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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公共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有效地利用学校资源,服务学校发展,规范和加强学校公共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对外租赁的公共房屋包括新校区西服务区二层楼一楼、临向阳路一、二楼及地下室、服务师生的金融及通讯用房;文化路校区临街楼一、二楼。第三条后勤管理处是学校房产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牵头负责公共房屋租赁相关事宜。第四条学校房屋对外租赁,一般通过竞标或议标方式进行,出价高者中标。中标者(下称商户)与学校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第五条学校房屋对外租赁的招议标工作由后勤管理处按照工作程序,负责牵头组织实施。(一)一次性出租超过20(2以上房屋,或对一个区域内的多间房产进行招租时,由后勤管
2、理处、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组成竞标小组,进行公开招标。(二)日常零星房屋租赁,由后勤管理处组织竞标或议标。第六条学校公共房屋租赁合同周期原则上为1年。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合同续签等内容以房屋租赁合同为准。第七条商户中标后,应及时交纳履约保证金。租赁面积50平方米以下保证金1000元;50-100平方米保证金1500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通过学校院长办公会议确定保证金标准。第八条商户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足额交纳合同期内租金。逾期不交纳的,每天按照合同金额的5%交纳滞纳金。第九条商户在经营过程中,应遵纪守法、服从学校管理。确保物价稳定、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和店面整洁卫生。第十
3、条关于合同中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有权中止合同:(一)逾期一个月及以上不交纳租金的。(二)在经营过程中,被行政机关检查通报问题,情节严重的。(三)不服从学校管理,造成恶劣影响的。第十一条因商户自身原因中途退出的,应在退出前一个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其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余款在房屋清退后一周内无息退还本人。第十二条后勤管理处按照房屋租赁年交费总额的12%提取管理费,用于支付市租赁办、工商管理等行政性收费和租赁房屋日常维修管理等开支,提取的管理费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第十三条学校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等部门要加强对租赁房产的监督。第十四条学校房产租赁管理人员要树立服务意识,积极主动地为商户搞好服务,不得推诿、扯皮、刁难商户;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严禁私自向商户索取不当利益,违者将给予纪律处分。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XX学院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校政办字(2009)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