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工大学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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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理工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奖学金的激励作用,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有关精神,修订本办法。第二条奖学金由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计划内全日制本科正式注册二年级及其以上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第三条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当年下达的评选指标,学校原则按照各学院二年级及其以上本科学生人数、工作绩效、生源状况、专业性质等因素分配名额,学校在联评时对师范或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第二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第四条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第五条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 .热爱祖国,

2、拥护领导;2 .遵守和法律,模范遵守校纪校规,无违纪违规行为;3 .道德品质优良,关心集体,热心助人,诚实守信,表里如4 .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参评学年学习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在参评范围前10%(有一项需满足前5%),且无不及格科目;5 .积极参加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工作、社会实践、文体活动等,综合素质特别突出,在参评学年内:(1)获得校级三等以上奖励或者校级先进个人奖;(2)外语、计算机技能水平高,普通专业ECT-4达425分、体育专业达374分、艺术专业357分、外语专业通过专四或ECT-6),计算机技能水平要求文科生达到一级、理工科生达到二级水平,体育艺术专业能熟练应用);

3、(3)学术研究成绩突出,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正规普刊发表论文2篇(篇幅4000字以上);(4)科研创新能力强,承担有校级以上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校级为主持、省级排名前2、级排名前3)或第一完成人获得与专业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1项或外观设计专利2项;(5)专业实践技能突出,作为主要完成人在课外科技、专业学科、创新创业竞赛中获得省级三等以上奖励1项(排名前三);(6)个人综合能力突出,获得省级以上先进个人荣誉称号。二年级参评学生需满足其中1项;三年级参评学生需满足其中两项;四、五年级参评学生需满足其中三项。第六条对于学习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符合以下

4、条件之一(须提供详细证明资料),亦可申请:1 .在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2 .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RER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3 .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金奖)及以上奖励。1 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5 .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

5、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6 .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7 .获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十大杰出青年、青年五四奖章等性荣誉称号。第三章评审第七条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一般安排在10月份进行,实行“学生申请-院系-学校审定”的评审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第八条同一学年内,获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学生在校期间

6、一般不能连续两年申请并获得奖学金。第九条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填写XX省高等学校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向所在院系提出评定申请。第十条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应综合考察参评学生的申报条件,经广泛征求师生意见,召开会议审查等程序,择优提出名单并公示3个工作日,经核实无误后报学工部(处)。第十一条学工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如院系的人选不符合评选条件或不符合择优原则,学工部(处)可在全校范围内进行调整,提出当年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按要求将评审结果

7、报送省教育厅。省教育厅按有关程序报教育部审批。评定结果以教育部批复为准。第十二条学生如对院系评选结果有异议,应在院系公示期内向所在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提出申诉,院系在接到申诉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如学生对院系答复仍有异议的,可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全面调查了解基础上向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经批准后通知学生所在院系执行。第四章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第十三条学校根据省教育厅要求,每年将奖学金通过银行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第十四条学校召开表彰大会,为获奖学生颁发奖学金奖励证书和“优秀学生标兵”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第十五条学工部(处)、财务处、各学

8、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第十六条学校有关部门和各学院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要接受财政、审计、纪监、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第十七条学校和各学院要利用校报、广播、电视、报告会及校园网等途径对获奖学生先进事迹进行宣传,树立典型。对获奖学生家长发送喜报,引导学生合理使用奖学金,鼓励他们珍惜荣誉,奋发向上。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学工部(处)负责解释。各学院要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规范,并报学工部(处)备案。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有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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