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关于司法公正的调研与思考(整理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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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司法公正的调研与思考司法公正一一法治社会的必然追求。法治社会中,推崇这样几个原则和精神:法律至上、法为善法、有限政府、保障人权。而保障人权是法治的核心、基础和出发点。符合法治精神的法应是维护人的尊严、尊重人的价值、保障人的权利的法。“法治的理想,就是去创造和维持一套原则、规则、程序和机构以保障每个人的权益,防止他受到政府或其他人的侵犯,使每一个人都有机会过一种合乎人的尊严的生活“。而要实现这一切,公正的行使定分止争的终极性权力一一司法权便成为法治社会题中的应有之义。如果没有司法公正作保障,那么“法治”便无法实现其所追求的“法律规束住了国家权力和政府后而使权利在人与人之间得到合理配置的社会状

2、态。”司法是法律制度动作的核心内容,是实现法治的重要环节,司法公正便是走向社会正义与公平的桥梁,是全部司法活动所要追寻的最高价值向。何谓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或曰公正司法,其基本含义就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具体说是指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的程序,将国家规定的实体法规按照公平原则和合情合理原则,运用于现实生活中的人和事,或在法律没有规定时,按照社会公认的公平理念,来处理司法活动中的人和事时,所体现出来的一种公平的价值观念和一种公平的司法实际效果和社会效果。当然,对于司法公正的标准,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是程序公正,地位中立,裁决公正,效力权威原则

3、是大家公认的要素。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所谓实体公正结果公正,即是指严格按照实体法办事,司法活动就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所做的裁决或处理是公正的,即刑事诉讼结果的公正;所谓程序公正即指程序本身的科学性亦即程序设置的合理性、公正性,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所受到的对待是公正的,所得到的权利主张机会是公正的。程序的正当性作为司法公正的切入点,其本身应成为诉讼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如果诉讼依实体法是正义的,但诉讼过程存在不正当的情况,那么,该诉讼结果应认定为不公正,进而认定该诉讼不公正。如在刑事诉讼中,审判者应是中立的身份,他完全站在超然的立场上,不得怀有支持或反对某一方的偏见,也不能

4、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预,以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无私。合议庭成员、陪审员、辩护人、公诉人地位平等、机会均等,特别是公诉人与辩护人“两造的对抗与平等”是实现刑事诉讼程序公正的核心。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权利应当得到切实保障,刑事诉讼程序应设置疑罪从无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等对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条款,即嫌疑人、被告人有保持沉默的权利且在控方所搜集的证据不能确实、充分证明其有罪的情况下应一律推定为无罪,以保证程序设置的正义性。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是统一于司法公正的两个方面,二者相辅相承的。但是二者又是两个相互区别的价值标准,实体公正不等于程序公正,程序公正也不等于实体公正,有时甚至会发生冲突。程序公正,不一定

5、必然达到实体公正;实体公正,其程序也未必公正。二者发生冲突时,程序公正应当优先于实体公正。因为实现程序公正是绝对的,在任何情况下都可能实现的公正只能是程序公正。而实体公正即结果的公正则由于受各种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只能是相对的。如果说实体公正是最终产品的公正,那么程序公正则是该产品生产过程的公正。两者紧密相连,没有正当的程序,难以产出合格的产品。因此必须改变轻程序的做法,这不公因为公正的程序会让人产生好感、敬意和信心,体会到法的公正、神圣和尊严,还因为公正的程序能缓解、放弃实质正文所引起的矛盾一一公正的程序已给被告人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提出证据的机会,并且他们相信是公正无私的法官进行了慎重的审判,

6、所以,对判决结果的不满也因失去了客观依据而只能接受。这种效果并不是来自判决内容的正确等实体性理由,而是从过程的公正性、合理性中产生出来的。所以只要你遵守细致规定地、光明正大的诉讼程序,你就几乎有把握地获得公正的解决方法。当然,程序公正并不必然导致实体公正。“公正的程序也会造成实际上的审判不公正,如证据规则。由于证据的来源要有合法的途径,而通过合法途径很难或不可能找到证据时,就势必造成法院立案的困难,无法举证的依法要承担败诉的结果,而事实上被告确实作了其所被指控的犯罪行为,这样,公正的程序造成了实际审判的不公正”。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会产生矛盾,一方面,社会又希望减少刑事犯罪,要求以事实为依据,做到实体真实;别一面,社会又希望维护社会公民最大程度的法律安全,因此程序必须正当,这两者本身是矛盾的。至于如何处理二者的关系,笔者认为,在中国现有法律文化传统下,应尽量做到二者的兼顾和协调,因为,刑事诉讼在本质上首先是一种解决社会冲突的机制,查明真相乃各国刑事诉讼的目的之一,不仅我国,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也不例外。司法公正题中之义就应当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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