中级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自然人市市场监管局协助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规定程序要求变更。1,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四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有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设施、管理制度、检验仪器和卫生环境。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按照经核准的工艺进行,所需的原料、辅料和包装材料等应当符合药用要求。第八十二条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
29、其他安全隐患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告知相关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停止销售和使用,召回巳销售的药品,及时公开召回信息,必要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并将药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配合。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依法应当召回药品而未召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召回。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
30、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的金融机构。第一百三十五条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生产经营药品存在虚假欺骗行为: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1、限制部分高消费行为。对因违反工
31、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被市场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并被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当事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由执行法院依法限制其高消费行为。2、协助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己担任相关职务的,按规定程序耍求变更。4、对生产经营药品医疗器械食品及检验机构存在不良行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向社会公示:5、将执行结果反馈至发展改革局,发展改革局将执行结果共享给人民法院并逐级上报。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前两
32、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第一百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脸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没收所收取的检险费用,并处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检物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对食品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开除处分。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导致
33、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辆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网络建设。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应当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监测,主动收集不良事件信息;发现不良事件或者接到不良事件报告的,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必要时进行调查、分析、评估,向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医
34、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应当公布联系方式,方便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等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第六十四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根据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评估结果及时采取发布警示信息以及责令暂停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等控制措施。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组织对引起突发、群发的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并组织对同类医疗器械加强监测。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卫生主管部门通报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的不良事件监测有关情况。第六十五条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
35、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开展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调查予以配合。第六十九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加强监督检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一)是否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二)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有效运行;(三)生产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必要时,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对为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第七十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职权:(一)进入现场实施检查、抽取样品;(二)查阅、受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
36、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四)查封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保守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监督检查予以配合,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不得隐瞒、拒绝、阻挠。第七十一条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的医疗器械使用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措施清单及实施细则查时,可以进入医疗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档案、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贡料。5、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
37、期向社会公布。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6、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八条下列机构不得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一)本办法第三条规定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及其出资设立的企业法人;(二)本办法第三条规定部门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出资设立的企业法人;(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中的企业法人出资设立(含控股、参股)的企业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