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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评阅及答辩相关事宜的规定第一条为增强研究生及导师的学习(工作)主动性,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研究生开题前,必须完成XX学院研究生研讨(Seminar)管理办法规定的次数,否则不允许开题。第三条研究生开题由研究生导师组织,邀请本学科领域3名以上(包括导师本人)具有研究生导师资格的专家学者参加开题报告的审查与点评。第四条研究生开题前,提交XX学院研究生开题申请表,经研究生秘书审核,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开题。第五条研究生开题后,根据参加开题论证的专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修改开题报告,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开题报告及开题论证意见书。第六条研究生申请参
2、加学位论文答辩,填写XX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表,须按XX学院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实施细则的要求,提交已发表的学术论文或由导师按规定签署意见的学术论文录用通知书。第七条研究生学位论文一律根据XX大学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进行检测,并严格按规定处理。1、文字复制比在20%以下的学位论文,视为通过检测,但仍需修改,修改后经导师签字确认后可申请论文评审;2、文字复制比在20%-50%的学位论文,疑似有抄袭行为,修改后可申请复检,复检后文字复制比在20%以下的学位论文,视为通过检测;若文字复制比仍在20%以上,经论文指导教师提供保证书认定确无抄袭
3、行为者,视为通过检测,可申请评审;否则延期半年后再申请答辩。3、文字复制比大于50%的学位论文,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并组织同行专家进行分析,对是否有较严重抄袭行为作出认定。若专家认定该论文有较严重抄袭行为的,则按照XX大学学生处分条例给予记过处分,并于半年后再申请答辩。若专家认定该论文无较严重抄袭行为,则修改并经导师签字后可申请评审。专家认定相关费用由导师承担。第八条研究生学位论文实行双盲评阅。研究生须按学校统一规定的时间提交由导师签署“同意送审”的学位论文,由学院研究生秘书按学校相关统一送外盲评。第九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提交盲审论文2篇,如2篇盲审结果均为“同意答辩”和“同意授予学位
4、”,则参加答辩;如果2篇均为“不同意答辩”,则不能参加答辩,推后半年后再按程序重新申请答辩。如1篇为“不同意答辩”、一篇为“同意答辩L则另外送1篇盲评,如结果为“同意答辩”和“同意授予学位”,则可参加答辩,如结果仍为“不同意答辩”,则不能参加答辩,推后半年后再按程序申请答辩。第十条研究生如在规定时间内未取得学位论文答辩资格,或未能按时提交学位论文盲评者,一律推后半年答辩。第十一条研究生论文答辩由研究生导师组织或由研究生导师联合组织。研究生答辩前,研究生导师或研究生导师组将拟邀请的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提交学院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后组织答辩。第十二条研究生导师须在学院召开学位分委员会会议之前组织完成论文答辩,答辩时邀请学院分管领导参加并主持答辩会议。第十三条学位论文答辩前,研究生导师或研究生导师组应确定答辩秘书,并由研究生秘书指导其负责答辩记录及答辩中相关事宜。研究生秘书负责发放、收集、统计表决票,宣布表决结果。第十四条答辩结束后,研究生秘书收回表决票及答辩决议。研究生根据答辩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修改论文,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按规范的格式和要求,提交学位论文。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