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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理工大学研究生天汉助研奖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完善研究生奖助体系,营造良好的科研、学习氛围,激发研究生积极进取奋发学习的精神,依据教育部及XX省研究生奖助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研究生“天汉助研奖学金”由学校专项设立,用于资助符合规定、正常学制内的全日制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第二章资助标准第三条“天汉助研奖学金”主要用于奖励和资助正常学制内的全日制研究生的科研及学习支出,资助标准为每生7000元/年,每年度按10个月,分学期审核发放。第四条学校根据研究生教育发展,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可适时调整发放标准。第五条学校相关部门必须
2、严格执行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研究生“天汉助研奖学金”确保额度,同时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或挪用。第三章享受条件第六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研究生,可享受研究生“天汉助研奖学金”。1 .热爱祖国,拥护领导,品行端正。2 .按规定完成学籍注册手续,在正常学制内的全日制研究生。(不含定向培养及破格录取生源)3 .严守法规校纪,无违法违纪行为;严守学术道德,无学术不端行为。4 .努力学习,积极勤奋,按要求完成规定的研究生课程学习和培养任务,成绩合格。5 .按规定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研究生思想教育等集体活动。第四章发放与管理第七条“天汉助研奖学金”由研究生处(研究生工作部)审核汇总,分学期报财
3、务处发放。第八条未按规定完成学籍注册手续的,不予发放;延期办理学籍注册手续的,自注册之日起开始计发。第九条凡下列情况的,予以停发,扣发处理。1 .一周内缺课超过周学时数1/3,一个月内请假累计超过10天者,当月不予发放。2 .学期内无故不参加研究生思想教育等集体活动,缺勤超过1/3的,扣发5个月3 .因病、因私出国等原因办理学籍保留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发放,自其恢复学籍起发放;4 .未达到学位授予标准,需延期毕业的,自学位申请资格终止月起,停止发放。延期期间,不予发放。5 .全日制研究生人事档案进校后,经核查发现其仍与原单位保持工作关系或有固定工资收入者,不予发放。6 .享受研究生“天汉助研奖学金”期间,因违规违纪受到处分者,取消享受资格并追回已发放资金。其中,通报批评扣发1个月,警告处分扣发3个月,严重警告扣发5个月,记过以上扣发10个月。第十条各培养学院要及时将学生学籍异动、违纪处理、请假考勤情况报送研究生处(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研究生工作部)根据实际情况审定暂缓、停止或恢复发放人员。第十一条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者,经查实后除追回资金外,将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取消读研期间各类奖、助资格。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7级研究生开始执行,未尽事宜由研究生处(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