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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小型车辆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疆天池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煤矿(以下简称将二矿)外来小型车辆管理,维护矿内正常交通秩序,保证行驶安全,结合将二矿实际,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第二条相关名词定义:1.小型车辆的定义: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轻型、微型载货汽车,轻、小、微型专项作业车辆。2.生产作业区的定义:1号、2号道闸以内的区域。第二章管理规定第三条矿属各科室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国家认可的有关培训机构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四条矿内各科室人员须经公司保卫考核,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方可驾驶矿内机动车。第五条驾驶车辆时不得接听电话、收发信息、收发微信、饮食、打闹或其他妨碍安全行车操
2、作的行为。第六条生产指挥车辆及允许进入生产作业现场的小型机动车辆必须配置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高杆旗,配置警灯。第七条高杆旗颜色为红色,规格长100CiT1,宽60cm。第八条旗杆统一碳纤维旗杆(可报矿安环科统一购买,按照采购价格到矿财务科开具收据到安环科零旗杆、旗面),不允许使用鱼竿等代替,高杆旗贴反光标识。第九条旗杆高度旗面中心距地面3.5m,上下浮动20cm。第十条外来车辆必须由矿内对接单位或部门在矿门口引领进矿方可入矿(不包含政府单位车辆)。第十一条外来车辆原则上不得进入生产作业区,如须进入,必须由对接单位或部门引领,对接单位或部门负安全管理责任。第十二条外来办理业务人员及车辆因工作需要临时出入矿时,由对接科室或单位帮助办理各项登记手续,并对外来人员入矿须知等进行入矿安全培训,培训后安排专人引领入矿。第十三条禁止一切外来人员直接到生产作业区进行参观。第三章罚则第十四条对违反规定的单位或部门,根据将二矿安全奖惩制度和“三违”人员处罚规定及“三违”行为鉴别标准进行处罚。第十五条对高杆旗不符合要求的车辆一律清除矿外,严禁再次入矿。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七条本制度由矿安环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