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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淄博市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办法(2023年4月28日淄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发挥询问的监督作用,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监察、公正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专题询问办法。第二条专题询问,是指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市人大专门委员会专家库成员、利益相关群众代表(以下简称“询问人”),对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有关工作情况提出问题、要求作出答复的一种
2、监督活动,是询问的深化与拓展。第三条专题询问应当坚持问题导向,遵循依法有序、注重实效的原则。第四条市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部署、“一府一委两院”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人民群众重点关注、反映强烈或者迫切需要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有计划地开展专题询问。专题询问议题根据下列内容确定:(一)“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二)法律法规实施及部门履职情况;(三)市人代会代表议案建议;(四)代表“双联”建议;(五)淄博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大数据分析反映的热点问题。确定,按照每年不少于六个询问议题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及专家库成
3、员、市人大代表可以向主任会议提出专题询问议题建议。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对所提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全面了解分析情况,找准询问议题。涉及市政府多个部门的询问议题,原则上应询部门应当属同一副市长分管。第六条专题询问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召开联组会议单独实施,一般每两个月组织一次。专题询问由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承办,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专题询问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其他询问人参加。第七条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根据专题询问议题和专题询问时间安排,与应询部门(单位)建立联系协调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有序推进专题询问的准备工作。第八条议题
4、相关专门委员会负责拟定专题询问工作实施方案,提请主任会议研究。专题询问工作实施方案包括:询问目的,询问议题,应询部门(单位),会议议程、时间、地点、主持人、询问人,列席范围和新闻报道等内容。第九条专题询问之前,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围绕询问议题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确定备选询问问题。第十条应询部门(单位)应当配合开展专题询问工作,起草询问议题相关工作情况汇报,做好应询准备工作。应询部门(单位)相关工作情况汇报,应当于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十日前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第十一条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于专题询问七日前,将应询部门(单位)相关工作情况汇报发给询问人
5、,询问人参照情况汇报和备选问题,确定有代表性的具体问题做好询问准备,每个应询部门(单位)询问问题总数控制在五个以内。第十二条专题询问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一府一委两院”负责人列席会议并作表态发言。根据专题询问议题,应询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以下简称“应询人”)参加会议并回答询问。必要时,询问议题所涉及的其他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也应当参加会议并回答询问。第十三条专题询问,采取一问一答的方式进行。询问议题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逐一进行。涉及具体业务的,应询部门(单位)有关人员可以补充回答。询问人提出问题,应当紧扣询问议题和部门(单位)职责,抓住关键主题,不回避矛盾。根据回答
6、询问情况,询问人可以进行追问,也可以就询问问题发表意见。其他人员可以就同一问题进行补充询问。应询人回答问题,应当实事求是、直截了当,用事实和数字说明问题,不推脱敷衍、避重就轻。对询问问题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询人应当说明原因,并于会后十日内书面答复。询问问题涉及国家秘密的,应询人作出说明,可以不予回答。第十四条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就应询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第十五条专题询问会议后,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对询问的具体问题和应询情况进行梳理归纳,提出工作建议,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转交“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办理。“一府一委两院”应当于两个月内,将办理情况书面反馈市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条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定期对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认为应询部门(单位)落实办理意见不到位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汇报情况,形成继续整改的意见;对整改不力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强化监督,直至整改落实到位。第十七条专题询问工作情况,应当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