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荣誉市民授予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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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荣誉市民授予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23)24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临沧市荣誉市民授予办法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2023年4月27日临沧市荣誉市民授予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荣誉市民授予、管理、服务工作,褒扬为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对外交流合作等作出突出贡献的市外人士,汇聚社会各界的智慧和力量,助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临沧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荣誉市民称号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具体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办理。宣传、统战、网信以及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体育、科技、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

2、障、生态环境、商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外事、市场监管、广播电视、投资促进、税务、侨务、海关、人行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荣誉市民称号授予、管理、服务相关工作。第三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市外人士可被授予“临沧市荣誉市民称号:(一)支持、参与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被人民群众广泛认知、认可的知名人士;(二)本人或其独资、控股、实际控制的企业在本市注册企业,开展产业类投资、建设、经营相关活动,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1 .在本市投资并产生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2 .所投资企业在现代农业发展方面社会效益良好、带动较大范

3、围内的群众持续实现较大幅度增收的;3 .所投资企业在生物医药、新型工业化以及文化展示、体育竞技、娱乐体验、康养旅游等新产品、新业态方面具有较强社会影响力、产业带动力的。(三)本人或其独资、控股、实际控制的企业,为本市教体、科技、文化旅游、卫生健康、产业发展、招商引资、社会公益和慈善等事业作出突出贡献:1 .为本市辖区内院校提高办学水平、扩大对外影响,或对本市重点学科、专业、产学研基地发展以及解决产业发展中的关键问题提供大力帮助和支持,产生良好社会效益的;2 .为本市引进先进技术、人才和设备,促进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或传统产业转型升级,贡献突出的;3 .为本市科技事业发展提供关键技术支撑,或者该

4、技术处于全国领先水平,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4 .在医学科技前沿有重大研究成果,对推动本市医学科技进步产生重要影响的;5 .为本市文化旅游、教体事业发展持续作出重大贡献,对推动本市文化旅游、教体事业在全国范围内产生重要性影响的;6 .对促进本市城乡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优化投资环境作出突出贡献的。(四)为本市引进项目资金、高端人才、高新技术作出突出贡献的;(五)为本市对外交流与合作、开拓国内外市场、发展国际国内友好城市关系、提升国际国内形象作出突出贡献的;(六)属于本市引进的院士、专家、学者,作出突出贡献的;(七)在其他方面为本市作出突出贡献的。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授予荣誉市民称号:(一)

5、提供虚假申报信息的;(二)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三)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受到行政和治安处罚的;(四)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的;(五)有法律规定严重失信行为的;(六)有其他与荣誉市民称号不相称的行为。第五条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按下列程序办理:(一)推荐。符合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件的市外人士,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征得本人同意后,填写临沧市荣誉市民推荐表,并附被推荐人信用度及社会形象的情况说明,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审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实申报材料,提出荣誉市民人选建议名单,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三)公示。荣誉市民人选建议名单应

6、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在公示期满后30日内作进一步考察,并提出处理意见。(四)审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审查意见,提出荣誉市民人选名单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市委审定。(五)授予。荣誉市民人选经市委审定后,以市人民政府市长的名义签发临沧市荣誉市民证书并加盖临沧市人民政府公章,举行荣誉市民称号授予仪式。荣誉市民称号授予仪式可以单独举办,也可以与本市举办的其他重大活动合并组织。(六)公告。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向社会公告。第六条对到访的外国友好城市的行政首长、议会议长以及国际知名人士等,需要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可以不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直接

7、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后报市委决定。第七条荣誉市民享受以下礼遇:(一)获得“荣誉市民卡,在本市内各景区景点予以免票服务,同时在景区景点、机场、公立医院、银行等机构享受绿色通道;(二)应邀参加本市举行的重大庆典活动,享受贵宾礼遇;(三)应邀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政协临沧市委员会有关会议;(四)应邀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专题调研、决策咨询等活动;(五)获赠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资料;(六)子女在本市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入学给予优先;(七)对需在本市长期居留的荣誉市民,视情况依法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八)在本市口岸出入境时,各联检部门依法给予通关便利;(九)应市委、市政府邀请参加本市重大活动、重要会议给予核销参

8、加活动及会议产生的食宿及交通等相关费用;(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礼遇和待遇。第八条荣誉市民出现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主动放弃荣誉市民称号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市人民政府终止其称号。撤销和终止荣誉市民称号的,应当向社会公告。第九条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根据实际适时开展,荣誉市民称号为其获得者终身享有,但是依照本办法规定被撤销或终止的除外。第十条荣誉市民应当珍视荣誉,关心、支持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一)积极参与市委、市政府邀请的各类会议、活动;(二)在相关领域对本市进行深入调研,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建言献策;(三)积极宣传推介本市,提升本市对外形象和影响力;(四)利用自身的影响力和社会声誉,积极为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贡献力量。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与荣誉市民保持联系,通报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情况,听取荣誉市民的意见和建议,宣传荣誉市民的事迹。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建立荣誉市民信息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第十三条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予以保障。第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在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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