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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后勤保障部劳务用工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劳务用工,维护后勤保障部和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劳务用工,是指聘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享受退休工资人员的用工方式。第三条各部门原则上使用劳动合同制员工,确因用工紧张或对业务技术有较高要求短期内无法替代的,可聘用劳务人员。第四条聘用劳务人员,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一)已享受退休工资;(二)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三)身体健康,品行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四)其他与从事的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第五条聘用已在后勤保障部工作,且符合第四条规定的人员,按照以下程序执行:(一)本人提前一个月向用工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退
2、休工资证明、体检报告,由用工部门进行初审;(二)初审通过后报人力资源科审核并汇总,人力资源科向部长办公会议定期通报使用情况;(三)用工部门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务合同。其他劳务人员,根据用工部门需求进行招聘;聘用的,按前款规定执行。第六条劳务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工作:(一)非一线工作;(二)驾驶员、电工、高空作业等对身体条件要求较高的工作。第七条劳务合同期满的,用工部门根据需求,对劳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身体状况等综合因素进行考察并决定是否续聘。达成续聘意向的,按照第五条相关规定执行。第八条劳务人员的待遇,原则上执行后勤保障部编制外员工薪酬管理办法相应岗位一级薪酬;特殊需求岗位的劳务人员,由用工部门与劳务人员协商,报人力资源科汇总,经部长办公会议同意后执行。后勤保障部为劳务人员购买意外保险。第九条劳务合同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合同期内劳务人员身体状况明显不符合其从事的劳务的,用工部门应及时解除劳务合同。第十条本办法由后勤保障部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表:后勤保障部劳务用工审批表中心(科室):时间:聘用人岗位个人情况口已享受退休工资口已进行健康体检(血常规检查、心电图、内科检查、肝功能状况等检查)本人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内容正确无误,所提交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责任。签字:日期:聘用部门意见签字:日期:分管领导审批签字: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