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审计局关于加强村(居)涉农财政资金和惠民利民政策审计的工作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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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审计局关于加强村(居)涉农财政资金和惠民利民政策审计的工作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村(居)涉农财政资金和惠民利民政策的审计监督,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在农村的各项经济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居)涉农财政资金和惠民利民政策审计工作的意见(X审发(2022)X号)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工作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涉农财政资金和惠民利民政策的审计,是指区审计局依照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审计机关或区委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对村(居)涉农财政资金管理使用和惠民利民政策落实情况实施的审计监督。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涉农财政资金,包括预算内和

2、预算外农业专项资金。第四条区审计局负责对全区村(居)涉农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和惠民利民政策落实情况实施审计监督,以定期或不定期审计方式,开展审计。各镇、区农业农村水利局等涉农财政资金安排较多的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内部审计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将村(居)涉农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和惠民利民政策落实情况审计纳入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并予以开展,审计结束后将审计结果报送区审计局。第五条涉农财政资金和惠民利民政策的审计的主要内容。(一)国家计划内投资、上级财政预算安排(包括主管部门)下拨的专项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二)项目资金投向是否合理,资金使用是否合法合规、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

3、、截留、转移、损失浪费等问题。(三)项目计划(协议)执行与完成情况,有无擅自变更项目计划,有无超计划、超预算、随意搞计划外工程等问题。(四)涉农财政资金使用单位财务管理和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会计核算是否规范,各项报表是否齐全、合规、真实、准确。(五)涉农财政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情况。第六条涉农财政资金和惠民利民政策的审计要聚焦重点,对乡村振兴、粮食安全、耕地保护、种业提升、畜禽养殖以及各类产业政策、项目、资金开展审计,深入揭示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坚决查处漠视和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确保惠民利民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要深入揭示“三农”工作重点问题和

4、农民切身利益的重大民生问题,客观反映农村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提出改进建议。第七条涉农财政资金和惠民利民政策的审计的主要程序。(一)统筹上级审计机关和区委审计委员会的要求以及乡镇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社保资金审计等审计项目,将涉农财政资金和惠民利民政策审计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区审计局制定工作方案,发出审计通知书,培训审计人员,派出审计组,实施审计监督工作。(二)听取被审计单位对涉农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汇报,审查账目、凭证、报表、实物,进行实地察看以及进行必要的审计调查取证。(S)被审计单位要积极配合,提供所需的账目、文件、资料,接受查询和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四)评价资金使用效益和惠民利民政

5、策落实情况,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建议。(五)审计终结出具审计报告。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公正,全面反映涉农财政资金到位情况、项目建设情况、资金使用效果、惠民利民政策落实情况和审计处理意见等,不得隐瞒或虚报。审计报告须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可在10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区审计局。区审计局应及时进行处理,并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抄送上一级审计机关及区委、区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六)区审计局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负责督促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七)审计结束后,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及时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进行管理。第八条审计人员要严格依法依规开展审计,严格遵守各项审计工作制度和守则。第九条本办法由区审计局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因本办法尚处于试行阶段,在试行过程中如遇政策调整或上级审计机关要求调整,区审计局将及时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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