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融资与担保管理办法(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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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团公司融资与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及所属企业融资与担保事项管理,建立规范有序工作流程,有效防范和控制融资、担保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本部,集团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及集团所属企业”)。集团所属二级企业是指集团所属股权层级为二级的全资、控股子公司。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是指集团及集团所属企业的资金融通行为,既包含集团及集团所属企业作为债权人,向其他企业拆出资金、提供借款(包括有息借款、无息借款)的行为;又包含集团及集团所属企业为正常生产经营、项目建设、股权

2、收购等,采用金融机构借款、债券市场融资、内部拆借资金、产业链融资等方式,从企业外部融入资金,并导致企业有息负债实质性增加的债务融资行为,包括:银行(银团)借款、发行各类债券(含票据)、财务公司借款、内部借款、融资租赁等(包括明股实债的融资工具)。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提供)担保,是指集团及集团所属企业以自有资产和/或信用为本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留置以及其他担保行为。提供维好协议、流动性支持协议、差额补足协议等文件,无论其法律效力如何,一律按本办法管理。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五条集团及集团所属企业融资与担保事项,必须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凡涉及债务融资、提供借款、提供担保事项,必须经由

3、集团及集团所属企业的股东会、和/或董事会,或者符合法律要求的、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的相关决策机构(以下简称:“有权决策机构”)审批决策。未经有权决策机构审批同意的融资与担保事项,一律无效。(二)不得向/为没有产权关系的单位提供借款/担保。集团所属企业之间无产权关系的,原则上也不得相互进行资金拆借或相互提供担保。(三)不得向/为不具有实质控制权的公司提供借款/担保。(四)不得向/为自然人提供借款/担保。(五)不得向/为其非控股股东提供借款/担保。(六)资产负债率超过85%的集团所属企业不得提供借款或担保。(七)凡是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超股权比例借款,须以借款方提供不低于借款额的抵押、担保等措施为前提

4、,保证借款资金安全,防范借款资金风险;凡是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超股权比例担保,须以对方或者第三方提供不低于担保额的反担保措施为前提,保证担保安全,防范担保风险。(八)集团及集团所属企业融资、担保事项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原则。集团所属企业应严格遵守集团关于有息负债规模增长控制红线和资产负债率管控警戒目标的有关要求,严格按照集团批准的年度融资与担保规模预算和资产负债率控制目标执行。(九)严格控制提供借款、担保的企业层级:1 .集团三级及以下的集团所属非上市企业,不得提供借款或担保。2 .集团所属上市公司三级及以下(上市公司作为一级)的企业,不得提供借款或担保。第三章提供借款或担保的情况及条件第六条向/为全

5、资子公司提供借款/担保集团及集团所属二级企业可根据需要,向/为其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担保,由集团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符合集团发展战略且实施差异管控的企业,向/为其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担保,在年度预算范围内的可根据其内部管理制度和审批流程、审批权限等进行审批后实施,报集团备案。第七条向/为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担保集团及集团所属二级企业可根据需要,向/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担保。(一)与借款/申请担保企业的其他股东按其持股比例同步、同比例提供借款/担保的,由集团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二)符合集团发展战略且实施差异管控的企业,与借款/申请担保企业的其他股东按其持股比例同步、同比例提供借款/担保,在

6、年度预算范围内的可根据其内部管理制度和审批流程、审批权限等进行审批后实施,报集团备案。(三)单方提供或者超过其持股比例提供借款或担保的,由集团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第八条向/为控股股东提供借款或担保集团所属二级企业可根据需要,向/为其控股股东提供借款/担保,由集团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第九条集团及集团所属二级企业原则上不得向/为经营状况非正常企业提供借款或担保。经营状况非正常企业主要是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一)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亏损(政策性亏损除外)或资不抵债的;(二)存在拖欠银行贷款本息不良记录的;(三)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经济案件对其偿债能力具有实质不利影响的;(四)已进入重组、托管、兼

7、并或者破产清算程序的;(五)与本企业发生过债务、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六)集团认定的其他情况。第十条借款申请人/担保申请人的融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所在地发展规划和有关产业政策要求;(二)符合所在地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三)不属于高风险的投资项目(包括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投资股票、期货、期权等。)第四章融资与担保事项的审批第十一条集团及集团所属企业的融资与担保事项,实行分类分级审批管理。(一)以下融资与担保事项,经集团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1 .导致集团突破有息负债规模控制红线和资产负债率控制红线的债务融资;2 .导致集团超过批准的年度债务融资预算额度,或超过批准的资产

8、负债率年度控制目标的债务融资;3 .预期成本超过(同期1.PR+2.00%)的外部债务融资;4 .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境外各类债务融资事项;5 .向/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超股比或者单方借款的事项;6 .向/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超股比或者单方担保的事项;8 .向/为资产负债率超过100%的集团所属企业提供借款或担保的事项;9 .其他特殊情况下的融资、担保事项。(二)符合集团发展战略且实施差异管控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其他融资与担保事项,在预算范围内的,可根据其内部管理制度和审批流程、审批权限等进行审批后实施,报集团备案。第十二条集团总经理办公会对需要集团决策审批的融资与担保事项予以审议,集团党委常

9、委会进行前置讨论研究,集团董事会为审批决策机构。第十三条集团融资与担保事项的日常管理机构是集团资本运营部。集团财务管理部、战略投资部、改革发展部、审计法务部等部门协同办理,并由审计法务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事前审查。具备提交集团总办会审议、集团党委会前置研究、集团董事会审批条件的融资与担保事项由资本运营部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提请履行集团决策程序,并办理后续事宜。第十四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团所属企业应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报请集团审批的手续:(一)融资与担保事项自审批之日起6个月内未实施,需顺延的;(二)签订的融资与担保事项有关合同中金额、范围、责任、期限等主要条款需要修改补充的;(三)提

10、供借款或担保项目期满后需展期的。第十五条集团所属企业向集团请示融资与担保事项时,所属二级企业应至少提前1个月向集团提供以下材料:(一)请示债务性融资事项时提供以下材料:1.债务融资请示(至少应包括融资的背景及原因、债务融资企业最近年度和月度的报表、财务情况、资金情况、债务情况、融资方案、融资用途等相关情况);2 .集团二级企业及相关企业股东会、董事会、总办会(或公司章程规定相关决策机构)审议同意的书面决策文件;3 .与债务融资有关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备案等审批文件;4 .相关法务合规审查意见书或法律意见书;5 .其他与债务融资相关的资料。(二)请示提供借款事项需提供以下材料:1.提供借

11、款事项请示;6 .借款方及提供借款方的公司章程;7 .借款方及提供借款方离报送时间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及附表、财务情况说明书等;8 .借款方及提供借款方离报送时间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9 .集团所属二级企业及相关企业股东会、董事会、总办会(或公司章程规定相关决策机构)审议同意的书面决议;10 与提供借款事项有关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备案等审批文件,以及集团相关事项审批文件;11 提供借款的合同文本、附带担保的担保合同文本以及其他与提供借款有关的合同文本;12 企业法务合规审查意见书或法律意见书;13 其他与提供借款相关的,集团认为需要报送的资料。(三)请示提供担保事项时,请示应

12、详细说明担保事项的背景及原因、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担保的债务情况、被担保方资金使用与偿还计划、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时间、金额及规避担保风险的方案等相关情况,并同时提供以下材料:1 担保企业与被担保企业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2 担保企业及被担保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3 担保企业及被担保企业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4 集团二级企业及相关企业股东会、董事会、总办会(或公司章程规定相关决策机构)审议同意的书面决议;5 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具的项目审批文件;6 被担保企业融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7 被担保方的资信材料证明,必须包括企业征信报告或具备资质的

13、中介机构出具资信调查报告;8 反担保方案及反担保方提供具备实际承担能力的相关证明;9 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文本;法律意见书;10其他与担保相关的资料。第十六条集团二级企业向集团请示的融资与担保事项、符合集团发展战略且实施差异管控的企业自行审批的融资与担保事项办理完毕的当月,应向集团报送以下材料并加盖企业公章:(一)企业融资与担保事项备案表;(二)签署的融资与担保相关合同等;(三)其他集团认为需提供的文件。第五章融资与担保事项的管理第十七条经批准执行的融资与担保事项,由集团及集团所属企业财务资金部门负责执行、日常管理和风险监控。相关合同签署应严格执行集团及集团所属企业合同管理规定,并由档案管理部

14、门存档。每月5日前在集团财务管理系统报送融资情况统计报表。第十八条提供借款事项经批准后,由提供借款企业的财务资金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借款人或担保人办理担保、抵押、质押等措施;妥善保管借款人、担保人用于担保的权利凭证。定期核实担保提供方的风险承受能力、担保财产的存续及保值情况,确保担保财产安全完整。第十九条提供担保事项经批准后,由提供担保企业的财务资金管理部门负责督促被担保人办理反担保标的物的登记手续;妥善保管被担保人用于反担保的权利凭证。定期核实反担保提供方的风险承受能力、反担保财产的存续及保值情况,确保反担保财产安全完整。第二十条债务性融资事项经批准后,融资涉及担保、反担保事项的,由债务融资企业

15、的财务资金管理部门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一条借款合同履行期间,提供借款企业的财务资金部门负责日常监控,应指定专人建立提供借款台账,随时跟踪借款企业的经营与财务状况;要求借款企业定期、不定期提供各类财务报告、经营情况报告;定期对借款企业的偿债能力进行分析和预警,及时实施风险评估,做到风险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监督借款事项的执行情况,保证借款资金安全,防范借款资金风险。第二十二条担保合同履行期间,提供担保企业的财务资金部门负责日常监控,应指定专人建立提供担保台账,随时跟踪被担保企业的经营与财务状况;要求被担保企业定期、不定期提供各类财务报告、经营情况报告;定期对被担保企业的偿债能力进行分析和预

16、警,及时实施风险评估,做到风险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监督担保事项的执行情况,保证担保安全,防范担保风险。第二十三条债务融资合同履行期间,债务融资企业的财务资金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建立债务融资台账,定期对企业偿还能力进行分析,凡预计将发生银行账户被法院查封、债务到期违约、重大诉讼、仲裁及拟破产、清算等可能影响其履行还款义务等重大资金、财务风险事项时,企业须第一时间将有关情况上报至集团。第二十四条当借款人凡发生银行账户被法院封查、债务到期违约、重大诉讼、仲裁及拟破产、清算等可能影响其履行还款义务等重大资金、财务风险事项时,提供借款的企业应及时了解详情,将有关情况上报至集团。及时运用法律武器,依法处

17、置借款人或担保人的担保、抵押、质押财产,全力减少企业经济损失。第二十五条当被担保人凡发生银行账户被法院封查、债务到期违约、重大诉讼、仲裁及拟破产、清算等可能影响其履行还款义务等重大资金、财务风险事项时,提供担保的企业应及时了解详情,将有关情况上报至集团。若被担保人确实无力偿付债务或履行相关合同义务,提供担保的企业应按照担保合同约定承担代为清偿的义务,同时应向被担保人追索赔偿权力,必要时应当运用法律武器,依法处置被担保人的反担保财产,全力减少企业经济损失。第二十六条担保事项一旦解除,提供担保的相关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担保合同的解除手续,并根据审批层级完成报备,同时在集团资金管理系统中及时进行信息更

18、新。第二十七条集团及集团所属二级企业,须对所属企业融资与担保事项风险进行持续监测和分析。集团资本运营部根据债务风险监测等情况,及时发布防范债务风险和进行债务约束的指导意见或出具债务风险提示函。第二十八条集团及集团所属企业通过商业银行融资的,应优先从集团确定的白名单银行中选择。集团内借款原则上采用委托贷款方式。第二十九条融资与担保事项涉及到公开信息披露的,由相关方各自履行信息披露业务。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集团所属企业违反本办法,或隐瞒、谎报可能影响集团决策的重大事项的,集团将视具体情况给予企业直接责任人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由于集团所属企业的上述行为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集团保留追究直接责任人刑事责任

19、的权力。第三十一条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及集团所属企业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集团各企业应当依据本办法,建立健全符合本企业实际融资与担保事项的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集团资本运营部制定并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集团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正式发文后生效。附件:集团融资与担保事项备案表报送企业名称(盖公章):经办人联系方式备案标题或事项备案事项具体情况备案事项审批情况备案材料清单报送企业财务负责人签字:集团备案情况资本运营部经办人:部门盖章日期:报送日期:年月日编号:2022年4月制表备案表式两联,联企业留存,联资本、一营部部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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