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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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为扎实推进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根据关于印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关于印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本实施方案。一、主要任务(一)全面排查摸底1.排查范围。在继续推进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第三次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登记等工作的基础上,依托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系统(以下简称调查系统),对本辖区内城乡接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工业园区等区域的所有自建房及其他房屋进行排查摸底,特别是要突出排查四类重点自建房,以及涉及安全的违法建筑。2 .排查内容。全面摸清自建房及其他

2、房屋基本情况,重点排查结构安全性、使用场地安全性、经营活动安全性和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等内容。3 .排查方式。突出上下联动、部门协同、条块结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房屋安全隐患排查相关技术要求,落实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安全责任,通过组织产权人和使用人自查、部门和镇(街道)核查、各级专班督查和专业技术力量及其他社会力量参与检查等方式,完成安全隐患评估,逐一归集自建房及其他房屋排查信息。(二)彻底整治隐患1 .建立整治台账。同步推进摸排、评估鉴定等工作,对各类危房及违法建筑逐一登记造册,制定“一房一策”整治方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完善,落实对账销号,确保做到整治完成一户、销号一户。2 .实施分类整

3、治。坚持分类处置原则,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安全隐患突出的房屋,要立即停用,并及时疏散人员,做到封闭处置、依法拆除;对存在设计施工缺陷以及使用不当情况的,通过加固除险、限制用途等方式妥善处理;对存在一般性隐患的,要立查立改,落实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限;对因建房切坡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采取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让搬迁等措施;对违规改扩建的,要建立台账清单,制定清理整改方案。在安全隐患整治到位前,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坚决关停鉴定为C、D级危房的生产经营自建房和涉及人员聚集、公共安全的自建房,依法责令市场主体变更经营场所,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照。同时,全面落

4、实D级危房应拆尽拆,未经全面加固并验收合格的C级危房不得使用等相关要求。(三)加强安全管理1 .严控增量风险。3层及以上新建房屋、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严格遵守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进行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要加强用于生产经营的自建房及其他房屋的审批监管,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必须取得鉴定为非危房的证明或报告。2 .加强日常检查。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要定期开展安全自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组织人员撤离,并向村(社区)报告。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常态化网格化管理制度,按照基层社会治理“一张网”及“基层治理四平台”相关要求,建立综治网格员走访检查、日常巡查、事件上报、联动

5、处理等全过程闭环监管运行体系。3 .整治违法行为。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房屋的清查力度,依法查处未取得土地、规划和建设等手续,以及擅自改建加层、改变结构和布局、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行为,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自建房及其他房屋,不得用于经营活动。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加快建立危房群众举报奖励机制,建立举报、核查、处置、反馈的闭环管理机制。4 .强化数字赋能。以房屋安全数字化改革为牵引,迭代建设房屋安全数字化管理系统,建立多跨协同及数据共享机制,实现房屋建筑的全生命周期

6、闭环管理。5 .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队伍建设,强化房屋安全管理技术保障,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区级关部门房屋安全管理职责。依托镇(街道)自然资源、农业综合服务、村镇建设等机构,统筹加强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落实房屋安全责任。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鉴定机构应对报告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完善房屋质量安全标准,研究建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能力评价、房屋定期体检、房屋养老金和质量保险等制度。加快健全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和城镇房屋安全管理相关法规,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体系。二

7、、进度安排(一)强势推进“百日攻坚”专项整治(至2022年8月15日)。各属地政府对标全区自建房安全“百日攻坚”专项工作节点要求,确保按时完成自建房排查、评估鉴定和解危工作。在7月31日前完成四类重点自建房解危整治任务,8月15日前完成所有自建房解危整治任务。同时结合当前全区防台防汛的工作要求,加强房屋联动解危和协同执法,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具备经营和使用条件的房屋,要立刻落实管控措施。(二)全面排查整治。一是集中排查(至2023年3月底)。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边查边治”原则,对全区范围内所有自建房及其他房屋分步进行重点排查和全面排查,做到查漏补缺、不漏一户。2022年7月31日前,

8、完成四类重点自建房相关信息录入工作;2022年8月底前,力争完成全部自建房相关录入工作;2022年11月底前,组织开展四类重点自建房“回头看”活动,重点检查人员聚集或经营性自建房审批管理薄弱、危房治理难度大、违建问题多发的地区,全力防范自建房安全事故发生;2023年3月底前,完成其他房屋排查及相关信息录入工作。二是集中整治(至2023年12月底)。针对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情况,制定整治工作方案,明确整治重点、目标任务、责任分工、时限要求等具体内容。危房要按照“一房一策”要求,采取“腾、拆、修”三种方式,实行清单式、标准化管理,确保自确认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动态治理改造。2023年9月底前,完成其他

9、房屋安全隐患全面整治及相关信息录入工作,并同步建立全区房屋安全常态化长效管理机制。(三)巩固提升阶段。坚持问题和目标导向相结合,充分利用数字化改革成果,健全房屋安全动态管理机制,及时发现和有效整治动态新增危房。进一步建立健全房屋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施工、经营、改扩建和用途变更等全过程管理制度,完善房屋建设管理长效机制。各属地政府和区级相关部门要根据房屋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将行业领域内城乡公共房屋安全管理作为重要工作内容,从区域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房屋安全长效管控。三、保障措施(一)强化组织实施。由已成立的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整治领导小组)负责自建

10、房安全专项整治的组织实施,统筹落实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督导评估,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负责加强与区“三改一拆”办的工作联系,形成条抓块统、协同闭环的工作模式。相关区级部门要对照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加快制定行动方案,确保政策保障到位、资金保障到位、组织保障到位、工作落实至1J位;各属地政府也要明确自建房及其他房屋安全管理职能的机构,进一步压紧压实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职责。(二)明确部门分工。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自建房及其他房屋的安全监管责任,协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1 .区住建局负责区整治小

11、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组织开展排查整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应用房屋安全数字化管理系统,推进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全链条监管机;2 .区委宣传部负责用作电影院的自建房及其他房屋安全管理;3 .区委编办负责指导明确房屋安全管理职责分工,推动建立部门协同工作机制;4 .区发改局负责房屋安全管理电子政务项目的立项和指导工作;5 .区经信局负责指导行业管理职责范围内工业企业加强生产经营等场所的自建房及其他房屋安全管理;6 .区教育局负责指导用作学校、幼儿园及职责范围内其他教育机构的自建房及其他房屋安全管理;7 .区民宗局负责指导*活动场所安全管理;8 .区公安分局负责指导用作旅馆的自建房及其他房屋特种行业

12、许可证复核工作;9 .区民政局负责指导用作养老机构和其他相关社会福利设施的自建房及其他房屋安全管理;10 .区司法局配合有关部门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法治保障,负责指导监督房屋安全领域业务监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职;11 .区财政局负责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及其他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经费保障;12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交通运输行业领域内的自建房及其他房屋安全管理;13 .区农业农村局按照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14 .区商务局负责指导用作商贸企业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及其他房屋安全管理;15 .区文广旅体局负责指导用作文化、旅游、体育设施的自建房及其他房屋安全管理;16 .区卫生

13、健康局负责指导用作医疗卫生、托育机构的自建房及其他房屋安全管理;17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按职责指导避灾安置场所、用作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及其他房屋安全管理;18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自建房及其他房屋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推动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和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19 .区综合执法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违法改扩建、违章建筑、违规搭建、违反房屋使用安全、违法装修、装修施工破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破墙开洞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活动;20 .区大数据中心负责对房屋安全数字化管理系统提供云资源、数据共享等平台支撑工作;2

14、1 .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指导国家机关的房屋安全管理;22 .区资规分局负责指导依法依规用地,做好地质灾害风险排查,负责指导开展各类违法建筑排查处置工作;23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用作人员密集场所的自建房及其他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24 .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的自建房及其他房屋安全监管责任。(三)加强支撑保障。各属地政府要将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统筹纳入政务信息化工程并安排工作经费,在专项整治工作中组织做好法律咨询、司法调解、维护稳定等工作。(四)强化督促指导。加强督促指导,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予以通报批评;对问题严重的,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要严肃问责。发现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依纪调查处置。相关工作纳入区委区政府督查督办范围,区整治小组办公室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开展督导评估。(五)做好宣传引导。深入开展房屋安全科普、政策法规宣传动员和相关普法教育,不断增强群众房屋安全和主体责任意识,引导广大群众积极支持、自愿参与专项整治工作。各属地政府于2022年7月30日前将本辖区行动方案报送区整治小组办公室,并于每月25日报送当月整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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