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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活动,扩大社会监督,促进商事主体诚信自律,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XX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办法XX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和XX市企业信用征信和评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商事主体信用信息的公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事主体信用信息的公示是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XX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XX信用网),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中掌握的信用信息及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用中心)依法征集的信用信息向社会公示的制度。第四条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应当遵循真实、合法、及时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商业秘密和个
2、人隐私。第五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筹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监督XX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XX信用网)信息公示活动。第六条信用中心负责归集商事主体信用信息,依法通过XX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XX信用网)向社会公示商事主体信用信息。第二章信息归集第七条信用中心依法向本市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公用企事业单位征集商事主体信用信息。政府机关、司法机关有义务向信用中心提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商事主体信用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除外。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公用企事业单位可以向信用中心提供企业信用信息。第八条信用中心归集的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经营行为信息、荣誉信息、行政监管信息、司法裁
3、判和仲裁裁决信息。具体信息目录由信用中心与各信息提供单位协商确定。第九条信用中心应通过市政务资源交换平台或者其他安全方式归集商事主体信用信息。第十条信用中心应按照国家信用信息标准技术规范归集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做好整理、保存、加工等工作。第十一条信用中心应保持信息提供单位所提供信息的原始完整性,不得篡改、虚构商事主体信用信息。信息提供单位对其提供的商事主体信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第三章信息公示第十二条信用中心通过XX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XX信用网)向社会公示商事主体信用信息。第十三条基本信息主要公示以下内容:(一)基本登记信息:包括商事主体登记备案、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税务登记、海关登记、检验检疫登
4、记、外贸经营企业备案等信息;(二)行政许可及审批信息;(三)产品、技术、服务、管理体系的资质资格认证信息;(四)其他基本信息。第十四条荣誉信息主要公示以下内容:(一)获得“中国驰名商标”“XX省著名商标”信息;(二)获得“中国专利奖”“XX专利奖”信息;(三)获得“XX省版权XX示范基地”信息;(四)获得XX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信息;(五)获得“XX省名牌产品”信息;(六)获得XX市“市长质量奖”“区长质量奖”信息;(七)获得“XX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信息;(八)获得“XX市科技技术奖”信息;(九)其他荣誉信息。第十五条经营行为信息主要公示以下内容:(一)商事主体年度报告情况;(二)股权质押
5、、动产抵押和财产保全信息;(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经营行为信息。第十六条行政监管信息主要公示以下内容:(一)生效的行政处罚结果信息;(二)被载入或被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三)严重违法商事主体(黑名单)信息;(四)对商事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商事主体名单负有个人责任的投资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五)政府部门对商事主体实施信用监管等级信息;(六)未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状态信息;(七)商事主体欠税、欠缴社会保险费、欠缴住房公积金、欠薪垫付、发生工伤事故等信息;(八)签发空头支票、逃废债信息;(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监管信息。第十七条司
6、法裁判和仲裁裁决信息主要公示以下内容:(一)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信息;(二)仲裁裁决信息;(三)民事判决、裁定和仲裁裁决执行信息。第十八条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的最长期限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第十九条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期届满的,信用中心应当及时终止公示,并将相关信息转为信用档案保存。第二十条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登录XX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XX信用网)查询公示的商事主体信用信息。第二十一条XX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XX信用网)公示的商事主体信用信息供信息使用者参考。第二十二条社会组织和个人对XX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XX信用网)公示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按照XX市企业信用征信和评估管理办法规
7、定的程序处理。第四章信息管理第二十三条信用中心应建立健全信用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XX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XX信用网)的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保障运行安全。第二十四条信用中心应按照市政府绩效考核相关规定,加强对信息提供单位报送信息情况的绩效考核,确保信息完整、准确、及时更新。第二十五条信用中心应建立健全信息清理机制,定期对公示的商事主体信用信息进行检查、审核和评估,确保公示信息完整、准确。第二十六条信用中心应建立健全信息查询监测制度,及时对信用信息被查询情况进行评估,防止信息被恶意下载或滥用。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