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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轨道交通7号线俞范路站地块I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因公共事业发展需要,需对轨道交通7号线俞范路站地块I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根据国家和省、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法规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一、征收目的因公共事业发展需要,需对轨道交通7号线俞范路站地块I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二、征收范围轨道交通7号线俞范路站地块I项目所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为:东至迎宾路、西至银球小轴承有限公司、南至农田、北至石柱路。如有出入,以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征收范围为准。三、调查基本情况本项目涉及
2、国有土地上房屋总建筑面积约1.42万平方米,非住宅3家。四、补偿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219号,根据市政府令第244号第一次修正,市政府令第248号第二次修正)、关于实施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若干意见(甬建发(2015)75号)、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甬政发(2021)28号)和宁波市镇海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镇政发(2020)23号)等有关规定。五、房屋用途和面积确定(一)被征收房屋用途,按
3、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用途或者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认定。(二)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的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认定;其他合法的房产凭证未记载房屋建筑面积的,其建筑面积按有关规定依法认定。(三)征收范围内的未经登记建筑按照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补偿办法(甬政发12014)13号)进行补偿。六、工业、仓储用房补偿方案工业、仓储用房补偿一般以货币补偿为主。如被征收人确实需要产权调换的,征收部门将在全区范围内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土地),被征收人需按规定结
4、算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土地)的差价,补偿方案如下:(一)补偿1.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照规定的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由同一家评估机构评估确定。2 .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过渡期限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补偿。征收被征收人自用的工业用房,被征收人认为其搬迁和临时安置损失超过上述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用的,应当及时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搬迁和临时安置费。3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
5、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或者按标准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工业、仓储用房的标准容积率为1.0。被征收人或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上述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用的,按照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停产停业期限按不超过12个月计算。4 .重大设施搬迁损失费重大设施搬迁损失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扣除残值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给予补偿。补偿后,重大设施由被征收人自行处置。(二)货币补偿补助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0%给予货币补偿补助。七、奖励标准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计算。否则,不给予签约搬迁奖励。八、其他事项本方案未明确的政策,按照本方案第四条中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九、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部门:宁波市镇海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宁波市镇海蛟川房屋拆迁事务所有限公司十、征收实施时间和搬迁期限本项目签约期限为30日,搬迁期限为签约期限届满之日后30日,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