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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校,大学后勤保障部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强后勤保障部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保证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秩序,维护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学校改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大学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实施办法大学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后勤保障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安全生产是指在后勤保障部各部门的工作中,通过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使各项服务保障工作减少人员伤亡、职业病、财产损失,保障人员安全健康,设备、设施和档案资料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保证各项工作得以顺利进行。具
2、体内容涉及设备设施、工作场所、有害物品、用电、燃气、车辆、食品、消防、工程、防疫等方面。第三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贯彻生产经营服从安全需要的原则,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第二章管理体系与职责第四条后勤保障部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为:(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教育部以及学校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二)把安全生产纳入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职责清单,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三)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专题会议,及时组织
3、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干部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和机构建设,统筹协调各方面重视支持安全生产工作;(五)严格安全准入标准,推动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依法领导和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及信息公开工作。第五条后勤保障部分管安全的副部长是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主要职责为:(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教育部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政策,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研究和解决生产中的安全问题;(二)参与制定、修订和审查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三)参与应急救援与事故处置,配合事故调查工作,按职责权限落实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四)组织或参与安全大检
4、查工作,落实隐患整改工作。第六条后勤保障部其他副部长是分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主要职责为:(一)组织分管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教育部、学校及本级党政班子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二)组织分管部门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三)指导分管部门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从各方面加强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四)统筹推进分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每年定期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五)组织分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专项整造、应急
5、管理、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等工作,推动构建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第七条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各部门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岗(一般为兼职人员),主要职责为:(一)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部门安全生产日常事务;(二)督促部门人员切实按期执行安全生产措施、计划;(三)协助领导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巡查并记录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安全隐患时,有权要求停止生产,并立即向分管安全副部长汇报;(五)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做好部门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六)对上级的安全指示和
6、基层的安全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第三章设备、工作场所安全管理第八条经常维护、定期检修各种设备和仪器,保障各种设备和仪器不超负荷或带故障运行,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设备和仪器。第九条工作场所布局要合理,有毒有害、需进行高空作业的场所,必须有防护设施。第十条建筑物必须安全,通道平坦、畅顺,经营性用房须告知经营者做好相关安全管理工作。第十一条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工作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第十二条对各种电器设备进行清洁卫生时,必须先切断电源,预防触电或漏电。第十三条注意用电、用气、用火、用水安全,规范使用电、气、炉灶等设施,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第十四条负责电
7、梯管理的部门,要切实加强电梯的管理、维修、保养、年审等工作,发现隐患及时消除,并将相关资料存档备案。第十五条负责锅炉管理的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操作规程操作,定期做好各测量仪表、警报保护装置、阀门等的检查工作,保证安全附件灵敏可靠,同时做好维护检查情况的登记和存档。严禁在锅炉房内及其附近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锅炉在运行中如发生异常情况危及安全时,当班人员要及时处理并向上级汇告。第四章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安全管理第十六条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运输、储存、使用或处置废弃,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七条易燃、易爆物品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使用顺口
8、贮存地点要严禁烟火,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严格消除可能引发火灾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第十八条贮存鼠药、农药、强酸、汽油、消毒液等危险品,必须专人、专箱(橱)保存,严把物品发放关。严禁非相关人员以任何理由进入危险品存放场所和领取危险物品。第十九条使用药物防四害时,小面积用药须放置警示牌,大面积用药和喷洒农药前除放置警示牌外,还应提前做好宣传、安全防范以及病虫的回收、处置工作。第五章用电安全管理第二十条配电房应配备合格的保安工具、测试笔、绝缘手套、灭火工具、防鼠用具等设施。第二十一条电工要经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电工及有关
9、管理人员须熟知电业规程。第二十二条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配电房,非专业人员不得操作配电房的电器设备、开关,配电房、发电机房内严禁烟火。第二十三条带电操作或停电检修时,必须有专人在旁边监护。第二十四条水电工要经常巡视检查水电设施、管线等,发现异常要及时处置并上报。第六章用水安全管理第二十五条对水源水、蓄水池水、管网末梢水根据国家标准定时、定点进行水质检验。第二十六条对供水设备、管线及蓄水池定期进行检修、清洗、消毒,严防水质污染。清洗工作人员须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做好蓄水池清洗消毒记录,接受卫生部门水质检测,确保水质合格。第二十七条水泵房、蓄水池区域严禁无关人员入内。第二十八条定时检查生活用水、消防用水
10、、喷淋给水、污废水及雨水排水管路,发现堵塞外溢情况及时处理。第二十九条未经学校允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在供水设施和供水管道上进行接管或其他作业。第七章车辆安全管理第三十条各相关中心负责对包括校车、垃圾车、洒水车、电瓶车、机械三轮车等各种车辆安全制度的制定和落实,负责对驾驶员资格进行审核以及安全行车培训。第三十一条运输服务中心要做好车辆的例行保养,根据季节气候变化,对驾驶的车辆做好一切必要的安全措施。第三十二条驾驶员执行出车任务时,要做好出车前的各项准备检查工作,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如车辆有影响安全行驶的故障,驾驶员应及时报告部门领导。第八章食品安全管理第三十三条各相关中心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11、规和国家标准、规定,建立、健全本部门食品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规范各项工作流程、操作规程;定期组织本部门食品安全工作学习培训,及时消除食品安全生产隐患;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学习培训,明确食品采购、存储、加工、制作、运输、售卖等重要岗位的安全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及工作流程。第三十四条食品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相关的资质、许可证等须按期审验。第三十五条严格食品原材料、半制成品的申购、采购、验收、分类存放制度,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制度,建立完备的信息档案,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第三十六条食品加工、制作、洗消、贮存、售卖及就餐场所,要满足采光、照明、通风、排污、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
12、卫生要求,并制定落实相关巡检巡查制度,保留好相关记录。第三十七条建立健全餐具收集、洗消、存放制度,规范相关操作流程并保留相关记录。第三十八条建立健全食品原材料、半成品、制成品、餐具定期抽检制度,建立检测实验室,强化抽检范围及频次。第三十九条建立健全食品留样制度,指定专人负责食品取样、销毁、记录工作,配备专门设施设备,留样时间不得少于48小时。第四十条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定期研究防范措施,及时解决食品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各类隐患,做到食品安全生产防范工作与经营、管理、服务、保障等工作同布置、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第四十一条职工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食
13、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食品卫生防护用品,自觉接受培训I,增强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第四十二条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负责人。部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损失,并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如实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要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第九章消防安全管理第四十三条定期组织开展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培训,组织不同区域所有人员疏散演练(路线、时间、准备等)。第四十四条各部门须定期检查以下内
14、容:(一)火灾隐患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三)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情况;(四)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规情况;(五)相关岗位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六)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七)厨房排油烟设施、集烟罩等设备检查、清洗情况;(八)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第四十五条消防控制室应当按规定配备专职值班人员,实行24小时持证上岗,并执行以下管理规定:(一)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堆放与设备无关的杂物;(二)严禁脱岗,严禁值班前饮酒或在值班时进行娱乐活
15、动;(三)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消控室随意触控设备;(四)消控室值班人员应做好交接班工作和记录。第四十六条结合不同季节火灾特点,做好南山林场、萃英山林场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排除火灾隐患;定期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制定林场防火措施。第十章工程安全管理第四十七条现场施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规定和规范要求,按后勤保障部相关制度办理施工安全手续,严禁违规操作。第四十八条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放置安全标示牌,主要出入口和通道口应设置有顶盖的安全防护,临近道路和其它建筑物的外墙立面或有其它要求的外墙立面应采取封闭施工。第四十九条现场施工人员及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同时现场应配备一定数
16、量的安全帽,以便供外来参观和检查人员使用。第五十条专用设备设施的运行必须符合规定,严禁无证人员操作;特殊工种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第五十一条施工用水、用电不得随意接入,未经后勤保障部同意,严禁开关水电闸阀;工地宿舍要严格管理,严禁乱拉电线,必须按规定配备灭火器等消防设施,杜绝任何隐患苗头。第五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文明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安全员,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保卫和文明管理措施,落实安全工作,坚决杜绝不安全和不文明行为的发生,严禁打架、斗殴、赌博、行窃等违纪违法行为。第十一章疾病防疫安全管理第五十三条疫情期间保持工作区域环境清洁,每日通风,多人办公时佩戴口罩。保持勤洗手、多饮水,坚持在进食
17、前、如厕后按照六步法严格洗手。第五十四条餐厅每日消毒,餐具用品须高温消毒。操作间保持清洁干燥,严禁生食和熟食用品混用。第五十五条每日须对门厅、楼道、会议室、电梯、楼梯、卫生间等公共区域进行消毒,每个区域使用的保洁用具用标识区分,分类存放,避免混用。第五十六条防疫期间,摘口罩前后做好手部卫生,废弃口罩放入专用垃圾桶。第五十七条结合季节变化特点,认真开展形式多样的卫生防病健康宣传教育,指导和培养职工形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第十二章教育与培训第五十八条对新职工、临时性用工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才能允许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职工,必须重新进行安全培训才能上区)O第五十九条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电
18、梯、焊接、车辆驾驶、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物品保管使用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I,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允许其独立操作。第六十条人力资源办公室应将安全教育培训纳入职工培训计划,每年至少进行两次从业安全方面培训I。各部门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严格的、经常性的安全教育。第六十一条后勤保障部每学期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通报安全生产相关情况,总结交流管理经验。第十三章监督检查和整改落实第六十二条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后勤保障部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每学期不少于二次;各部门内部的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同时填写检查记录和签名并归档;特殊工种和设备
19、的操作者须每天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管理违规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成立即排除,无法立即排除的,责成停止相关活动、制定整改方案;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储存、使用的危险物品,要求立即停止使用。第六十三条各工作小组按照职责分工、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制度及规范,对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风险点进行监督检查。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推进事故预防工作科学化、标准化,实现把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之前,把隐患消灭在事故之前。第六十四条检查人员应当对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进行书面记录。书面记录应当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部
20、门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并及时报告。第六十五条各安全生产工作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部门做出立即整改决定的,责任部门应当依照执行,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第六十六条各部门应当配合相关安全生产工作小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不得拒绝、阻挠。第十四章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十七条发生安全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部门负责人,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全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第六十八条接到事故报告后,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启动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并向部领导报
21、告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第六十九条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个人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第七十条事故部门负责人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第七十一条根据事故严重程度,由后勤保障部组建事故调查小组,负责事故原因调查、财产损失核定,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厘清责任,给出处理意见,提交后勤保障部相关会议讨论决定。第七十二条事故部门应当及时总结事故教训,全面落实整改措施,加强安全监督检查。第十五章责任追究与处罚第七十三条各级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已应尽的职责,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第七十四条凡发生安全责任事故,要及时逐级报告。如有瞒报、虚报的,对事故部门负责人和事故责任人,根据事故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罚。第七十五条关于发生安全事故的处罚、部门内部安全培训、安全应急预案流程演练等事宜,按照后勤保障部相关制度和人力资源办公室绩效考核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六章附则第七十六条各部门可根据本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措施。第七十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