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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促进某某经开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的实施意见为加快湘潭经开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建设,集聚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培育人力资源要素市场,营造更优人才生态,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委关于推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工商设立登记和税务注册登记在产业园范围内,具有独立核算、独立纳税资格、账证健全,专业从事派遣外包、人才寻访、人才评鉴、职业技能及教育培训、人力资源管理咨询、在线学习平台、人才资源信息软件等相关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机构”)o二、支持政策(一)经营贡献奖。根据当年度对产业
2、园地方经济贡献总额给予入驻机构奖励。奖励期限为入驻后前三年,奖励金额按不超过每年企业对产业园的实际经济贡献的50%o(二)租金减免。对在产业园内租用办公场地的机构直接给予租金(不含物业费及水电气费用)减免。按办公人员人均补贴面积不超过10平米且单个入驻机构补贴面积不超过100平米,补贴年限为入驻后前三年,采用先缴后返的方式,按照租金的50%的比例给予减免。(三)中介奖励。鼓励入驻机构推荐人力资源管理媒体HRoot上一年度权威发布的符合入驻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引进全球人力资源服务100强企业且入驻产业园满一年的,奖励20万元/家;引进大中华区人力资源服务100强企业且入驻产业园满一年的,
3、奖励15万元/家;引进湖南区、华中区等区域性人力资源总部企业且入驻产业园满一年的,奖励10万元/家;引进人力资源行业细分领域前10强企业且入驻产业园满一年的,奖励5万元/家。(四)机构引才奖励1.引进全职高层次人才奖励。对为园区企业全职新引进符合莲城人才行动计划(试行)(潭市发2022)15号)文件并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为A、B、C、D类人才的入驻机构,新引进人才在企业稳定就业2年以上的,每引进一人,按人才类别根据企业实际支付给入驻机构的服务费给予补贴,且A、B、C、D分别不高于50万元、20万元、5万元、1万元,同一入驻机构一年最高奖励100万元,其中A、B、C类人才具体奖励标准按照湘
4、潭市用人单位和中介组织引才奖励实施办法(潭人才发(2021)19号)文件实施;2 .向工业企业新输送技能人才奖励。对为园区企业新输送技能人才的入驻机构给予补贴,技能人才在企业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每引进一人,按技能人才等级根据企业实际支付给入驻机构的服务费给予补贴,且高级技师(1级)、技师(2级)、高级工(3级)、中级工(4级)分别给予不高于5000元/人、3000元/人、2000元/人、100O元/人,补贴人数按企业实际支付给入驻机构的服务费人数核定;3 .向工业企业新输送生产一线人员奖励。对为园区工业企业新输送生产一线人员的入驻机构给予补贴,新输送生产一线人员在企业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按企业
5、实际支付给入驻机构人才招聘一线人员服务费不高于10%给予奖励,入驻机构为单个企业输送一线人员的奖励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三、服务保障1.提供全流程“帮代办”服务。无偿代办工商设立登记(变更)和税务注册登记(变更)手续;协助办理各类经营许可(变更)、社保登记、人才服务及相关奖励申请等手续;4 .积极对接、全力推动入驻企业(机构)参与市、区政府购买服务;5 .大力加强人力资源行业平台建设,在宣传推广、学术研讨、业务交流、政企联动等方面积极发挥主导作用。四、有关说明1.对于新引进的全球人力资源服务100强企业、大中华区人力资源服务100强企业和湖南区、华中区等区域性人力资源总部企业、重点配套服
6、务机构,报由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可按“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采取个性化实施方式办理。2 .享受经营贡献奖的企业,当年享受政策扶持时间不足6个月的(以入驻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下一年为第一年计算政策兑现;当年享受政策扶持时间超过6个月不足一年的,以当年为第一年计算政策兑现。3 .入驻机构及其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子公司和分公司等,凡税收属地关系在经开区范围内的,可以向经开区整体申报入园,经审核批准后,其年度经济贡献可以合并计算。4 .入驻机构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企业入驻和引才,申报奖励的,需提前报产业园相关部门备案。未经备案,不予计发奖励。5 .入驻机构应承诺在湘潭经开区
7、经营期限不少于五年,对经营期不足五年提前关闭或注销税务登记移往区外的,其所享受的优惠政策所有款项必须全额退还。6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财政补贴奖励资金的,经查证属实,不予认定或取消其申请优惠政策资格,三年内不得再申请我区相关优惠政策。已享受的补贴、奖励应予以退回,未享受的补贴、奖励停补停发,并记入机构信用信息档案;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7 .本文中因“同一项目”或“同一事项”所涉扶持政策与本区、市其他政策或上级相关政策存在重叠的,按照“时间从新、标准从高、奖励补贴不重复”的原则执行。五、执行期限本实施意见由湘潭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和执行,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两年。遇国、省、市相关政策调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原关于促进湘潭经开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潭经管发(2021)59号文件)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