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23年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意见》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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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23年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教(2023)5号各县级市(区)教育局(教体文旅委),各有关直属中小学,有关代管学校:2023年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意见经报请苏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苏州市教育局2023年5月12日2023年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着力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重要论述和全国、全省教育大会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实施中

2、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市政府关于聚焦民生补短板推进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继续规范招生办学行为,营造良好教育生态,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深入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关于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相关规定,各地要落实属

3、地管理责任,负责组织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入学招生工作。各县级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办法,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制订实施并报我局备案。各区义务教育学校入学办法,经我局批准后实施。市直属义务教育学校入学工作由我局具体实施。因行政区划调整、城市综合改造、学校布局调整等涉及义务教育跨区域变化的,由相关市、区协调解决。(二)坚持免试就近原则所有公办民办学校都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免试入学规定,不得通过笔试、面试(谈)、评测等方式招生,严禁以各类竞赛证书、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公办学校要保障每个符合规定的适龄儿童少年都能免试就近入学。民办学校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所有报名人员全部实行电

4、脑随机派位录取;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数的,一次性全部录取。(三)坚持公民同招原则全面实行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公办民办学校都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同步登记报名、同步招生录取、同步注册学籍,坚决杜绝提前招生和掐尖招生。严格公民同招纪律,规范招生宣传行为,所有学校不得通过任何形式提前摸底争抢生源,不得超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增设限制条件,拒绝或变相拒绝适龄儿童少年报名,促进公办民办教育协调发展,良性互动。(四)坚持优质均衡原则各地根据区域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有关要求,把中小学入学工作作为推进该项工作的重要抓手,通过新校建设、老校改造、资源重组、品牌输出、多校划片、施教区共享、大学区辐射、集团化办学

5、、校际合作等举措,实现校际之间的骨干教师流动、干部互派交流、课程资源共享、文化沟通融合,进一步缩小校际和区域差异,充分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推动区域内学校教育资源的整体优化与教育质量的整体提升。三、工作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今年新生入学工作中,要进一步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深刻领会国家、省、市有关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文件精神,正确解读政策,创新工作机制,要坚持标本兼治,落实服务举措,稳步推进改革,积极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一)依法保障权利各地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强化政府法定

6、责任,坚持依照合法固定住所(本意见特指具有住宅房屋所有权证或通过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居住用房,商业、办公、工业用房、车库等非居住用房除外,下同)“相对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依法保障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基本权利,确保符合规定的适龄儿童少年享有相应的公办学位。重点关注残疾儿童少年、特困家庭儿童少年等的入学情况。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后报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各地要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按照法律规定和国家有关要求,强化政府、学校、家庭和社会各方责任。依托学籍管理系统,建立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少年工

7、作台账;采用联控联保机制,健全控辍保学责任体系,确保义务教育入学“一个不少。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各地要认真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确保义务教育规范健康发展。(二)确立全局观念各地要以办人民满意教育为出发点,按照国家、省、市关于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指标体系的总体要求,加强对本地区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的预测分析和摸底调查,科学预测事业发展规模,均衡教育资源配置,认真制定入学工作的事业计划、实施方案和操作办法。采取新

8、改扩建增量学位、空置教室合理腾用、挖潜盘活存量等有效措施,科学调配资源,增加学位供给,应对入学高峰,从根本上缓解出生人口高峰带来的入学矛盾。要加快推进义务教育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民办义务教育在校生占比较高的地方要通过规范“公参民学校、政府购买学位、民办转成公办、科学减少民办学校招生计划或停办等多种方式积极稳妥加以整改。要本着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的原则,从全局出发,协同排难,妥善解决好区域间、校际间的新生入学矛盾,市教育局将强化市域统筹,协同有关市、区做好新生入学的协调工作。(三)明确招生范围各地要按照免试就近入学的总体原则,根据县域内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与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由各地教育行政部

9、门为每所公办学校划定服务片区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公办学校根据划定的学区招收学生,统筹做好服务片区内学生的入学工作。对出现学校布局调整、学龄人口变化较大等情况的,各地要在科学评估、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适当调整片区范围。民办学校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在学校审批机关的辖地内招生,满足审批地入学需求后仍有空余学额的,经我局批准可适当扩大范围,原则上不得跨设区市招生。结合苏州城市区划调整工作实际,按照“兼顾历史、平衡资源的原则,在民办学校招生时,继续将姑苏区、工业园区、高新区作为同一招生片区,学生可选择片区内1所民办学校报名。具体报名对象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明确。(四)规范招生行为各地要

10、继续切实加强管理,规范和优化公办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行为和办法。要根据区域公办民办义务教育结构比例、学校核准的办学规模、办学条件、标准班额等,审核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结合区域生源情况,编制和下达年度招生计划,持续巩固全市民办义务教育在校生规模占比5%以内的调控成果。学校按照招生计划实施招生。全面取消特长生招生。严格均衡分班,严禁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和实验班等。不得以分层走班等形式变相分快慢班。坚持标准化办学,遏制大班额现象,杜绝超大班额,确保中小学校起始年级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班额招生,坚决防止产生新的大班额。民办学校不得以公办学校或公办学校校区、分校的名义招生,不得开设或以“国际部”国际

11、课程班等名义招生。加强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招生管理,不得假借民办学校等名义招收中国籍学生。公办学校采取登记入学或书面通知入学,体育艺术寄宿类专门学校的招生方案须报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可进行相关项目的评估,但不得组织文化科目考试。民办学校采取“分类计划、分类报名、分类摇号、分类录取方式,学校向审批其举办的教育行政部门申报校内计划(仅限一贯制学校同一校区)、政策性优抚照顾对象计划、面向社会类招生等分类计划以及各类计划的报名对象范围,各类计划经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区域情况、社会需求、学校发展、生源结构等因素审批后方可公布执行。分类计划中,当该类报名人数未超过该类招生计划的,一次性全部录

12、取;当该类报名人数超过该类招生计划的,所有该类报名人员全部实行该类计划的电脑随机派位录取。校内计划、政策性优抚照顾对象计划录取后仍有空余的,全部转为面向社会类计划。面向社会类计划比例不低于上一年度,政策性优抚照顾对象计划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当年实际情况从严控制。民办学校的电脑随机派位招生由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具体操作规则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当双(多)胞胎子女填报的学校和计划类别一致时,家长可自愿申请将双(多)胞胎子女作为一个摇号单位进行电脑随机派位(含在各校分类招生计划内)。电脑随机派位录取须有公证机构参加,全程接受社会监督,派位结果向社会公开。(五)提高吸纳水平各地要结合“两为主、两

13、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根据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按照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细则具体要求,依法保障随迁子女入学机会公平,让符合要求的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或以政府购买民办学校学位方式入学就读,保障其享有基本教育公共服务。各地应完善政府职能,不断扩充和挖掘公办学校资源,进一步加大公办学校吸纳力度,确保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含政府购买学位)比例或数量不断增长。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对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开放,避免将随迁子女集中在少数学校。随迁子女特别集中的地方,要加大区域内统筹工作力度,推进外来工子弟学校专项治理,积极扩大公办教育资源,有序满足随迁子女入学

14、需求。(六)关爱特殊儿童巩固适龄特殊教育需要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依法对其开展教育评估认定,明确科学安置方式并予以落实,确保特殊群体入学机会公平和教育过程公平。进一步推进融合教育,坚持普校主体,以适宜融合为原则,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安置方式,努力为适龄特殊教育需要儿童少年提供优质的融合教育服务。教育行政部门应统筹安排中、重度残疾儿童少年至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因重度失能、需专人护理等原因不能到学校就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应协同残联等相关单位,通过送教(康)上门、送教(康)进康复机构或残疾人之家等分散和集中相结合的方式实施义务教育,送教学生学籍建在当地特教学校或普通学校,纳入统一管理。(七)

15、落实优抚政策根据关于印发苏州市高层次人才子女教育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教组(2019)4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联(2012)9号)、关于印发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的通知(民发(2014)101号)、关于做好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意见(苏公通(2018)141号)、省应急管理厅省教育厅转发应急管理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苏应急(2019)32号)等各类文件有关精神,各地各校要统筹落实好各类高层次人才子女、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

16、伍人员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照顾对象子女入学工作。同时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相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侨文发(2009)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台湾同胞子女在大陆中小学和幼儿园就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港澳台(2008)7号)、关于苏州市市区台商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问题的若干意见(苏教基(2004)54号)、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创新行动2021的通知(苏委发(2021)1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做好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台来苏人员等各类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相关工作。(八)加强学籍管理按照教育部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相关问题处理的通知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

17、定及省教育厅办公室省民政厅办公室省残联办公室关于联合做好未入学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等要求,充分利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实施招生入学工作。各地各校要及时将学生信息录入到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强化新生学籍注册审核,确保招生计划、录取名单、学籍注册、实际在校就读相一致。严格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进一步规范学籍管理操作细则,不得为违规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的学生办理学籍转接,不得将是否具有学籍作为入学转学条件,严禁重复建学籍。将接受送教上门服务的特殊教育需要儿童少年纳入学籍管理。苏州市中考执行考籍与学籍对应的规定,原则上初中毕业生均应在学籍所在校参加毕业升学考试。规范公

18、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转学工作,有条件的学校(有空余学位的前提下)可按规定招收符合入学条件的插班生,其招生范围、条件及班额计划须与新生入学一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实行多校划片的区域,同一片内不得转学;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已达到当年计划招生数的,不得安排学生转入。转入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学生进行入学考试或测试。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在招生范围、入学条件上严格把关,从严把握,规范管理。(九)规范学校收费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落实免费义务教育政策并免费提供教科书。民办学校学费、住宿费按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任何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任何名义的赞助费或捐资助学费。严格执行中小学服

19、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相关规定,严禁学校私自设立收费项目、未经审批或突破已审批的收费标准收费。(十)优化服务措施各地各校要牢固树立“教育就是服务的理念,以服务学生、方便家长为宗旨,优化服务措施,完善服务办法。各地要用好义务教育学校统一招生录取信息平台,推进区域内户籍、房产、社保等入学相关信息共享,通过平台逐步实现招生资讯发布、网上报名、信息采集、材料审核和区域内统一招生录取等工作,切实为群众提供便利,强化同步招生监管。要通过多种途径、多种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方案及实施细则、所有公办学校的报名入学办法和民办学校的招生方案(含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收费标准等)、学校招生

20、入学工作咨询和监督举报电话、信访接待部门地址等,同时认真做好电话咨询、施教区公示、来访接待等服务工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积分入学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文件要求,统一做好2023年积分入学公办学校开放和服务区域公示等相关工作。各地各校要规范报名信息采集,按照材料非必要不提供和信息非必要不采集原则,全面清理取消学前教育经历、超过正常入学年龄证明等无谓证明材料,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等信息,不得利用各类APP、小程序随意反复采集学生相关信息。(十一)严肃招生纪律各地要组织招生纪律再学习,进一步明确要求,全面落实“十个严禁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的相关要求。各地要加强对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监督检查,建

21、立完善招生入学监督工作机制,适时开展逐校排查,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招生行为。主动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按省教育厅规定做好优抚对象等入学对象的公示工作。及时处理群众来信来访,解决招生工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并建立违规问题通报处理制度。各地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督导,适时对辖区内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导。对于违规违纪招生、虚假宣传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停止办学等处理。对于非起始年级掐尖招生的民办学校,可采取削减下一年度招生计划的惩处办法。对监管不到位、履职不到位,造

22、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地区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营造规范有序、令行禁止的良好生态。四、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地段生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免试就近入学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实行以合法固定住所为基准。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是确定其在何施教区入学的主要依据。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地段生认定的具体规定如下:(一)学生常住户口应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常住户口及合法固定住所保持一致。若学生户口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口不一致,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作为确定施教区的依据。(二)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常住户口应与合法固定住所保持一致。若常

23、住户口与合法固定住所不一致,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作为确定施教区的依据。(三)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有多处合法固定住所的,原则上以相对稳定、具备长期生活条件的一处合法固定住所(核心家庭人均面积低于18平方米的除外)作为确定施教区的依据。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多子女核心家庭等情况,其成员数的认定按三口之家计算。(四)本市户籍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全产权合法固定住所,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共有产权合法固定住所可作为就近入学的依据。其他形式共有产权的合法固定住所原则上不作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近入学的依据。(五)具有本市户籍、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学生,按照属地管理和就近

24、入学原则,由户籍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公办学校就读。(六)本市户籍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本人及父母户口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一起,且长期跟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住的唯一居住地,按照义务教育就近入学原则,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该合法固定住所可以作为学生施教区认定的依据。(七)本市户籍学生,其户口与监护人不在同一户籍,在施教区内无合法固定住所,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学校就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可凭相关材料在监护人户口所在地依法入学:父母双方都是现役军人(含武警);父母双方都是公派出国的专家、技术人员;父母双方户口都不在市区;孤儿。(八)因改善住房条件、地块改造

25、等乔迁新居的,人己迁新居,户籍尚未迁移的,施教区确定以新居住地为依据;因旧城改造,原居住地已拆迁,新住房尚未交付的,确定其施教区应以新安置的住房为依据;若家庭确有特殊困难,由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九)随迁子女本人、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应以其合法固定住所为依据相对就近入学;在本市无合法固定住所的,按照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细则相关政策执行。(十)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家庭提供的合法固定住所信息进行登记,登记的合法固定住所五年内认定一名地段生(同一家庭多名孩子不受限制)。具体以各地规定为准。五、入学办法(一)入学对象1.小学(I)

26、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并实际居住的适龄儿童。(2)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具有本市户籍(含集体户口)的适龄儿童。(3)依据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细则,达到积分准入要求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4)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经批准同意在苏州市入学的其他适龄儿童。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年满6周岁的儿童(2016年9月1日2017年8月31日出生)要依法接受义务教育。小学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或其他有效材料,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

27、门核准。缓学期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特殊需要儿童入学年龄可适当放宽。2.初中(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本市户籍(含集体户口)和非本市户籍小学毕业生。(2)依据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细则,达到积分准入要求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3)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经批准同意在苏州市入学的小学毕业生。注:年满16周岁(2007年8月31日(含)前出生)且已接受满九年义务教育的小学毕业生,原则上不再接受初中入学申请。(二)市区报名办法1 .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苏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本市或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在指定时间进行信息采集,

28、根据需要到合法固定住所所在施教区公办学校审核资料。小学报名时携带户口簿和合法固定住所的产权证(或其他相关材料)、婴儿出生证等材料。初中报名时携带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房产证或房卡、户口簿、小学毕业证书、素质发展报告书等材料。2 .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具有本市户籍(含集体户口)但无合法固定住所的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在指定时间进行信息采集,由户口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资料,统筹安排公办学校就读。小学报名时携带户口簿、婴儿出生证以及实际居住的相关材料。初中报名时携带户口簿、小学毕业证书、素质发展报告书以及实际居住的相关材料。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挂靠用工单位(人才中心)的

29、集体户口,还须提供申报集体户口材料(如劳动合同等)及社保证明。3 .在市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流动人口,其随迁子女要求在市区入读公办学校的,须参加积分管理申请入学。参加积分管理的流动人口,通过积分排名,其子女已列入入学名单的(包括统筹调剂的),根据各区所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发放的入学准入卡和入学告知书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名。具体要求和时间安排根据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细则执行。小学需提供下列材料:居民身份证、婴儿出生证原件;居住证原件;户口簿或家庭关系情况相关材料。初中需提供下列材料:居民身份证原件;居住证原件;户口簿或家庭关系情况相关

30、材料;学籍卡或原学校就读材料、小学生素质发展报告册。4 .选报民办学校未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根据家庭户籍、合法固定住所、实际居住情况以及相关公办学校学位等情况,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相对就近、学位匹配原则统筹安排公办学校入学。5 .依据市政府关于聚焦民生补短板推进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苏府(2020)55号)文件精神,各地要继续完善实施大学区辐射制度。(三)姑苏区、工业园区、高新区主要工作日程安排时间工作事项实施主体5月19日前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发布入学公告,民办学校发布招生简章。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公办学校、民办学校5月20口一5月26日适龄儿童、小学毕业生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信息采集。各地教

31、育行政部门6月3-4日(周六至周日)公办小学现场审核材料。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公办小学6月10-11日(周六至周日)公办初中现场审核材料。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公办初中6月12-26日民办学校网上报名、现场材料审核以及计划类别确认。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民办学校6月30日组织民办学校电脑随机派位。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民办学校6月30日7月25日统筹安排符合公办入学条件、电脑随机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派位未录取的学生进入公办学校。完成大学区辐射和积分入学。公办学校8月15日前各小学、初中发放入学通知书。公办学校、民办学校备注:参加积分入学的适龄儿童报名时间根据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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