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大件运输许可服务与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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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大件运输许可服务与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江西省大件运输许可工作,加强大件运输许可服务与管理工作,提高大件运输许可服务质量与管理效率,优化全省交通运输营商环境,助力中国制造”和重大工程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路政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江西省行政区域内大件运输许可服务与管理工作。内容包含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通行管理、服务保障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第三条江西省大件运输许可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便民高效、保障安全的原

2、则。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大件运输,是指载运不可解体物品,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属于超限运输车辆,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许可,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行为。第五条车辆整备质量、单轴最大轴荷或外廓尺寸不符合GB1589-2016规定的专用作业车行驶公路时,应当参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办理大件运输许可。第六条大件运输按照车货总体外廓尺寸和质量,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一)一类大件运输为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总长度未超过20米且车货总质量、轴荷未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十七条规定

3、标准的;(二)二类大件运输为超过一类大件运输标准且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总长度未超过28米且总质量未超过100000千克的;(三)三类大件运输为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或者总质量超过100000千克的。第七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件运输许可管理工作。委托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大件运输许可有关服务工作。委托省综合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负责全省干线公路基础数据库动态更新及全省道路运输领域经营业户、从业人员、运输车辆、运输资质和信用等有关工作。各级公路事务性机构、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4、货运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大件运输许可服务与管理相关工作。第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大件运输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或相关网站公示。第二章申请受理第九条大件运输的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资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承运,并在运单上如实填写托运名称、规格、重量等相关信息。大件运输的承运人,应当在行驶公路前,依法申请办理大件运输许可手续:(一)进行跨省、省内范围内跨设区的市大件运输的,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二)进行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大件运输的,向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5、由其受理并审批;(三)进行区、县内大件运输的,向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第十条申请大件运输许可的,承运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加盖承运人印章:(一)大件运输许可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货物的名称、外廓尺寸和质量,车辆的厂牌型号、整备质量、轴数、轴距和轮胎数,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总质量、各车轴轴荷,拟运输的起讫点、通行路线和行驶时间;(二)承运人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三)车辆行驶证或者临时行驶车号牌。第十一条属于三类大件运输的,以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情形的,承运人申请大件运输许可时,除提交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

6、加盖承运人印章:(一)记录车货总体外廓尺寸信息的轮廓图,主要采用绘图或者照相的方式,对车货总体轮廓进行记录,能够清晰显示车货外廓具体参数,并且包含正视图、侧视图的证明材料;(二)护送方案,主要包含护送车辆配置方案、护送人员配备方案、护送路线情况说明、护送操作细则、异常情况处理等相关内容。第十二条通过网上提交申请的,材料形式为材料原件的彩色电子扫描件。承运人现场提交大件运输许可申请的,应提供申请材料原件,其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或者临时行驶车号牌可提供复印件,并加盖承运人印章。第十三条承运人应当如实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规定的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十

7、四条承运人提出的大件运输许可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予受理:(一)货物属于可分载物品的;(二)承运人所持有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记载的经营资质不包括大件运输的;(三)承运人被依法限制申请大件运输许可未满限制期限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载运单个不可解体物品的大件运输车辆,在车货总质量未超过限定标准的前提下,加装多个品种相同的不可解体物品或加装该不可解体物品配件,其外廓尺寸超限情形未发生改变的,视为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第十五条申请事项属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承运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

8、个工作日内受理大件运输申请。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承运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予受理大件运输申请的,应当现场或在系统反馈具体原因。第三章审查决定第十六条起运地的设区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收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转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查。第十七条以江西作为起运地的三类大件运输申请,通行路线所属行政区域的起运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做好大件运输车辆核查工作,应当征求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并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必须组织现场勘验,核对申报材料是否属实,重点核查以下几

9、个方面:(一)货物是否属于可分载物品;(二)车货总体外廓尺寸、总质量、轴荷等数据是否与申请信息一致;(三)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固定货物;(四)是否按照有关要求在车辆上悬挂明显标志;(五)货物装载方式是否造成车货总体外廓尺寸显著加大,影响大件运输车辆通行安全;(六)护送车辆配备的安全设备是否齐全。现场核查时,原则上核查地点为申请材料中通行路线起点,需要变更核查地点时,可依据实际情况商定核查地点,但应以起运点2KM范围内为限。现场核查单位在核查前,应通知申请人提前准备大型不可解体物品调运单以备核查;属从生产单位起运的货物的,由生产单位提供;非从生产单位起运的货物的,由托运人提供。现场核查人员必须使用具

10、有影像摄录功能的信息化装备对车货信息(正视、侧视、后视)、护送车辆(与运输车辆并排正视)进行摄录或拍照,核查完毕后填写大件运输许可现场核查单并上传至江西省大件运输许可系统,经核查与申请信息不符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依法进行查处。第十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大件运输申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人员勘测通行路线,并结合养护工程等技术部门的意见,提出切实可行的勘验意见,不得简单以超出桥梁现有限载限高限宽、辖区车流量大、无法开展桥梁验算等理由却不提出服务措施,而直接否决、阻碍或者消极抵制大件运输许可申请;必要时可通过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验算,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承运人应当按照规定要求采取

11、有效的加固、改造措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路管养部门对承运人提出的加固、改造措施方案进行审查,并组织验收。第十九条车货总质量未超过120000千克的大件运输车辆行驶一级公路或者高速公路,以及通行不低于公路一级汽车荷载且技术状况评定为一类或者二类的桥梁的,无危桥或施工改造影响通行等情形下原则上不需采取加固、改造措施。已通过验算且验算处于有效期内的路线,大件运输车辆车货总重、货物装载、平均轴荷等优于验算车型的,不再进行验算。第二十条采取加固、改造措施应当满足公路设施安全需要,并遵循下列原则:(一)优先采取临时措施,便于实施、拆除和可回收利用;(一)采取永久性或者半永久性措施的,可以考虑与公路

12、设施的技术改造同步实施;(三)对公路设施采取加固、改造措施仍无法满足大件运输车辆通行的,可以考虑采取修建临时便桥或者便道的改造措施;(四)有多条路线可供选择的,优先选取桥梁技术状况评定等级高和采取加固、改造措施所需费用低的路线通行;(五)同一时期,不同的大件运输申请,涉及对同一公路设施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由各承运人按照公平、自愿的原则分担有关费用。第二十一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下列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一)对于一类大件运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二)对于二类大件运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三)对于三类大件运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作出。第二十二条

13、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收到省级转送的申请材料起应当在下列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一)对于一类大件运输,自收到转送的申请材料起即时作出;(二)对于二类大件运输,自收到转送的申请材料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三)对于三类大件运输,自收到转送的申请材料起4个工作日内作出。第二十三条对一、二类大件运输申请,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且信用履约良好的可实行快速审批;加强三类件冒充二类件的勘验、审核工作,对疑似虚报申请材料、有失信违法记录、列入风险名单及重点监管对象的承运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下发至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核查加强监管。对三类大件运输申请,省级交通运

14、输主管部门协调沿线各设区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反馈至江西省大件运输许可平台。对信用优秀诚信经营的大型设备生产厂家提交的三类件申请,首次进行现场核查审批通过后,后续的大件申请在未超过首次申报的车货外廓尺寸、车货总重、轴重,且承运车型、通行路线一致的情况下,生产厂家提供大型不可解体物品调运单后,无需再次现场核查。公路路况符合通行条件,且不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予以快速审批。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一)采用普通平板车运输,车辆单轴的平均轴荷超过100OO千克或者最大轴荷超过13000千克的;(二)采用多轴多轮液压平板车运输,车辆每轴线

15、(一线两轴8轮胎)的平均轴荷超过18000千克或者最大轴荷超过20000千克的;(三)承运人不履行加固、改造义务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五条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承运人颁发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依托公路超限检测站、高速公路收费站等具备检查条件的场所进行检查的有关事项应做好事前告知,将有关要求备注在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上。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向承运人说明理由,并告知承运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四章车辆护送第二十六条车辆护送按照相关行业标准、业务规范和技术要求实施。符合本细则第六条第三项规定,以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公

16、路完好、安全、畅通情形的,承运人在申请大件运输许可时还应当提交记录载货时车货总体外廓尺寸信息的轮廓图和护送方案。未配备明显安全警示标志、护送标志、应急设备、通信设备的非专业车辆不得作为护送车辆。承运人应当按照护送方案自行护送或委托具备护送能力的第三方机构护送。第二十七条护送车辆必须全程参与护送运输任务,如遇车辆故障更换护送车辆,需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第二十八条护送车辆应安装明显提示警示标识。护送车辆应在车体两侧喷涂或张贴“公路大件护送”字样,表明车辆性质为公路大件运输护送车辆。第二十九条护送车辆需配备以下装备:(一)三角警告牌(不少于2个);(一)反光锥(不少于20个);(三)有反光功能的

17、安全告示牌、停车楔(不少于2个);(四)救援绳索、千斤顶、消防钳、灭火器和医用急救包等安全救险器具。第三十条每辆护送车辆,应配备不少于2名大件运输护送人员(含驾驶员),同时需配备2个对讲机。护送人员在执行护送任务时应统一着前后印有“大件护送”字样、明显反光标识的专业服装。护送人员护送任务时配置通信、安全器具、应急等设施及工具。第三十一条大件运输护送应当遵循下列要求:(一)护送单位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大件运输车辆护送组织、联系、协调、实施等事宜,按许可的护送方案实施;(二)实施护送前,护送人员应当对大件运输车辆进行全面检查,排除风险隐患;(三)在行驶过程中,护送车辆应当全程开启双闪灯,与大件运输车辆

18、形成整体车队;(四)护送队伍应当通过对讲机、电话等,保持实时、畅通的通讯联系;(五)需匀速居中行驶通行公路桥梁或者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公路设施时,护送单位应当按照安全防护的要求指挥大件运输车辆单车沿桥梁中心线匀速行驶,依次通行,前车完全通过后,后车方可通行;严禁在桥上制动、变速或停留;(六)对于大件运输采用“单车过桥”通行方案的,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等相关部门应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配合护送。第五章服务保障第三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持续加强宣传推广,开展大件运输大走访活动,主动公布区域办理网格化服务人员,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点大件运输企业开展业务培训I,深入宣贯大件运输许可政策,帮助大件运输

19、企业有关人员熟悉网上许可系统平台,切实提高系统使用效率和许可工作效率。第三十三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大件运输主通道的建设,对通行能力不足的互通匝道、收费站加大改造力度,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设置超宽车道。大件运输主通道沿线地市,应至少设置一条正常通行宽度4.5米至6米的超宽车道。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合理改造大件运输通道收费站超宽车道的称重检测设备,增设外廓尺寸自动检测设备,实现对大件运输车辆车货总质量、总体外廓尺寸、轴荷等数据的快速检测。可在省界入口方向、ETC门架处、收费站加装称重检测设备。第三十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全面梳理本地区大件运输重点货运源头情况,报请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纳

20、入重点货运源头单位。鼓励大件运输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安装称重检测、外廓尺寸检测和视频监控等设备,接入大件运输许可系统,实现“不见面”核查;接入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监管信息系统或治超联网管理信息系统,防止未经许可或车证不符的大件运输车辆出站出场。第三十五条各公路管养单位应当加强桥梁、公路的管理和养护,科学统筹安排养护作业时间和方式;定期开展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检测和评定,及时报送养护施工计划更新技术状况数据,为大件运输许可审批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其技术状况信息提供便利。第三十六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的受理审批、协调沟通、业务咨询、技术保障、服务监督等工作,并落实“AB

21、”岗制度,及时办理大件运输许可。第三十七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公路超限运输许可工作经费保障,统筹安排必要的专项资金用于勘测、验算、监管、服务保障等能力建设。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大件运输车辆应当随车出示有效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并主动接受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的监督检查。大件运输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应当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一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第三十九条大件运输监管部门应加强大件运输车辆通行检查,重点抽查是否具有有效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车辆号牌、车货总质量、总体外廓尺寸、轴荷等数据是否一致;是否按许

22、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是否按照许可的护送方案护送。发现违法情形及时处理。对未按要求进入指定场所接受监督检查的,应纳入重点监管名单,在许可申请、行政检查时重点审查和核验。对拒绝配合调查处理的车辆应录入风险名单管理。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可依托许可平台或治超信息平台、公路超限检测站、收费站、路面车辆检测、货运车辆卫星定位、ETC门架、高速公路称重检测等,加强对大件运输车辆总体外廓尺寸和质量的核查,定期开展本区域许可的大件运输车辆倒查监管,发现虚假申报、“大车小证”、不按许可路线和时间行驶等违法情形的,依法进行处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收费站出入口管理,核验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发现大件运输承

23、运车辆、车货尺寸、通行路线、通行时间及装载物品等有关情况与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未经许可和持假证的大件运输车辆,应当制止其继续行驶高速公路等违法行为,及时报告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处理。并对发现的涉嫌违法大件运输车辆定期统计上报,推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专项查处。第四十条大件运输许可申请实施信用分级管理,对信用良好的优先办理,对失信行为实施闭环管理。大件运输承运人、大件运输车辆在江西申报大件运输许可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行为的,经执法机构核实认定后,1年内不得在我省申请大件运输许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通行证的,经执法机构核实认定后,3年内不得在我省申请大件运输许可。

24、承运人被列入“信用中国”、“信用交通”网站公布的失信名单的,在失信名单信息撤出前,限制申请大件运输许可。第四十一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应加强大件运输许可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强明察暗访,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大件运输许可服务与管理工作情况,联合相关单位打击“黄牛”带路等违法行为。发现在大件运输许可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或与“黄牛”内外勾结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大件运输许可工作的考核,考核结果列入年度目标管理指标。重点考核以下几个方面:(一)大件运输许可工作的办理时限;(二)大件运输许可工作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的执行情况;(三)大件运输许可工作的社会服务效果;(四)大件运输许可工作的业务技能掌握情况。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对大件运输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一)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大件运输许可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作现场与工作系统进行检查;(三)对发现的问题以及其他违法行为依法追责。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细则自2023年8月1日施行。第四十五条本细则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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