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节水工作的通知.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节水工作的通知.docx(8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节水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深化城市节水管理,提高用水效率,助力全市高质量、高速度发展,助推人民满意的现代化品质城市建设,根据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印发的黄河流域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实施方案(发改环资(2021)176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健全完善城市节水工作体制机制加强体制机制建设,科学设置城市节水管理机构,明确工作职责,选优配强人员队伍,强化业务能力培育提升,增强城市节水管理能力水平。进一步理顺部门间职能关系,合理配置城市节水职能体系,加强部门间协同配合,保障城市节水管理规范高效运行。高标准对标国家和省节水型城市建设标准,着力补短
2、板、强弱项,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制度建设,完善政策体系,着力构建系统化工作推进机制。二、全面实施用水计划(定额)管理(一)深化城镇居民阶梯水价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持续深化实施城镇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发挥市场机制和价格杠杆促进节约用水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组织对城镇居民阶梯水价实施情况开展调研论证,合理调整城镇居民各阶梯水量、水价,适度拉大分档级差,2025年底前,出台实施更为严格的城市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各县市、滨海开发区可根据本地水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政策措施,于2025年底前同步完成。(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市城管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3、落实)(二)全面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优化完善用水计划管理,严格核定下达用水计划,强化用水约束。从严控制洗浴、洗车等特种行业用水定额(计划),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市城管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制定出台更为严格的政策措施,落实分档水量要求,提高加价标准。对两高(高耗能、高污染)、特种用水行业,加价标准较一般用户适当加倍。制定并落实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强化加价费征收管理,依法依规足额征收。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要“取之于水,用之于水”,提取30%用于开展节约用水工作。2022年9月底前,中心
4、城区(包括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高新开发区、综合保税区、经济开发区,下同)实现用水计划管理全覆盖。其他县市及滨海开发区、峡山开发区要结合实际制定推进计划,明确责任清单和完成时限,加快推进实施,于2022年底前完成。(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市城管局、市水利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三、加快实施居民用水“一户一表”建设和改造加快城市供水设施“一户一表”建设和改造,新、改、扩建住宅小区须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建设,具备条件的应当安装智能水表;对未实行“一户一表”计量的既有住宅小区,要抓住并用好国家和省老旧小区改造、省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三年行动等
5、契机,具备条件的小区将居民“一户一表”列入改造计划,积极争取上级支持,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快推进实施。2022年底前,奎文区、潍城区、高新开发区、综合保税区、经济开发区城镇居民“一户一表”率要达到60%以上,坊子区、寒亭区要在2021年的基础上提高10%以上,之后每年至少提高15%,直至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其他县市及滨海开发区、峡山开发区要尽快研究制定城镇居民“一户一表”年度改造计划,积极稳妥推进,自2022年起,“一户一表”率每年至少提高15%,直至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市城管局、市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四、加快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更新改造
6、完善公共供水管网检漏制度,建立完备的供水管网技术档案,建设升级信息化运行监督管理平台,提升预测预警预防和管理能力。加快实施城市供水管网更新改造,对使用年限超过规定要求、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和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积极稳妥进行更新改造。加快推进供水管网分区计量管理,降低供水管网漏损。自2022年起,漏损率未控制在9%以内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要制定详实的降低管网漏损工作方案,分年度按计划抓好落实。2025年底前,中心城区、各县市及滨海开发区、峡山开发区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均须控制在7.5%以内。(市城管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审批服务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五、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落
7、实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制度,严格地下水取水审批,有效控制和逐步核减限采区地下水开采量和年度用水计划。除特殊情形外,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禁止新增取用地下水。除符合相关规定确需保留的自备井外,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已接通自来水且满足用水需求的自备井,一律封闭。全面加强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征收,实现应收尽收、足额征收。(市城管局、市水利局、市审批服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六、严格落实节水“三同时”管理制度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在项目立项、规划许可、施工图设计
8、审查、竣工验收备案、水资源论证、用水计划办理等环节,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抓好工作落实。中水设施的设计建设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规范,加强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和施工图纸审查,对不按规定设计中水设施的项目,不予通过图纸审查。中水设施主管部门参与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联审和联合验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水利局、市审批服务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七、着力提高非常规水利用率统筹谋划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利用,将其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优化我市水资源利用格局,做好水资源增量文章。新建城区要提前规划布局再生水管网,科学有序开展
9、建设。认真落实国家、省关于再生水利用的相关政策要求,在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时,符合条件的要强制使用再生水;具备再生水利用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不得批准新增取水许可;产业聚集区、工业园区及用水大户应配套建设污水处理回用设施或使用市政再生水,市政杂用、景观环境、洗车等领域,应优先使用再生水;火电、石化、钢铁、造纸、印染等高耗水行业首选使用再生水,火力发电再生水使用比例不得低于50%,其他高耗水行业冷却循环再生水使用比例不得低于20%,并组织开展企业内部废水利用,逐年降低生产用原水和自来水供应量。2025年底前,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55%o(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
10、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强化海绵城市规划的控制和引领作用,加强雨水集蓄利用设施建设,整体提升雨水利用能力,城市可渗透面积率达到市海绵城市建设指标体系要求。(市住建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加强自动售水机节水管理,重点抓好尾水收集和综合利用,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完善工作台账,严格执行“单独装表计量、与物业或者居委会签订经营服务合同、建设尾水回收设施、到辖区主管部门备案”四项要求,实现尾水应收尽收、水尽其用。(市城管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八、深入开展节水载体创建工作高标准做好国家(省)节水型城市创建(复查)工
11、作,持续巩固深化建设成果,系统提升城市节水水平。尚未创建为国家节水型城市的县级市,要将创建工作提上议程,周密部署、全力争创,确保“十四五”期间创建为国家节水型城市。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研究制定年度省级节水型企业(单位)、社区创建计划,持续深化创建活动。认真组织省节水标杆企业、工业园区、公共机构遴选工作。自2022年起,每个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至少创建4家省级节水型企业(单位)、社区,每两年至少创建1家省节水标杆单位。(市城管局、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制定出台市城市节水奖励办法,将节水载体创建结果与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挂钩。(市城管局牵头,
12、市财政局配合)九、全面抓好工业企业节水持续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工业布局优化,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鼓励高产出低耗水新型产业发展,培育壮大绿色发展动能。严格控制高耗水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推进高耗水企业向水资源条件允许的工业园区集中。大力推进钢铁、火电、造纸、印染、纺织、石化等重点用水行业开展节水改造,提升用水效率。推广应用高效冷却、无水清洗、循环用水、废水资源化利用等技术工艺,提高用水重复利用率。实施“典型带动”战略,组织在全市选树一批污水处理回用、节水设施改造、水循环利用、节水管理等方面的节水标杆企业,引导带动企业节水积极性和主动性。(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城管局、市审批服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十、加大节水宣传教育力度持续深入开展节水宣传教育,积极营造浓厚节水氛围。加强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市情水情教育,增强全社会水危机意识和节水意识,树立正确水观念。强化青少年节水教育,依托科技馆、文化馆、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等场所,建设节水教育基地,开展丰富多彩的节水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加强舆论监督,对浪费水、破坏水环境的行为公开曝光。(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城管局、市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十一、强化考核评价加强对城市节水工作的考核评价,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将节水有关指标和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对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城市管理考核,推动经济结构优化和产业转型升级,督促各项节水措施有效落实。(市城管局负责)本通知自2022年7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