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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证职业卫生档案及职业病诊断资料的连续性和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章管理规定第二条将二矿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包括下列内容:(一)基本情况1、单位名称、企业性质、上级主管单位名称、矿址、通讯方法、法人代表姓名及其他的企业基本信息;2、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状况;3、生产的工艺流程、设备布置等。(二)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三)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
2、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五)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七)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八)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九)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十)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十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以及其备案、审核、审查或者验收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十二)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3、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十三)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第三条档案保管(一)档案保管要切实做好“七防”,即防潮、防虫、防火、防盗、防尘、防鼠、防晒;(二)档案室要保持清洁卫生,档案资料摆放整齐,便于资料的管理和使用;(三)档案管理人员要熟悉业务,准确、及时地为使用者提供方便服务;(四)对所保管的档案资料,要经常查看,发现破损和字迹不清的,要及时进行修补、复制,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五)档案室严禁无关人员随意进入。(六)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移交保管。第四条档案借阅(一)各有关部门、单位、个人查阅档案资料,须持单位介绍信或征得主管领导同意,并履行登记手续,对所查内容、利用目的作详细登记,必要时提供复印材料;(二)档案原始材料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须外借的,须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进行;(三)对借阅的档案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不得拆卷、标记、涂改档案资料,归还时保证档案完整无损。第三章附则第五条本制度由安环科负责解释。第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