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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高标准农田示范区“投融建运管”一体化推进操作导则(试行)2022年9月,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牢记领袖嘱托扛稳粮食安全重任的意见(豫发(2022)32号),规划在黄淮海平原和南阳盆地粮食生产核心区建设1500万亩高标准农田示范区。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南省高标准农田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豫政办(2022)92号),进一步明确了高标准农田示范区的投资标准、建设任务、建设要求和筹融资政策等。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河南省农田建设项目以奖代补管理办法(试行)(豫农文(2022)91号),为各地谋划推进高标准农田示范区建设和筹融资工作提供了政策遵循。为高质量高效率建设好1500万亩高标准农田示范区,
2、加快形成规范标准体系、破解投融资和建设瓶颈、完善运营管理机制,发挥示范效应,省农业农村厅深入调研、反复论证,组织编制了河南省高标准农田示范区“投融建运管”一体化推进操作导则(试行)。为提高工作实效,各地可在落实好导则主要精神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创新更加适合本地实际的推进机制和建管模式。1 .总则1.1 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农村工作会议要求,以1500万亩高标准农田示范区建设为载体,明晰政府和市场主体的职责和定位,推动构建“投融建运管”五位一体的推进机制,破解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瓶颈问题,创新建
3、设管理模式,探索形成多元投入多方受益长效机制,稳步提升高标准农田综合生产能力,为加快建设农业强省提供坚实支撑。1.2 适用范围1.2.1 适用区域“十四五”期间,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规划实施的1500万亩高标准农田示范区。1.2.2 适用对象组织、参与全省高标准农田示范区规划、投融资、建设、运营、管护和监管的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以及国有企业、金融机构、社会资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等。1.2.3 适用时间本导则适用于全省高标准农田示范区建设和运营全周期。1.3 工作目标建立政府投入为引导,国有企业控股,金融机构、民营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参与的多元投入、多方受益的投融
4、资机制和运营管理机制。理顺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高标准农田示范区土地经营权流转、托管服务、工程建设、运营维护的工作机制,健全联农带农的利益联结机制。通过在高标准农田示范区项目中实行“投融建运管一体化推进模式,推动形成一批农田水利建设和农业规模化生产经营龙头企业,带动农民持续增收。高质量高效率建设1500万亩高标准农田示范区,夯实更高层次、更有效率、更可持续的粮食安全保障基础,推动全省粮食产能到2025年达到1400亿斤。在高标准农田示范区内率先实现农田基础设施现代化、农业生产服务现代化,助推全省农业现代化发展。1.4 工作原则政府主导、多方参与。落实政府责任,强化政府投入保障
5、。发挥地方国有企业骨干作用、金融支持作用,有序引导央企、民营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参与高标准农田示范区建设和运营管理。试点示范、总结提升。鼓励各地在总体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在高标准农田示范区内开展多种形式的规模化运营试点探索和工作创新。及时总结完善试点经验,形成可复制推广的成熟模式或实操案例。因地制宜、分类推进。合理确定不同区域、不同类型高标准农田示范区建设模式、建设重点、产能目标。支持地方结合实际探索差异化的建设模式,确保建设成效。系统理念、综合配套。坚持建设与运营并重、投融资收益可持续,“投融建运管”五位一体、协同推进。围绕提高粮食产能,聚焦提升耕地地力、提高农业灌溉效率和改善农田生态,统
6、筹推进田、土、水、路、林、电、技、管、气象综合治理,实现综合配套。建管并重、良性运行。把建后管护利用保护摆在与工程建设同等重要的位置,确保建设成效。建立健全常态化管理机制,确保工程长久发挥效益。1.5 实施路径本导则由省农业农村厅组织编制,用于指导全省高标准农田示范区建设。为有效指导和评估导则的实施效果,导则配套高标准农田示范区“投融建运管”一体化推进工作全过程监管考核指引(以下简称“一张表”)将作为各地示范区建设指导和考核依据,以激励为导向,探索建立基于“一张表”的绩效考核机制。各地应加强高标准农田示范区项目前期谋划、立项审批、投融资、招投标、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移交管护、规模化经营等环节与
7、导则相衔接,有序落实导则相关内容。1.6 动态更新本导则将通过动态更新、滚动修改方式,保障其先进性和实用性。2 .项目谋划2.1 项目管理单位县级政府应明确高标准农田示范区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项目谋划、建设管理和监管评价等工作。高标准农田示范区项目管理单位一般为县级农业农村部门。2.2 项目法人单位县级政府根据工作实际,明确高标准农田示范区项目法人单位,负责项目筹融资、组织建设、运营管理等工作。县级可通过法定程序支持县级或县级以上平台公司,由平台公司或其全资子公司作为高标准农田示范区项目法人单位。平台公司可在保持国有控股的前提下,与其他国有企业、社会资本组建合资公司作为高标准农田示范区项目法人单
8、位。鼓励县级政府建立乡村振兴或高标准农田建设基金,引进国有企业或社会资本,在保持国有控股的前提下,组建合资公司作为高标准农田示范区项目法人单位。2.3 项目投融资单位(投融资主体)高标准农田示范区项目法人单位一般作为项目投融资单位(投融资主体),根据高标准农田示范区建设需要,筹措建设资金。2.4 项目运营单位(运营主体)高标准农田示范区项目法人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会同项目所在地村集体组织,优选农业经营企业、农业生产服务组织,组建高标准农田示范区项目运营单位(运营主体),负责县域内高标准农田示范区的运营管理等工作。2.5 项目谋划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项目管理单位)应坚持“先谋划项目运营、后谋划项目
9、建设”的原则,做好以下工作:(1)调查本地农田建设、土地规模化经营现状等情况,建立高标准农田示范区项目储备库,形成项目规划布局图。(2)制定高标准农田示范区项目年度实施方案,组织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水利、电力、通信、气象、金融等部门研究论证,邀请并充分听取有关项目投融资单位(投融资主体)、运营单位(运营主体)、新型经营主体、社会化服务组织、农户和农业专家等意见。(3)对纳入年度实施方案的高标准农田示范区项目,指导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相关工作。(4)指导项目运营单位(运营主体)确定运营模式,建立多方受益的利益联结机制。(5)指导项目投融资单位(投融资主体)
10、拟订项目投融资方案。2.6项目立项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项目管理单位)应在做好项目谋划,确定高标准农田示范区项目运营模式、拟订项目投融资方案等工作的基础上,编制高标准农田示范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省辖市农业农村局审批,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可研报告批复文件可作为高标准农田示范区项目立项、融资的依据。省辖市农业农村局应组织专家对县级可研报告进行评审,对评审通过的项目及时进行批复,并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抄送本级有关金融机构、电力部门。省辖市农业农村局应对高标准农田示范区项目的法人单位和运营单位(运营主体)资格进行合法性审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高标准农田示范区项目备案情况,建立项目库,跟踪调度
11、项目实施进度情况,对已开工建设且融资到位的项目,按备案时间顺序纳入下一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计划。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定期公布项目储备情况,并推送至金融机构、电力部门。3 ,运营3.1 有序发展土地经营权流转和托管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向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鼓励各地根据农民意愿,探索将土地折股量化、确股到户,经营所得收益按股分配,或者引导农民以承包地经营权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组织,通过自营或委托经营等方式发展粮食规模经营。鼓励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采取土地股份合作、土地托管等多种方式发展粮食生产。鼓励采取订单农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等方式,引导有种植意愿的农户发展粮
12、食种植。对不参与适度规模经营的农户,可在尊重农户意愿和保障农户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引导农户自愿通过村组内互换并地等方式,促进土地小块并大块,支持其发展订单农业等。参与高标准农田示范区适度规模化经营的经营单位,应购买农产品完全成本保险和农业规模化经营履约保险等,防范经营风险。3.2 大力发展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中心综合性服务作用,支持其为高标准农田示范区运营单位提供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的多方位供需保障。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从事良种繁育、粮食加工流通和粮食生产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等。鼓励各地在高标准农田示范区内探索建设市场化、专业化、全链条农业服务体系。鼓励农业社会化服务
13、组织提供智能配肥、农资直供、农机作业、统防统治、烘干收储等生产服务。县级可根据工作实际建立“白名单信用评价制度,引入市场化竞争机制,优选若干服务能力强、服务效果好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供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自主选择。3.3 建立健全利益联结机制鼓励各地在高标准农田示范区内,推行符合国家政策、尊重农民意愿、多方受益的规模化运营模式,建立健全“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经营单位+运营单位(运营主体)+投融资单位(投融资主体)”等可持续的利益联结机制,通过“保底+二次分红”等方式,提升联农带农能力。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依托高标准农田示范区建设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采取“公司+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
14、户”等形式,构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3.4 提升示范区适度规模化经营效益鼓励各地以高标准农田示范区为基地,拉长粮食产业链条,发展粮食加工业,提高产出效益。支持地方政府围绕高标准农田示范区,规划布局现代农业产业园。支持地方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动,在高标准农田示范区建立产学研基地。鼓励中原农谷和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在高标准农田示范区内开展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新模式的推广应用,形成现代农业“平台+示范区”的发展乘数效应。土地适度规模化运营模式实施导图4 .投融资4.1 财政投入1 .1.1财政补助资金国家下达的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项目原则上全部纳入高标准农田示范区建设计划,高标准农田新建项
15、目优先向高标准农田示范区倾斜。纳入高标准农田示范区建设的新建和改造提升项目,其财政补助资金应全部用于高标准农田示范区建设。省财政每年安排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主要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省级负担资金、高标准农田示范区建设补助资金和财政贴息等。省辖市和县级依据省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22)第147号)明确的高标准农田项目地方分担政策,按照省、市、县6:2:2分担比例落实市、县两级分担资金。省农业农村厅每年11月份统计省辖市落实分担资金情况。对未落实市级分担资金的,提出具体意见,由省财政厅审核后,通过省市财政年终结算办理。4 .L2涉农项目资金县级可统筹地方公路建设、灌区改造、气象设施建设、耕地地力提升、
16、林业建设等涉农项目资金重点向高标准农田示范区安排,发挥项目聚合效应。4.2 鬲虫资4.2.1 银行贷款项目投融资单位可通过使用银行贷款,筹措示范区建设资金。4.2.2 发行债券项目投融资单位可通过发行专项债券,筹措示范区建设资金。县级应强化高标准农田示范区债券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全部用于高标准农田示范区建设。4.2.3 融资还款项目投融资单位负责偿还示范区贷款或债券的本金和利息。4.2.4 省级支持政策省财政厅将高标准农田示范区建设作为专项债券重点支持领域,指导推动市县持续加大项目谋划储备力度,足额满足县级申报的高标准农田示范区专项债额度;探索设立专门激励引导资金,对项目储备足、资金绩效好
17、的地区予以倾斜,最大限度发挥专项债券对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支持保障作用。农发行河南分行和国开行河南分行提供长期稳定、利率优惠的政策性贷款,贷款期限不低于25年,年化利率不高于4%,项目建设期不还本、只付息;加大政策贷款支持力度,实行“绿色通道”政策,简化贷款审批流程。鼓励农业银行等商业银行提供长期稳定、利率优惠的贷款支持高标准农田示范区建设。省财政对高标准农田示范区建设补助和贴息资金切块下达市、县级,由县级根据实际统筹使用。5 .项目建设5.1 勘察设计项目建设单位应优选具备水利、农林等行业设计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项目勘察设计单位应充分听取项目区乡(镇)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模化经营企业、农业
18、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新型经营主体、农户和农业专家等意见建议,在实地测绘、勘察、评价耕地质量等级及产能、摸清制约项目区发展瓶颈的基础上,编制高标准农田示范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5.2 招投标县级应按照建设工程招投标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组织开展高标准农田示范区项目招投标等工作。5.3 工程建设高标准农田示范区工程建设应符合河南省高标准农田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豫政办(2022)92号)要求,达到河南省高标准农田示范区建设指南(修订)(豫农文(2022)366号)的技术标准、建设规范和考核指标要求。5.4 质量管理项目建设和施工单位应严把施工质量关,在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的土石方工程、
19、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工程、水工构筑物工程、田间道路工程、水源井工程等施工过程,一般由具备水利工程检测资质单位进行检测。灌溉设备、机电设备、管材、电缆等材料进场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单位按照产品执行标准要求进行批次划分现场检验。检测机构应按相关技术规程和产品标准进行检验并出具检测报告,确保工程项目总体质量符合设计要求。项目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5.5 验收与评价5.5.1 验收组织省农
20、业农村厅负责全省高标准农田示范区项目验收组织工作,制定验收标准、验收办法。项目单位应将相关的管理、技术等资料及时立卷归档,确保档案资料真实、完整。5.5.2 建设评价与评估省农业农村厅制定高标准农田示范区建设评价制度或办法,对完成竣工验收的高标准农田示范区项目开展评价。评价结果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激励评价考核。省农业农村厅制定高标准农田示范区建设运营评估制度或办法,采用自评与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地高标准农田示范区项目规划、建设、运营及粮食产量等情况进行评估。5.6 工程设施移交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明晰高标准农田示范区工程设施的产权和运营权(使用权),制定移交办法,按程序做好移交
21、工作,建立移交台账和清单。高标准农田示范区工程设施的产权一般移交项目所在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政府);工程设施运营权(使用权)一般移交项目运营单位,签署运营合同。6 .建后管护6.1 管护主体县级结合高标准农田示范区实际情况,分类明确工程设施管护主体。由运营单位使用的工程设施,一般由运营单位作为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筹措管护经费,定期维护维修。由农户直接使用的工程设施,一般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管护主体,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21)42号),组建“一长两员”(井长+管护员+维修员),开展日常巡查、维护维修。6.2 管护经费县级应将高标准农
22、田示范区管护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主要用于保障农户分散经营地块的工程设施管护工作。县级可使用高标准农田建设结余资金、评价激励资金、管护奖补资金、新增耕地指标交易收入和统筹整合涉农资金落实管护经费。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协会)可结合农业综合水价改革,通过合理收取水费,支付电费等成本后,剩余部分可用于补充管护经费;也可以通过村级集体经济收入提取、社会捐赠等方式筹措管护资金。省级、市级可安排管护奖补资金。6.3 评价机制省级、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应组织开展高标准农田示范区工程设施管护考评工作。考评结果纳入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激励评价考核。6.4 工程设施期满移交运营单位运营期满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将工程
23、设施的运营权移交乡镇政府或村集体经济组织。7 .监管7.1 监管主体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高标准农田示范区建设和运营维护实行全过程的监管。乡镇政府、村集体组织、监理单位等按照各自职责落实监管责任。7.2 建设监管建立县、乡、村、监理多方参与的监管机制。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高标准农田示范区项目建设监管,定期进行巡查监管。乡镇落实高标准农田示范区项目属地监管责任,协调施工单位与各项目村的关系,营造良好的建设和运营环境。监理单位按照监理工作要求,全天候对高标准农田示范区项目建设进行监管指导,确保工程质量。鼓励项目所在地村委成立群众监督小组,对高标准农田示范区项H建设进行日常监督。7.3
24、运营监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高标准农田示范区经营单位和农业生产社会化组织的监管。7.4 创新监管方式农业农村部门结合统计调查、日常调度等情况,综合运用上图入库、实地评估、遥感监测等方式,强化高标准农田示范区项目全流程监管,建立健全覆盖全程、高效有序的监测监管网络。8 ,风险防范8.1 防范土地规模化流转托管经营风险8.1.1 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县级应加强规模化经营工作的监管,建立规模化流转托管专家审核机制、风险评估机制等。落实地方政府审查审核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制度机制。8.1.2 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建立土地流转特别是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的风险防范和保障机制,协商设立
25、风险保障金。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应先付租金后用地。承包方自愿将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可采取优先股等方式降低承包方风险。8.1.3 退出机制运营单位中社会资本方因故退出的,其所持股份应按公司章程或合同约定,由县级国有平台公司或其他国有企业承接。8.2 防范规模化经营农产品价格波动风险8.2.1 价格管理部门或粮食管理部门加强对本地粮食收购价格的动态监测,采取相关措施进行影响或干预,防范局部地区粮食价格异常波动。8.2.2 落实国家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8.2.3 鼓励农业经营单位(机构)购买农产品全成本保险、农业规模化经营履约保险等险种,降低规模化经营企业
26、风险。8.3 防范高标准农田示范区项目融资风险8.3.1 探索建立高标准农田新增耕地交易收益封闭运行机制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自然资源部门、地方金融监管局、农发行河南省分行等部门研究制定高标准农田新增耕地和新增产能交易封闭运行机制,明确“谁投资、谁受益的使用原则,确保交易收益优先用于高标准农田示范区相关工作。8.3.2 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使用监管各级财政部门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工作要求,严格把好直达资金支出关,根据实际需要及时拨付资金。8.3.3 退出机制投融资单位中社会资本方因故退出的,其所持股份应按公司章程或合同约定,由国有平台公司或其他国有企业承接。9 .管理制度9.1 专
27、家库制度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全省高标准农田示范区建设和运营情况,动态完善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专家库,建立健全专家参与政策研究、决策论证、法律评估和风险评估等工作制度。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一般建立高标准农田建设专家库,建立健全专家参与政策研究、决策论证、法律评估和风险评估等工作制度。9.2 合法性审查制度县级建立法律审查机制,在高标准农田示范区建设和运营等关键环节,由法制部门或法律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工作合法合规。9.3 信用承诺制县级在高标准农田示范区建设经营中,探索推行信用承诺制度,研究建立从业机构和从业人员失信惩戒机制。9.4 “白名单”“黑名单”管理制度9.4.1 “白名单”管理制度县级农业农
28、村部门可根据工作实际,建立高标准农田示范区规模化运营和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白名单”,引入市场化竞争机制,优选若干家规模化经营企业、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经营主体或农户自主选择。9.4.2 “黑名单”管理制度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可根据高标准农田勘察设计、工程建设、竣工验收、运营管理等情况,对严重违反工程建设规定,或项目设计、工程质量等出现严重问题的企业或单位,分类建立“黑名单”,依法依规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或单位限制参与本地相关业务。附表:高标准农田示范区“投融建运管”一体化推进工作全过程监管考核指引(一张表)导则框架县级高标准农田示范区推进情况项目谋划1.项目运
29、营单位(运营主体)组建情况;2.项目投融资单位(投融资主体)组建情况;3.融资方案编制情况;4.项目开工前,推动示范区土地适度规模化经营情况;5.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项目谋划等工作情况;6.示范区项目库储备情况运营机制1.建立“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经营单位+运营主体+投融资主体”等利益联结机制情况;2.社会化服务组织参与情况;3.在示范区内拉长产业链,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情况;4.在示范区内推广应用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新模式情况投融资1.市县两级配套资金落实情况;2.融资资金实际到位情况;3.整合涉农资金投入示范区建设情况;4.项目建设资金支付进度情况;5.示范区建设资金专项管理情况项目建
30、设1.项目勘察设计是否符合当地水文和水资源条件、种植结构和规模化经营实际;2.工程建设是否达到河南省高标准农田示范区建设指南的技术标准、建设规范和考核要求;3.监理单位监督情况;4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抽查检测情况;5.项目管理部门对工程建设的日常监管情况;6.项目验收情况;7.工程设施移交情况建后管护1.县级预算安排管护经费情况;2.村集体组织组建“一长两员”队伍情况;3.运营单位建立管护制度、落实管护经费情况;4.高效节水灌溉设施日常维护维修情况监管1.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对项目建设和运营的监管、巡查情况;2.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代表参与项目建设监管情况;3.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运营单位和社会服务组织
31、的监督情况;4.创新监管方式情况风险防范1.是否建立土地流转托管风险评估机制;2.是否建立土地流转风险防范机制;3.运营单位社会资本方退出机制情况;4.价格波动监测情况;5.农业规模化经营保险保险、农产品全成本保险情况;6.投融资单位社会资本方退出机制情况管理制度L是否组建专家库并动态更新;2.是否建立法律审查机制,对规模化经营、招投标等进行合规性审查;3.信用承诺制建立和实施情况;4.是否建立“白名单”和“黑名单”制度16项目高标准农田示范区“投融建运管”一体化推进与图县级人民政府村震体姐织瑕目理单位(一般是县级农业农村局)督促I指导指导I其他国有企业或社会资本乡村振兴基金及其子基金平台公司
32、目W项目(投*澳主体)项目法人和项目管理单位会同村集体组织土地经营权集中(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1.入股.推动农户以土地径营权入股到村集体捶济Ig织土地股份合作社2.流转.推动农户将土地经营权流踞到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股份合作社3托管。推动与运营单位我运*单位主导下的出*单位基订先IHR务合向4.订单农业.推动农户与与运IK单位或运雷单位主号下的授营单位订单农业合同等项目规划1 .项目选址.调查农田建设现状、规横化经菅情况等2 .建立示范区项目储备库3 .德选项目.研究论证,组织发改、财政、水利、自然资源、气象、电力等部n,以及项目投融资主体、运营主体、金电机构等参项4 .拟定年度示范区项目实施
33、方案投融资合资公司(可作力项目加KBSM主体)独立子公司(可作为项目iK三4S主体)银行货IR发行专啖债蜉运营优选专业化科时机构或农业运誉公司运营主体(负责全县高标麻农出示越区的统一运营)I金融机构卜II电力部门P业立IS1 .县级农业农村局裳制示范区项目可研报告,报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批,报同级发改委番案2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评审、批短,并报农业农村厅第案;对项目法人和运雪主体资格进行合法性审青3农业农村厅It立示范区项目客,跟踪迸度,纳入下农时#设计!招投标3E,与工程监理单位工程质检测机构工程设篇产权工程JtiS单位(或EPC总承包单位)工程建设工程建设管护工程设施使用权县级/管补充辨地财
34、政y指标交易平台att3F保吩农产品全成本保睑和规模经营J1的险项目法人位(投触资主体(归还费欧及利息)协议固定收叁EEE运营村集体经济姐织落实管护三ff.明缄管护主体,姐建一长两员”队伍运裳单位落实运缰员任农户托管农户村集体及济铝枳或土地股惊合作社运营主体或运营主体主导下的运营联合体(托费)运营联合体(管理费)高标准农田示范区土地规模化运营。供销合作社。新型经主体。父的经管单位。社会服务组今。抑植大户“村集体及济组织+农户+经营单住+运营主体+投融资主体”的利益联结机制附件相关土地流转政策1 .坚持依法自愿有偿,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搞行政瞎指挥,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民承包土地的权利。2 .土
35、地流转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3 .严禁通过定任务、下指标或将流转面积、流转比例纳入绩效考核等方式推动土地流转。4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权。没有农户的书面委托,农村基层组织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地,更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整村整组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防止少数基层干部私相授受,谋取私利。5 .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
36、擅自截留、扣缴。6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把握好流转、集中、规模经营的度,流转规模应当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鼓励各地建立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风险防范和保障机制。7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依法建立分级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未按规定提交审查审核申请或者审查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8 .工商企业应本着先付租金、后用地的原则流转农户承包地,对一些风险较高的项目,可探索按照一定时限或按一定比例缴纳风险保障金。9 .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转期限届满后,受让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续约的权利。10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向达成流转意向的双方提供农业农村部印发统一格式的流转合同示范文本,并指导签订。土地流转服务主体可以开展信息沟通、委托流转等服务,但禁止层层转包从中牟利。11 .受让方将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再流转以及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的,应当事先取得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12 .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分级备案制度,对租赁农地超过当地上限控制标准或者涉及整村整组流转的,要作为备案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