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工大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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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理工大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运行机制,规范贷款资格审核程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关于调整完善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关于完善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XX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开发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委托各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结算代理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由学生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办理、以借款人信用作担保的助学贷款。学生

2、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第三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学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主要用于其在读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学生当年在高校获得了助学贷款的,不得再同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第四条本办法只适用于XX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其他省籍学生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照生源地省份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我校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政策制定、宣传、学生申请资格的认定等工作,学生处具体组织实施。第六条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负责相关资助政策宣传、助学贷款资格审查及信息上报等工作。第七

3、条学生处的主要工作职责:(一)全面负责管理全校学生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二)根据XX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开发银行XX省分行年度工作安排组织各学院报送申贷学生信息。(三)负责审核各学院的贷款名单,及时报送学校审批名单、报表、报告等。(四)根据工作需要,协助提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的相关信息和高校收费账户信息等资料,负责贷款回执单的相关信息录入工作。(五)及时统计沟通贷款学生的信息变更工作(包括学生就业、升学、转学、退学等)。(六)及时与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协调、解决学生在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七)组织各学院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

4、的诚信意识,宣传征信知识,教育学生毕业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八)按时给财务处提供贷款学生到账明细。(九)完成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校交办的其他贷款事宜。第八条财务处的主要工作职责:(一)负责向经办机构开具借款人学习期间所需学费、住宿费等有关费用证明。(二)负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到款电汇单的审核、录入以及资金划转、给贷款学生出具票据等工作。(三)负责做好与学校学费账户开户银行的协调工作。第九条教务处的主要工作职责(一)负责出具借款学生的在校证明(办理学生证)。(二)负责出具借款学生的休学、留级、退学等学籍变更证明。第十条各学院的主要工作职责:(一)负责对助学贷款政策的宣传,学生家庭经济

5、情况的调查、贷款资格的认定。(二)负责对借款学生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相关信息的采集、审核和上报。(三)及时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借款学生的学习成绩、品行鉴定、学籍变动、毕业去向等相关资料。(四)组织贷款毕业生做好毕业确认工作。(五)负责建立借款学生诚信档案,对借款学生加强诚信教育,广泛宣传个人征信知识,让借款学生充分认识到违约的严重后果,提高学生诚信意识。(六)负责建立助学贷款毕业生的联系机制,协助做好助学贷款的本息回收工作。第三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十一条贷款对象为我校XX籍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含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第十二条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6、:(一)具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不良记录;(三)被我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在读学生;(四)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XX省同一个县(市、区);(五)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 .城镇低保户或农村低保户家庭。享受城镇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家庭,学生在申请贷款时,须提供由县区民政部门颁发并经当年审验过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城市、农村居民低保补助金领取存折的原件与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申请人,复印件作为贷

7、款档案资料留存。2 .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学生在申请贷款时,须提供孤儿、烈士家庭、优抚家庭等相关证明的原件与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退还申请人,复印件作为贷款档案资料留存。3 .部分残疾人家庭子女。即父母双方或一方属三级以上残疾级别,享受家庭经济困难生活补贴的家庭。学生在申请贷款时,须提供残疾人证和家庭经济困难生活补贴证明原件与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退还申请人,复印件作为贷款档案资料留存。4 .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支付了大额医疗费用,造成经济困难的家庭。此类学生申请贷款时,须提供由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核实证明的家庭经济困难的详细资料、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结算单据的原件,方可申请贷款

8、。5 .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导致经济困难的家庭。学生在申请贷款时,须提供由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核实证明的家庭经济困难的详细资料,方可申请贷款。6 .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造成经济困难的家庭。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不可抗的突发性灾祸或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申请贷款时,须提供由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核实证明的家庭经济困难的详细资料,方可申请贷款。7 .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父母离异或一方去世,又无稳定经济收入,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申请贷款时,须提供由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核实证明的家庭经济困难的详细资料,方可申请贷款。8 .其他经济困难的家庭。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申

9、请贷款时,须提供由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审核并经县(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方可申请贷款。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学生不得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1 .家庭拥有企业、汽车、豪华楼房的;2 .或长期租用高配置、高价格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3 .高档电器、时装、首饰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4 .在校期间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5 .平时消费水平高出周围平均生活水平的;6 .父母有一方是财政供养人员的。第四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十三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额度原则上每年不低于100O元,本科生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最高不超过12000元。本科生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或研究生年度学

10、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12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第十四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学制加13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第十五条助学贷款利率执行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借款学生在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应及时向经办机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书面证明,经办机构审核后,报经办银行确认,继续攻读学位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由原贴息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应向经办机构提供书面

11、证明,由经办机构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第十六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全部由省级财政贴息支付,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第五章贷款程序第十七条贷款申请。在校生每年6月份向所在学院提出贷款申请,由学校进行资格审核,学校将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条件的学生信息录入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预申请审批系统,组织借款学生登录“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https:/)进行贷款申请,填写个人基本信息、续贷声明(总结陈述一年来的思想、学习进步情况)和申请信息,导出并打印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申请表(一式两份)。新生向就读高中提交

12、贷款申请,由高中根据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安排做好贷款学生资格认定和在线申请工作。第十八条贷款申请受理。学生和共同借款人持盖章的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申请表、XX省在校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身份证、户口簿和高校录取通知书(在读学生持学生证)原件及上述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在7月1日至8月30日期间,向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借款申请。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借款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后与借款学生签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一式四份)。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时打印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受理证明(含验证码),盖章确认后交贷款学生。第十九条贷款学生报到注册。新学期开学

13、后,贷款学生持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受理证明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入学手续。第二十条电子合同回执单确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生提供的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受理证明,登陆生源地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录入验证码和欠缴金额;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电子合同回执单生效。第二十一条贷款发放。11月份,开发银行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将用于缴纳学费、住宿费的贷款直接划转学校账户,剩余贷款划转学生的个人支付宝账户(贷款合同生效时,系统将自动生成“支付宝”账户)。学生可以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与个人支付宝账户绑定后,剩余贷款资金可提现用于生活费(贷款成功后,学生可通过在线服务系统关注支付宝使

14、用办法或通过登录支付宝网站了解相关操作)。第二十二条毕业确认。借款学生毕业时,须进行毕业确认。学生登录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网站更新个人信息、发起“贷款确认”申请,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核,完成毕业确认。对于未进行毕业确认的,学校不予办理正常离校手续。第六章合同变更第二十三条身份信息变更。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由于更名或变更身份证号码需本人持公安身份信息变更证明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经审查无误后,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生源地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内对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的身份信息进行变更。第二十四条就学信息变更。借款学生发生休学、升学、留级、退学、开除学籍、出国、转学等情况

15、,需要对高校名称、入学年份、学制或毕业年份等进行变更,经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生效。未及时变更的,产生的利息和相关责任由借款学生本人承担。第七章贷款偿还及违约责任第二十五条学生毕业后3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学生可以只付息不还本,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毕业当年9月1日起开始自付利息,每年的12月20日为正常还息日。宽限期结束后次年的12月20日除自付利息外开始等额还本,贷款期限最后一年的9月20日要求全部还清。第二十六条正常还款。每年11月底,学生通过“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查询本年度应还本金及利息金额,12月15日前将

16、本年度应还本息存于还款账户或充值到借款合同约定的“支付宝”账户,12月20日系统自动扣款。第二十七条提前还款。学生于每年1月至10月的每月10日前在“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提交提前还款申请,并于当月的15日前将提前还款费用足额存于还款账户或充值到借款合同约定的“支付宝”账户,当月20日系统自动扣款。第二十八条对于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以及经济收入特别低的毕业借款学生,如确实无法按期偿还贷款,可向经办机构提出救助申请并提供相关书面证明,经办机构核实后,可启动救助机制为其代偿应还本息。第二十九条借款学生发生违约行为,需承担以下违约责任:(一)未按贷款合同约定使用贷款的,银行将收回全部贷款。(二)未按贷款合同约定期限归还贷款的,将根据实际逾期金额和逾期天数计收利息。(三)借款学生及其共同借款人的履约行为已载入个人征信系统。严重的违约行为将导致今后不能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信用卡等,并影响在有关单位就业时的诚信审核。(四)对于严重的违约行为,将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学生的诚信记录。第八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中的条款如遇政策调整,以上级新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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