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勤保障部主任(副)、专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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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后勤保障部主任(副)、专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后勤改革,打造一支忠诚敬业、锐意进取、勇担重任的高素质管理队伍,根据学校关于进一步下放机构岗位管理权限、深化人事管理综合改革的意见、大学职员聘任暂行办法(修订)、关于职员制改革期间科级干部管理相关工作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主任(副)、专责人员的管理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三)以责定岗、以岗定人、以绩定薪的原则;(四)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的原则;(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六)任人唯贤、注重实绩的原则;(七)选拔任用与培养锻炼相结合的原则。第三条主任(副)为后勤保

2、障部下属各部门的负责人,是部门的班子成员,主任主持本部门全局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共同对本部门负有规划、计划、人力资源配置、培养教育、团队建设、奖惩激励、监督考核等责任。专责岗位设置分为三个等级,即高级专责、一级专责和二级专责,为部门内部专项业务工作、某一片区或某项专业技术负责人,主要负有管理范围内的各项业务的计划、分配、流程设计、沟通协调、重大任务指挥、监督检查等职责。在主任(副)的领导下完成本部门相关工作。第二章岗位设置与任期第四条主任(副)岗位由后勤保障部按部门规模大小和承担职责的实际情况,坚持精干高效原则,合理确定岗位数量。一般情况下,各部门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第五条专

3、责岗位由后勤保障部根据管理或业务工作实际需要确定。一般情况下,各部门专责岗位数量不超过5个。第六条主任(副)、专责岗位实行聘任制,聘期3年,聘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连续聘用。与采购等相关的高风险岗位人员不得连续聘任超过2个聘期。第三章资格条件第七条主任(副)、专责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较高政治素质,遵守法律,热爱后勤事业,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团结协作精神和为师生服务的意识。(二)具有胜任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素养,熟悉国家的相关政策法规,了解学校及后勤保障部的各项规章制度,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工作中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廉洁奉公。(三)掌握开展工作的技能和方法,具有较强的业务能

4、力、统筹兼顾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学习创新能力、应对危机能力。(四)原则上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与履职岗位相适应的工作能力。(五)具有能正常履职的身体和心理素质。第八条主任(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任职资格:(一)聘任为主任的,应具有2年以上副主任或相当岗位的工作经历。(二)聘任为副主任的,应具有1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三)原则上近三年内应有一次考核结果为优秀。(四)原则上应任满一届。具有博士学位的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第九条专责人员应当具备下列任职资格:(一)聘任为高级专责1.熟悉所在部门的工作范围、任务、特点,具有较强的政策理论水平、业务研究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工作经验丰富或技术能力突出

5、,能够独立解决本职工作中的实际问题。2.具有一级专责10年以上工作经历或副主任8年以上工作经历或主任6年以上工作经历。(二)聘任为一级专责1.了解所在部门的工作范围、任务、特点,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业务研究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能够独立解决本职工作中的实际问题。2.具有二级专责或相当岗位5年以上工作经历。(三)聘任为二级专责1.熟悉所聘岗位的工作范围、任务和特点,具有基本的政策理论水平、业务研究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能够解决本职工作中的实际问题;能够胜任本职工作。2.应具有1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聘任高一级岗位:(一)受诫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期

6、满影响使用的;(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期间的;(三)正在接受审查或尚未结案的;(四)长期不在岗人员或病休人员;(五)近三年内考核结果出现基本合格、不合格或延期考核的。第四章选聘程序第十一条主任(副)、专责岗位主要采取推荐竞聘方式进行选聘。第十二条主任(副)、专责岗位的选聘,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个人申请:填写相关申请表并提交人力资源科。(二)民主推荐:后勤保障部及各部门在个人申请、谈话调研推荐、会议推荐等多种形式的基础上,在一定范围内组织民主推荐。(三)答辩:视岗位设置及报名情况决定是否增加答辩环节。(四)听取纪委意见:对推荐人选听取纪委意见。(五)党委研究:后勤保障部党委在综合考虑民主

7、推荐、日常表现以及岗位匹配度等情况基础上,提出人选建议。(六)讨论决定: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就人选进行集体讨论,通过无记名票决方式决定拟聘人选。(七)公示:对拟聘人选进行公示。(八)办理手续:拟聘人选公示期结束无异议,按程序办理手续,由后勤保障部发布任免文件,其中事业编制干部报学校备案。第十三条对初次聘任的主任(副)、专责人员,设置试用期一年,主要考核其岗位胜任能力情况。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岗位的,正式任职,其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岗位。第五章考核评价第十四条主任(副)、专责人员的考核评价,分为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必要时,经党政联席会议同意,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专项考核

8、。专项考核重点了解管理人员贯彻执行重大决策部署、完成急难险重任务或专项重点工作的情况和德才表现。第十五条日常考核由各部门自行组织,考核结果用于兑现当月月度绩效(事业编制职工于次年个人业绩绩效统一兑现)。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由后勤保障部考核小组组织实施。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年度绩效、薪酬兑现、人员培养以及职务调整的重要依据;聘期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管理人员岗位调整、晋升的重要依据。第十六条考核评价采取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分类考核评价,注重鼓励干部勇于负责、敢于担当,综合运用多维度测评、个别谈话、调查核实、综合分析、民主测评等方式方法实施考核。第十七条主任(副)、专责人员的考核评价应围绕

9、以下内容开展:(一)政治素质,围绕政治责任、思想作风、学习型团队建设、创先争优、解放思想等方面进行考评;(二)工作业绩,围绕提高发展质量、创造性开展工作能力,从任务完成情况等方面进行考评;(三)团结协作,围绕整体功能发挥、协调配合、分工协作等方面进行考核;(四)作风形象,重点围绕诚信务实、敬业奉献、联系群众、廉洁自律等方面进行考核。第六章培训发展第十八条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主任(副)、专责人员进行教育培养和实践锻炼,提高科学管理的素质和能力。增强培训的实效性,举办针对性强的专题培训班或适时选派优秀人员外出调研学习。针对主任(副)、专责人员,每年设置累计不少于30学时的培训课程。第十九条建立健全

10、主任(副)、专责人员学习培训考核制度,建立学习培训档案,健全述学、评学、考学制度,把学习培训情况纳入主任(副)、专责人员的考核评价体系。第二十条主任(副)、专责人员既要重视学习、善于学习,又要做学习型团队的倡导者、组织者、实践者,切实起到引领学习的作用。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主任(副)、专责人员交流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进行交流、轮岗:(一)因工作需要交流的。综合考虑急难险重、重点工作、新开拓领域等需要对管理人员进行交流。(二)需重点培养的。工作业绩突出、有发展潜力和培养前途,需进一步提高综合素质和能力的优秀年轻管理人员;在艰苦岗位长期工作且任劳任怨、做出贡献的管理人员。(三)岗位工作经历相对单

11、一的。(四)担任同一岗位职务时间相对较长的。(五)其它原因需要交流的。第七章后备队伍建设第二十二条按照“重在培养、同样使用、动态管理”的原则,加强管理岗位后备队伍的建设。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群众公认,优化结构、优中选优”的原则推选和确定后备队伍人员,注重从基层经历、具有多岗位锻炼经历、取得突出业绩的年轻优秀人才中选拔后备人员。第二十三条后备队伍资格条件和结构要求:(一)后备队伍中,主任(副)岗位原则上按照1:2的比例进行配置,专责岗位原则上按照1:3的比例进行配置。(二)后备队伍要具有合理的年龄梯次结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以35周岁左右为主体,30周岁以下应占一定比例;专责

12、后备队伍中30岁以下的应不少于二分之一。(三)后备队伍要具有合理的学历结构,原则上应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特别优秀或有特殊技能的可适当放宽要求。(四)后备队伍要具有合理的专业结构,财务管理、工程管理、法律、人力资源、党群工作等领域后备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形成合理比例。(五)后备人员要有基层一线工作经历,具有多岗位锻炼、复合型经历的人才优先进入后备队伍。(六)后备队伍要遵纪守法干净、担当,近三年内有考核不合格、投诉、给予处分等情况的职工不得纳入后备队伍。第二十四条根据后勤保障部发展需要,后备队伍一般每年2月集中调整补充一次。第二十五条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后备人员的发展潜力、及个性特点,加

13、强对其培养工作,要特别注重加大其在急难险重工作中的培养锻炼。第八章监督与处罚第二十六条通过考核评价、专项检查、提醒与诫勉谈话等方式加强对管理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予以降级或解聘:(一)聘期考核评价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二)连续两年年度考核排名在后5%的;(三)试用期内考核不胜任的;(四)不服从组织决定的;(五)因违纪违法被追究责任的;(六)因身体健康原因(3个月)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七)不能胜任所在岗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八)对工作激情减退、事业心和责任感不强的;(九)因工作需要或其它原因应当降级或解聘的。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和

14、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经济处罚、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违反国家有关政策以及学校、后勤保障部相关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二)接受不正当利益,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三)因管理不善造成负面影响或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四)对安全等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事件负有主要责任的;(五)执行后勤保障部制度、决策等不到位,造成重大损失,或汇报不及时、虚报虚构信息影响后勤保障部重大决策的;(六)其它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第二十九条主任(副)、专责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廉洁从业,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学校、后勤保障部的相关规定,严格廉洁自律,并自觉接受党组织和职工的监督。第九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后勤保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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