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工大学科级干部聘任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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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理工大学科级干部聘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科级干部队伍建设,做好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工作,建立科学规范、公开择优、灵活有效的聘用管理机制,推动学校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上级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选拔聘任科级干部的原则:(一)管干部;(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三)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四)民主、公开、竞争、择优;(五)分类管理,按岗聘任。第三条科级岗位按专职管理岗位设置,科级干部中的兼职思政教师主要按专职管理干部管理。第四条科级干部聘任实行公开选聘和组织调聘相结合的方式,每届聘期三年。第五条学校委对科级干部聘任工作实行统领导,组织部会同聘用单位共同负责科级干部的选聘及管理

2、工作。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编在岗教职工,以及工作满三年考核合格的人事代理人员。第二章条件和资格第七条选拔聘任的科级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注重政治理论学习,理想信念坚定,政治意识和大意识强,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保持高度一致。(二)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敬业精神和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廉洁自律。(三)工作积极主动,勤奋务实,坚持原则,敢于担当,执行力强,业绩突出。(四)具有履职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实践经验和组织能力,热心为师生员工服务。第八条选拔聘任科级干部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一)新任副科级干部一般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聘任教务处、科技处、研究

3、生处、学科办、人事处、人才办等管理部门的科级干部,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二)新任副科级干部年龄,男一般不超过45岁,女一般不超过40岁。(三)新任副科级干部,本科学历者应具有三年以上工作经历;硕士研究生应具有二年以上工作经历。(四)新任正科级干部,应具有在副科级岗位工作二年以上的任职经历,具有一年以上工作经历的博士可直接聘任为正科级干部。(五)聘任务管理岗位、学生工作办公室岗位的科级干部必须是正式员。提任共青团科级职务的,应当符合团章等有关规定。(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科级干部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或者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第九条新聘任后勤保障部

4、、保护处等服务保障部门的副科级干部,学历可放宽至大专学历,年龄男不超过50岁、女不超过45岁。第三章聘任工作程序第十条科级干部公开选聘工作一般应按照公布岗位、自愿报名、资格审查、竞聘陈述、民主测评、组织考察、讨论决定、任前公示、发文聘任等程序进行。第十一条组织部公布岗位,应聘人员到聘用单位报名。第十二条组织部会同X委办(监察处)、人事处,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第十三条聘用单位成立聘任工作组,具体实施科级干部聘任工作。第十四条根据应聘报名、资格审查及竞聘情况,聘用单位政联席会议或部(处)务会议酝酿确定考察人选。第十五条聘用单位成立考察组对考察人选进行民主测评和考察,考察中应听取分管(联系)校领

5、导及组织部的意见。第十六条根据考察情况,聘用单位政联席会议或部(处)务会议研究提出拟聘人选,报组织部。第十七条组织部会议研究确定拟聘人选。第十八条对拟聘任的科级干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组织部发文。第十九条聘用单位与拟聘科级干部签订岗位聘任合同。第二十条科级干部自发文之日起三日内到岗,上岗前由聘用单位组织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与聘用干部进行谈话。第四章管理和考核第二十一条组织部会同聘用单位共同对科级干部进行教育管理。组织部实行宏观管理,主要负责教育培训工作。聘用单位进行日常的教育管理。第二十二条实行干部诫勉谈话制度。科级干部在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问题、群众意见较大的,由聘

6、用单位负责人与其进行诫勉谈话。必要时,组织部进行诫勉谈话。第二十三条实行科级干部考核制度。采取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以年度考核为主。年度考核由组织部、人事处会同聘用单位实施,主要围绕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要求,考核科级干部履行岗位职责情况,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对考核优秀的干部,给予表彰奖励,并作为干部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第二十四条实行科级干部交流轮岗制度。科级干部在同一岗位聘任满两届后,一般应进行交流轮岗;聘任满三届的,必须进行交流轮岗。管理人、财、物的科级干部在同一岗位聘任满一届后,一般应进行交流轮岗;聘任满两届的,必须进行交流轮岗。第二十五条实行科级干部退居二线制度。科级干部男

7、年满58岁、女年满53岁应退居二线,或届满聘任时距退二线前聘不满一年者,改聘同级主任科员或副主任科员,承担专项工作,经考核合格,原实职经济待遇不变。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女科级干部,如本人申请60岁退休,则年满58岁退居二线。第二十六条主任科员或副主任科员年龄男不超过55岁、女不超过50岁,表现突出,经研究可聘为科级实职,任职满6年的副主任科员,经考察可聘为正科级实职。第二十七条实职科级干部男年满55岁、女年满50岁,且连续任正科级实职10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经学校研究,可享受高一级校内绩效津贴。第五章解聘、辞职和降职第二十八条科级干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解聘现职:(一)

8、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解聘的;(三)辞职或调出的;(四)非组织选派,离职超过3个月以上的;或进修学习超过1年以上的;(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解聘的。第二十九条实行科级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自愿辞职,是科级干部因个人或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职。引咎辞职,是科级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应承担主要责任,不宜再聘任现职的,由其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职。责令辞职,是经组织认定,科级干部的现实表现已不再适合聘任现职,责令科级干部辞去现职。第三十条科级干部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应向所在单位递交书面报告,单位同意并

9、上报组织部审批后,方可办理解聘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者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第三十一条实行科级干部降职制度。科级干部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指降为同级主任科员或副主任科员或下一级副主任科员或科员。(一)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二)工作能力弱不适合聘任现职的;(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经教育后仍无明显改进的;(四)组织观念淡薄,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五)工作出现严重失误,师生意见大的;(六)因工作不力,给学校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七)在竞聘中落聘且无合适岗位再聘的;(八)其他应当降职使用的情形。第三十二条解聘、降职和责令辞职一般由聘用单位或组织部等相关部门提出书面意见,组织部研究审批。解聘、降职和辞职的干部,待遇均按照新任职务(岗位)标准执行。凡不再担任科级职务的,由人事处负责管理。第六章纪律和监督第三十三条实行科级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和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具体办法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凡违反上级有关要求及本办法规定的任职条件、聘任程序等做出的科级干部聘任决定一律无效,应当予以纠正,并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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