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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协议(适用农村村民住宅所有权人)甲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部门】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乙方:【农村村民住宅所有权人】地址:公民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因【项目名称】建设(开发)需要,论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涉及乙方所有村民住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拟征收乙方所有村民住宅补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征收土地涉及村民住宅的基本情况第一条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甲方拟征收乙方所有村民住宅,位于乡(镇、街道)村(社区)组号。拟征收农村村民住宅
2、面积平方米。二、征收补偿标准第二条征收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标准,经甲、乙双方确认,执行【当地政府关于征收农村民住宅补偿标准的文件(如得)Io三、征收补偿费的支付第三条甲方应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尘且内,将征收乙方村民住宅补偿费足额支付给乙方。【不采取货币补偿方式的,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约定。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方式予以安置,双方应约定具体交付时间和方式,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五、村民住宅搬迁第四条乙方须在收到上述款项之日起日内搬离上述住宅,并将住宅、宅基地和附属设施及其相关权属证明移交给甲方,并协助甲方
3、办理相关权属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等手续。乙方逾期未搬迁或者未移交的,同意由甲方依法处理上述住宅、宅基地和附属设施及相关权属证明(甲、乙双方有特殊约定或者不可抗力因素的除外)。五、双方权利义务第五条乙方确认在签订本协议前已充分知晓当地政府关于村民住宅补偿标准的内容及本次征收中乙方所享有的权利和应该承担的义务。第六条乙方应保证拟征收房屋无纠纷,若存在纠纷的由乙方负责解决。第七条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乙方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搭抢建。乙方及相关人员凡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搭抢建的住宅,甲方一律不予补偿。六、其他事项第八条双方签订本协议时,提供经与原件核实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委托资料原件作为本协议附件。第九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经协商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十条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乙方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一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代表人签名并盖公章后自征收土地申请依法批准后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生效。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名):签名日期:年月日签名地点:乙方或委托人(签章):签名日期:年月日签名地占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