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岗位实习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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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岗位实习管理办法为稳定学校教学秩序,规范学生岗位实习行为,保护学生在岗位实习期间的安全与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劳动用工有关规定及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一、岗位实习原则第一条安排学生岗位实习是中职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把学生理论知识转化为实践能力的重要途径,对学生毕业适应社会、顺利走上工作岗位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第二条岗位实习工作由学校就业办公室负责,其它任何科室或个人均不得擅自组织学生进行岗位实习。第三条岗位实习采用学校统一推荐和学生自主联系相结合的方法,委培生由委培方统一安排。第四条根据培养模式,岗位实习的时间原则上安排在第四学期的7月中旬;委培

2、生岗位实习时间以委培协议规定时间为准。第五条原则上不允许学生提前岗位实习,否则,视为自动退学,取消其学籍。二、岗位实习手续第六条学生在岗位实习前,先到各班班主任处办领填岗位实习申请表、学生实习就业推荐表和实习鉴定表,并按表中要求到学校各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第七条实习前,学校就业办要对实习单位进行调研和考察,报学校同意后,由就业办和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个人联系的实习,由学生本人和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第八条离校实习前,学生必须按照学校就业办的要求备齐应聘、实习所需的各种证件(身份证、健康证等),否则,不得离校实习。第九条学校统一推荐的岗位实习岗位,实行信息公开、双向选择、公平竞争的办法;学生一经

3、录用,不得辞聘,否则,学校不再予以推荐。第十条用人单位实习岗位不足时,经面试后,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学习成绩优秀、获得过各类技能大赛表现突出等品学兼优的学生。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不再统一安排岗位实习:1、没有合法身份证或年龄不到16周岁的;2、专业技能考试考核不合格的;3、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4、未办理离校手续的;第十二条凡不按第六条程序办理相关手续而私自离校实习的,视为自动退学,取消其学籍。三、岗位实习管理第十三条学校、实习单位应合理安排学生的实习岗位,不得让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实习

4、劳动;不得让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第十四条实习生应接受实习单位的培训、管理与考核,服从分配、保质保量完成任务,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实习单位规章制度;实习期间如因本人违规、违纪而发生人身意外伤害的,由学生本人负责。第十五条学校要会同用人单位,派指导教师对实习生进行管理、指导和教育,并建立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家长经常性的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对实习生的思想、工作、生活等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沟通和教育。第十六条学校实习就业指导办公室要为岗位实习生建立实习及后续性就业档案;实习、就业单位有变动的,学生要及时向班主任汇报或学校就业办汇报。第十七条如因单位原因或岗位不适合,

5、可向学校申请,经学校核实,并与用人单位协商同意后,方可回校另找单位。第十八条在实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给予留校察看以上的处分:1、未经用人单位或学校同意,擅自离开实习单位或自行在外联系住宿的;2、无正当理由私自跳槽的;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不服从指导教师管理,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第十九条实习结束后,学生要做好总结,认真填写实习鉴定表,并于第六学期末,将实习鉴定表寄(交)给班主任,否则,实习成绩按零分记。四、其他第二十条三二分段的岗位实习办法,比照执行;工学结合的岗位实习办法另定。第二十一条此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以前有与此相抵触的,以此为准。如遇特殊情况,由学校研究讨论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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