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明确成都市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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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明确成都市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成经信发(2023)6号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1)354号)精神,进一步优化用电营商环境,减轻全社会电力接入环节负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及定义

2、本通知适用于自2021年3月1日起,通过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正式用电(新装、增容)项目。2021年3月1日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仍按原有政策规定或合同约定执行。电力接入工程费用指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红线难以确定时,以距离用户建筑直线距离最近的现有市政道路规划红线为界)处连接至公共电网(变电站、开闭所、环网柜等)之间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费用,包括土建、电气及其他费用等,不包含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以及用户提出的超标准报装或个性化需求等延伸服务费用。二、费用分担机制建立政府、供电企业共同承担的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一)低压居民、160千瓦及以下低压小

3、微企业、电能替代项目和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项目的电力接入工程电气费用(政府承担的部分除外),由供电企业承担。(二)储备土地(含配置土地,具体包括工业、住宅、商业及其他具有一定经营性功能的土地和文化、教育、体育、卫生、交通等公益性质的土地两类,下同)应结合周边基础设施或土地开发进度,开展电力接入工程建设,土地提供方要完善与地块相关的供电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方案,落实工程建设资金,确保供电等市政配套基础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步使用。与储备土地直接相关的供电等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土地开发(土地整理)支出,由土地提供方承担,不得由供电企业负担。(三)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及市域(郊)铁路成都段部分电力

4、通道、电气等费用,由相应项目业主承担。(四)市政府已出台及后续支持电网建设政策明确的分担机制,按相应政策执行。以上未明确的特殊项目由属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专题研究,“一事一议明确接入费用方案和实施主体。三、实施流程及其他要求用电项目应纳入全市电网“一张网统一规划、统一建管、统一运维、统一抢修、统一升级。(一)供电企业承担的电力接入工程,由供电企业负责出资建设,满足用户用电和工程建设的进度要求。(二)政府储备土地及其他由政府承担的电力接入工程费用,由土地提供方或政府指定的平台公司作为实施机构,负责统筹协调、资金监管等职责。其中,电气部分可委托供电企业建设或委托供电企业以市场化方式建管。具体实施流程

5、由实施机构按照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三)电力接入工程须按照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电力用户受电设施建设运维安全技术及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成经信能源(2022)52号,以下简称导则)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和规范实施。四、资产处置及运维养护由供电企业建设或委托供电企业以市场化方式建管的项目建成并通电后,符合导则等有关规范要求并经供电企业验收合格后,可将电力接入工程相关资产无偿移交至供电企业,签订所有权移交协议。政府出资建设的电力通道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和规范验收合格后,可无偿移交政府指定的运维管理单位或供电企业,后续运行维护、改造、检修和事故抢修等费用由接收单位负责。五、附则本通知自2023年5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5月28日。试行期如有争议事项,按照“一事一议协商解决,后续由发文部门组织修订。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重大政策调整,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详细实施细则。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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