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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扶贫资产管理,构建资产家底清晰、产权归属明晰、类型界定科学、管护职责明确、运行管理规范的扶贫资产管理制度,充分发挥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益,防止扶贫资产流失,切实维护扶贫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受益者的合法权益,平稳有序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二条县政府统筹管理全县扶贫资产,负责做好顶层设计、重大决策、推动落实、系统监管、日常监督、解决重大问题等各项工作。扶贫资产所有者承担扶贫资产管理直接责任,其他有关单位根据要求共同参与管理工作。第三条县乡村振兴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负责扶贫资产管理日
2、常工作,向县政府提供决策意见、建议,指导全县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县财政局和县农业农村局具体负责指导镇村做好扶贫资产登记、扶贫资产管理政策支持和资产账务处理工作。县审计局具体负责对扶贫资产做好审计监督工作,将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情况作为审计重点。县级牵头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行业领域资产管理制度和规定,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对属于行业管理的扶贫项目资产加强监管和指导。第四条镇政府是村级扶贫资产的监管主体。扶贫资产产权人是扶贫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扶贫资产登记、后续管护、收益分配、效益发挥等管理工作。第五条村两委负责本村扶贫资产的具体管理工作,村级建立管护制度,逐一登记造册,指定专人管理。非经
3、营性资产,要加强日常保养维护,确保正常使用;经营性资产,要签订规范性协议或合同,明确日常管护责任。第三章管理范围第六条扶贫资产范围。本办法所指扶贫资产包括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统筹用于脱贫攻坚的其他涉农资金、地方债券用于支持脱贫攻坚资金、清理回收的财政存量用于支持脱贫攻坚资金、盘活财政存量用于脱贫攻坚资金、县域结对帮扶资金、社会扶贫资金(包括定点扶贫资金、社会捐建资金等)等投入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以及投入其他经营主体形成的债权、股权等扶贫资产。第七条扶贫资产类型。扶贫资产主要分为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
4、产(包括扶贫资金直接投入市场经营主体形成的股权、债权)等,包括农林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电商服务设施,经营性的房屋、建筑物、农业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债权、股权份额等;公益性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等,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引水、环卫公厕、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电力等方面公益性基础设施;到户类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帮助贫困户发展所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第四章登记管理第八条扶贫资产权属。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稳妥推进符合条件的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做好资产移交,并纳入相
5、关管理体系。对经营性资产,根据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等明确权属,尽可能明确到获得收益的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等。难以明确到个人的扶贫项目资产,原则上应明确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并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有序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对公益性资产,项目建成后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按照行业相关要求进行确权和管理。到户类资产归农户所有。对属于不动产的,依法办理确权登记。第九条扶贫项目资产确权后须经县、镇、村三级同步或逐级公示,各级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第十条资产登记主体。各级实施的到村项目完工验收移交村级后,由村级登记;跨镇村实施项目形成的资产应尽量分解,相关镇村按照权属比例
6、登记;不能办理移交手续或进行分解的,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登记。第十一条建立扶贫资产登记、运营收益、管护、处置台账。资产登记台账内容包括资产名称、类别、构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数量、单位、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构成、净值、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收益权人等。资产运营收益台账内容包括承包、租赁、入股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租赁费、分红金以及相应期限等信息。资产管护台账内容包括资产名称、地址、管护责任人、管护结果等。资产处置台账内容包括资产名称、构建时间、地址、原值、净值、处置审批、处置方式、处置结果等。第十二条分级登记资产台账。已确权的扶贫项目资产全部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县级、部门、镇级、村级登记台账,按年
7、度进行汇总管理。登记内容应按照要求逐一真实填写,确保不缺项、不错项。扶贫资产移交村级后,村级要及时登记扶贫资产台账,同时报送镇级进行汇总,由镇建立镇级扶贫资产台账;扶贫资产核销时要登记资产处置台账。到户类扶贫资产由村集体负责登记,只登记资产所有权人,无需登记移交等信息。第十三条村集体扶贫资产登记信息由各镇纳入“三资”平台统一管理,扶贫项目资产的基础信息、收益分配等变动情况,应及时进行信息采集,同时在管理台账和管理系统中进行更新。第五章运营管护第十四条按照“谁受益、谁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扶贫资产管护主体,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第十五条公益性资产由相应的产权主体安排管护责任人,可
8、通过引导受益群众参与管护、调整优化现有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公益性资产管理岗位优先聘请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参与管护。对到户类资产,由农户自行管理,村级组织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帮扶,使到户扶贫项目资产更好地发挥效益。第十六条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运营的经营性资产,由村集体提出经营方案,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两委会议讨论后,报镇政府审核后组织实施。实行承包经营或者租赁经营的经营性资产,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定经营主体,并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投入到合作社、企业等经营主体形成的股权类、债权类资产,签订协议中应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及股权的退出和处置
9、方式,经营者应当采取资产抵押或者其他担保方式确保资金安全;村集体应与经营主体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分享利润分红或固定收益。实施方案须报经镇政府审核同意,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并长期发挥效益。第十七条建立扶贫项目资产跟踪监测和风险预警应对机制,对长期闲置、效益较差甚至亏损的扶贫项目资产,及早预警、及时发现、及时干预、及时帮扶,督促指导管护主体和运营主体管好用好资产,避免扶贫项目资产闲置流失。第十八条因不可抗力造成扶贫资产损毁的,由产权人及时组织修复,损毁严重无法修复的,应按照相关处置程序予以核销;因正常使用造成资产毁损的,应由资产使用人及时维修;因管护不当等人为因素造成资产毁损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0、。第六章收益分配第十九条扶贫资产收益分配方案按照“村集体提方案、乡镇审核、县级备案”的程序确定。第二十条村级每年初制定扶贫资产收益分配计划,提交村民代表大会研究通过后报镇级审核,并报县直主管部门和县乡村振兴局备案。村级根据分配计划对扶贫资产收益进行分配,并在下年初公示公告当年收益分配结果。第二十一条经营性扶贫资产产生的收益,在扣除土地租金后,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主要通过开发公益岗位用于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受益,鼓励采取参加村内项目建设和发展等劳动增收方式进行分配,激发群众内生动力。对没有劳动能力的,要结合实际探索有条件受益。提取的公积公益金重点用于项目运营管护、村级公
11、益事业、村级特色产业发展等方面。严禁采用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的做法进行收益分配。第七章资产处置第二十二条扶贫资产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发展规划、达到使用年限等情形需要处置的,要履行“村申请、镇审核、县审批”程序。申报处置资产价值经评估公示或镇审核确定后,可采取拍卖、转让、报废等方式,对扶贫资产进行处置;股权类和债权类扶贫资产到期要及时收回本金。处置收入上交镇财政,原则上归资产原产权单位所有,重新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扶贫资产处置结果要及时向县主管部门、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备案。第八章档案管理第二十三条扶贫资产档案是指扶贫资产形成过程和运营过程中的所有
12、记录,包括项目入库、组织实施、确权移交、资产运营、收益分配、资产处置等。(一)项目入库档案包括:民主决策记录、公告公示资料、可研或申报书、入库审核手续等。(二)组织实施环节档案包括:设计资料、招投标或政府采购手续、施工资料、监理资料、资金拨付、验收报告、审计报告等。(S)资产确权移交档案包括:资产确权移交手续等方面资料。(四)资产运营档案包括:资产运营方案及民主决策记录、经营合同和监督运营管理记录等。(五)收益分配档案包括:收益分配方案及民主决策记录、收益发放或领取记录等。(六)资产处置档案包括:申请报告、审批表、评估报告、公告公示等。第二十四条扶贫资产档案实行专人管理,档案借阅须履行登记手续
13、,管理人员换岗须履行书面交接手续。第九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扶贫资产确权登记、运营管理、收益分配、处置等情况要严格执行公示公告制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对扶贫资产管理实施全过程监督,对扶贫资产管理情况进行日常性检查,预防各种违法违纪行为或损失浪费现象发生。第二十六条重点监督检查资产权属界定、资产经营、收益分配、资产维护、资产处置等扶贫资产管理关键环节。第二十七条在扶贫资产管理中出现以下情形的,由县纪委监委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依纪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规定开展扶贫资产评估和审核备案的。(二)非法改变扶贫
14、资产所有权的。(三)不按规定运营维护扶贫资产造成损失的。(四)未经审批擅自处置或低价处置造成扶贫资产损失、流失的。(五)因扶贫资产管理不当或其他情形,造成扶贫资产流失或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第十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原XX县扶贫资产管理办法(暂行)(X扶组(2021)X号)同时废止。第二十九条巩固脱贫成果5年过渡期内,各级衔接资金和涉农整合资金投入形成的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对扶贫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扶贫资产确权登记制度一、产权界定第一条扶贫资产范围。扶贫资产包括党的十八大以来各
15、级财政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统筹用于脱贫攻坚的其他涉农资金、地方债券用于支持脱贫攻坚资金、清理回收的财政存量用于支持脱贫攻坚资金、盘活财政存量用于脱贫攻坚资金、县域结对帮扶资金、社会扶贫资金(包括定点扶贫资金、社会捐建资金等)等投入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以及投入其他经营主体形成的债权、股权等扶贫资产。第二条扶贫资产类型。扶贫资产主要分为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包括扶贫资金直接投入市场经营主体形成的股权、债权)等,包括农林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电商服务设施,经营性的房屋、建筑物、农业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
16、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债权、股权份额等;公益性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等,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引水、环卫公厕、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电力等方面公益性基础设施;到户类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帮助贫困户发展所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第三条镇、村实施到村项目形成的资产所有权归属项目所在村集体;跨镇村实施项目形成的资产应尽量分解到村,不能分解的,产权归属镇所有;村级联建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按投资比例界定各联建村的所有权份额。第四条行业部门实施的项目按照相关归属要求确定产权。对于产权不明晰的,由行业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县人民政府批复后
17、确定产权归属。二、资产登记第五条明确资产登记主体。各级实施的到村项目完工验收移交村级后,由村级登记;跨镇村实施项目形成的资产应尽量分解,相关镇村按照权属比例登记;不能办理移交手续或进行分解的,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登记。第六条建立资产登记台账。台账内容包括资产名称、类别、构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数量、单位、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构成、净值、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收益权人等。第七条分级登记资产台账。县级、部门、镇级、村级分别建立资产登记台账。扶贫资产移交村级后,村级要及时登记扶贫资产台账,同时报送镇级进行汇总,建立镇级扶贫资产台账,镇级将资产台账汇总报至各县直主管部门,各县直部门分别建立部门台账,同时报县
18、乡村振兴局建立县级台账。扶贫资产核销时要登记资产处置台账;到户类扶贫资产由村集体负责登记,无需登记移交等信息。第八条扶贫资产形成后7日内须进行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将扶贫资产移交对应产权归属单位进行登记管理。第九条村集体扶贫资产确权登记信息由各镇纳入“三资”平台统一管理,对村级集体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实现全方位有效监管。扶贫资产经营管理制度第一条村集体经营性扶贫资产经营方式包括自主经营、委托经营、出租经营、股份合作经营等多种方式。(一)村集体扶贫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和变更,应经“四议两公开”讨论决定,报镇级审核通过后,签订正式合同。(二)村级联建扶贫资产原则上实行统一经营,经各
19、联建村共同协商提出经营方案,报镇级审核后,签订正式合同。(三)乡镇直管或代管的扶贫资产经营方案,由镇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决定后,签订正式合同。(四)合同或协议中应注明扶贫资产权属、范围、数量、收益金额、支付时间、经营方式、期限、管护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投入到合作社、企业等经营主体形成的股权类、债权类资产,签订协议中应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及股权的退出和处置方式,经营者应当采取资产抵押或者其他担保方式确保资金安全。(五)合同或协议到期后,须按照上述要求重新签订。第二条扶贫资产采取发包、租赁等方式运营的,应公开竞价,在镇、村公开栏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经营主体要通过就业、土地流转、技术指导、订单收购等方
20、式,充分带动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增收。第三条建立扶贫项目资产跟踪监测和风险预警应对机制,对长期闲置、效益较差甚至亏损的扶贫项目资产,及早预警、及时发现、及时干预、及时帮扶,督促指导管护主体和运营主体管好用好资产,避免扶贫项目资产闲置流失。第四条因不可抗力造成扶贫资产损毁的,由产权人及时组织修复,损毁严重无法修复的,应按照相关处置程序予以核销;因正常使用造成资产毁损的,应由资产使用人及时维修;因管护不当等人为因素造成资产毁损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扶贫资产发生损毁,应当及时核实,查清责任,对相关责任意见不统一的由镇级裁定。第五条扶贫资产租赁承包期结束后,承包方要确保资产的完整,经清点验收合格后办
21、理清理、盘点、交接手续。与相关经营主体合作经营的到户资产,镇村要督促相关合作主体及时兑现收益,到期归还资产。扶贫资产收益分配制度第一条扶贫资产的经营收益由扶贫资产所有者分配。到村扶贫资产收益由村级负责分配;到户扶贫资产收益归农户所有。第二条经营性扶贫资产产生的收益,在扣除土地租金后,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主要通过开发公益岗位用于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受益,鼓励采取参加村内项目建设和发展等劳动增收方式进行分配,激发群众内生动力。对没有劳动能力的,要结合实际探索有条件受益。提取的公积公益金重点用于项目运营管护、村级公益事业、村级特色产业发展等方面。严禁采用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
22、之的做法进行收益分配。第三条扶贫资产收益年度分配方案按照“村集体提方案、镇级审核、县级备案”的程序确定。第四条村级每年1月份制定扶贫资产收益分配计划,提交村民代表大会研究通过后报镇级审核,并报县直主管部门和县乡村振兴局备案。村级根据分配计划对扶贫资产收益进行分配,并在下年1月份公示公告当年收益分配结果。扶贫资产处置制度第一条扶贫资产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发展规划、达到使用年限等情形需要处置的,可采取拍卖、转让、报废等方式进行处置。第二条处置程序1 .申请村级经过“四议两公开”后向镇级提出处置申请,说明资产处置原因、合同执行情况、处置收益使用计划等。2 .审批(1)申报处置资产原值IOO万元以下
23、(含100万元)的,镇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审核通过后向县级主管部门提出处置申请,县级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现场复核,10个工作日内下达批复。(2)申报处置资产原值100200万元(含200万元)的,镇级审核通过后向县级主管部门提出处置申请,县级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会同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进行实地复核,县级主管部门10个工作日内下达批复。(3)申报处置资产原值200万元以上的,镇级审核通过后向县级主管部门提出处置申请,县级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会同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进行实地复核,提出处置意见,经县乡村振兴工作领
24、导小组专题研究确定后,由县级主管部门下达批复。3 .处置镇级根据处置意见开展资产处置工作,应公开竞价,在镇村公开栏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扶贫资产处置前要合理确定资产价值。资产原值超过20万元的,原则上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村民代表大会确认并进行公示;不需评估的,资产处置底价经村两委和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并进行公示,报镇人民政府审核确定。4 .备案镇级应将扶贫资产处置结果于5个工作日内向县主管部门、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备案。第三条扶贫资产处置收入原则上归原产权单位所有,上交镇财政,按照衔接资金项目管理程序,重新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25、。第四条扶贫资产发生损毁,应当及时核实,查清责任;资产处置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同时在资产台账中核销,登记资产处置台账,做到账实相符。第五条严肃扶贫资产处置工作,对不按规定开展扶贫资产评估和审核备案、非法改变扶贫资产所有权、未经审批擅自处置或低价处置等造成扶贫资产损失、流失的,由县纪委监委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依纪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扶贫资产监督检查制度第一条扶贫资产监督贯穿扶贫资产形成前后的全过程,监督内容包括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实施过程、项目竣工验收、资产移交及经营运行、资产收益分配、资产后期管理维护、资产处置等情况。第二条扶贫资产管理坚持全过程公开公示原则。县镇
26、村三级都要履行相关环节的公示公告,确保阳光操作,保障社会各界的监督权和知情权。第三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扶贫资产运营的日常监管,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与县乡村振兴局加强检查指导。县审计局要将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情况作为审计重点,确保扶贫资产安全完整、运营规范。第四条县纪委监委将扶贫资产运营管理工作纳入日常监督范围,预防各种违法违纪行为或损失浪费现象发生,严厉查处侵吞、贪污、输送、挥霍扶贫资产的行为。有以下情形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规定开展扶贫资产移交、评估和审核备案的。(二)非法改变扶贫资产所有权的。(三)不按规定运营维护扶贫资产造成损失的。
27、(四)未经审批擅自处置或低价处置扶贫资产造成损失、流失的。(五)因扶贫资产管理不当或其他情形,造成扶贫资产流失或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扶贫资产档案管理制度第一条扶贫资产档案是指扶贫资产形成过程和运营过程中的所有记录,包括项目入库、组织实施、确权移交、资产运营、收益分配、资产处置等。(一)项目入库档案包括:民主决策记录、公告公示资料、可研或申报书、入库审核手续等。(二)组织实施环节档案包括:设计资料、招投标或政府采购手续、施工资料、监理资料、资金拨付、验收报告、审计报告等。(三)资产确权移交档案包括:包括资产确权移交手续等方面资料。(四)资产运营档案包括:资产运营方案及民主决策记录、经营合同和监督运营管理记录等。(五)收益分配档案包括:收益分配方案及民主决策记录、收益发放及领取记录等。(六)资产处置档案包括:申请报告、审批表、评估报告、公告公示等。第二条扶贫资产档案管理工作由县政府统筹领导,县乡村振兴局牵头,相关县直主管部门、镇、村根据各自职责具体落实。第三条扶贫资产档案实行专人管理,档案借阅履行登记手续,人员换岗履行书面交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