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州市财政局权责清单服务指南及流程图.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滦州市财政局权责清单服务指南及流程图.docx(18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滦州市财政局权责清单服务指南及流程图滦州市财政局编制2021年21月一、财政违法行为处罚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滦州市范围各单位财政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二、项目信息财政违法行为处罚三、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
2、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3、第四十五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
3、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第六章第第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条、四十五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至第二十九条所规定的各种违反情形。四、受理机构财政局监督评价科。五、决定机构财政局六、处罚流程七、办结时限发现违法行为实施检查起60日内。八、处罚标准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适用的处的情形。九、办理结果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十、咨询渠道电话咨询:H一、办公时间和地址周一至周五上午8:30-
4、11:30,下午1:30至5:30(6月-9月2:30-5:30);地址:滦州市财政局监督评价科。十二、公开查询处罚结果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二、政府采购办公室处罚违规采购主体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滦州市范围政府采购行为中的违规行为处罚。二、项目信息政府采购办公室处罚违规采购主体三、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
5、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第七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第七十三条有前两条违法行为之一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
6、交结果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终止采购活动;(二)中标、成交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三)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四条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第七十五条采购人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
7、予处分。第七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
8、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第七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九条政府采购当事人有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违法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并应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第八十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9、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一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逾期未作处理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第八十二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业绩的考核,有虚假陈述,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结果的,应当及时纠正,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负责人进行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四、受理机构采购控购中心五、决定机构采购控购中心会同国资办、监督评价科六、处罚
10、流程(见下页)七、办结时限实施政府采购活动检查起60日内。八、处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适用涉及处罚的情形。九、办理结果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十、咨询渠道电话咨询:十一、办公时间和地址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至5:30(6月-9月2:30-5:30);地址:滦州市行政审批局二楼。十二、公开查询处罚结果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三、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处罚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滦州市范围违反财政收入规定行为的处罚。二、项目信息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处罚三、实施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属于行政性收费方面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
11、和国行政许可法、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有关部门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处分。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五条违反规定,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设置罚没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第六条违反规定,擅自变更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罚没范围、标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第七条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机关已经明令取消或者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仍按原定项目或者标准收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12、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第八条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第九条违反收费许可证规定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第十条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以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名义收取钱物,不出具任何票据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十一条违反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规定收缴罚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13、第十二条不履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职责,应收不收、应罚不罚,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第十三条不按照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管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第十四条不按照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缴入国库或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不按照规定将罚没收入上缴国库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分。第十五条违反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14、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第十六条截留、挪用、坐收坐支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第十七条违反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用于提高福利补贴标准或者扩大福利补贴范围、滥发奖金实物、挥霍浪费或者有其他超标准支出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第十八条不按照规定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和收支决算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第十九条不按照预算和
15、批准的收支计划核拨财政资金,贻误核拨对象正常工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第二十条对坚持原则抵制违法违纪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打击报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第二十一条实施行政处分的权限以及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受理机构滦州市非税收入中心。五、决定机构滦州市非税收入中心会同监督评价科。六、处罚流程(见下页)七、办结时限下达非税收入稽查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八、办理结果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九、咨询渠道电话咨询:十、
16、办公时间和地址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至5:30(6月-9月2:30-5:30);地址:滦州市财政局三楼非税收入中心。十二、公开查询处罚结果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不收费。九、办理结果7日内制作检查底稿、移送、鉴定十、咨询渠道电话咨询:H一、办公时间和地址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至5:30(6月-9月2:30-5:30);地址:滦州市财政局。四、财政监督检查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滦州市范围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二、项目信息财政监督检查三、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二)会
17、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第三十三条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财政部门监督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监督对象)涉及财政、
18、财务、会计等事项实施监督适用本办法。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派出机构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监督。第三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财务隶属关系对财政、财务等事项实施监督;按照行政区域对会计事项实施监督。上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监督工作的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四、实施机构监督评价科。五、决定机构监督评价科。六、实施流程七、办结时限实施财政监督检查起60日内。八、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九、办理结果视不同情况制作检查底稿、移送,转入财政违法行为处罚程序。十、咨询渠道电话咨询:H一、办公时间和地址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
19、0,下午1:30至5:30(6月-9月2:30-5:30);地址:滦州市财政局二楼监督评价科。五、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对滦州市范围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检查。二、项目信息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三、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章监督检查第五十九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评审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其解聘:(一)
20、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二)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三)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四)受到刑事处罚。第十二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设立的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库中相关专家数量不能保证随机抽取需要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经审核选聘入库后再随机抽取使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但是,下列职责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履行:(一)确定应当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二)指定并监督检查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媒体。第六条财政部负责确定政府
21、采购信息公告的基本范围和内容,指定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部门负责确定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范围和内容,可以指定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除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媒体。第七条政府采购信息应当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地方的政府采购信息可以同时在其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四、实施机构采购控购中心。五、决定机构采购控购中心会同监督评价科六、实施流程(见下页)七、办结时限受理投诉实施检查90日内作出是否处罚决定。八、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九、办理结果不予处罚或根据采购法规进行
22、相应处罚处理。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十、咨询渠道电话咨询:十一、办公时间和地址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至5:30(6月-9月2:30-5:30);地址:滦州市行政审批局二楼。十二、公开查询在政府采购网公布处理情况。六、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滦州市范围内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二、项目信息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三、实施依据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市(
23、地)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市(地)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四、实施机构税政科五、决定机构税政科、预算科、综合治税中心六、实施流程(见下页)七、办结时限受理投诉后15日内作出决定。八、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九、办理结果认定材料盖章同意。十、咨询渠道电话咨询:十一、办公时间和地址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至5:30(6月-9月2:30-5:30);地址:滦州市财政局预算科。十二、公开查询
24、在政府采购网公告公开。七、政府采购活动投诉事项裁决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滦州市范围内政府采购活动投诉事项裁决。二、项目信息政府采购活动投诉事项裁决三、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第六条: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
25、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四、实施机构采购控购中心。五、决定机构采购控购中心六、实施流程(见下页)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被质疑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投诉书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30个工作日内作出投诉处理决定经审查,不符合投诉条件的,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对符合投诉条件的,自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受理1.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投诉人修改后重新投诉;2.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3.投诉不符合其他条件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对投诉事项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可以调查取证、组织质证会依法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如下决定1.投诉人撤回投诉的,终止投诉处理;2.投诉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投诉;3.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分别按规定处理。七、办结时限受理投诉实施检查30日内作出裁决。八、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九、办理结果下达行政裁决通知书。十、咨询渠道电话咨询:十一、办公时间和地址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至5:30(6月-9月2:30-5:30);地址:滦州市行政审批局二楼。十二、公开查询在政府采购网公布裁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