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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校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贵重精密仪器设备是学校多出人才、多出成果的重要物质条件保证,是进行教学、科研和生产的重要手段,各部门要管好、用好,使其发挥最佳效益。第三条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管理范围(一)凡单价为10万元人民币(含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二)单价不足10万元人民币。但购置专用配套设备后,整套价格达到或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三)单价不足10万元人民币,但属于科学技术部(原国家科学委员会)规定的23种仪器设备(附件1)。第四条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购置与管理必须
2、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工作需要统筹安排,避免重复购置,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第二章申购第五条学校根据教学和学科的发展规划合理购置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购置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应履行下列程序:(一)购置仪器设备的可行性论证报告1.仪器设备对本学校、本地区工作任务的必要性及工作量预测分析(属于更新的仪器设备要提供原仪器设备发挥效益的情况);2 .所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仪器设备适用学科范围,所选品牌、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3 .欲购仪器设备附件、零配件、软件配套经费及购后每年所需运行维修费落实情况;4 .仪器设备工作人员的配备情况;5,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备的
3、安全、完备程度;6校内外共用方案;7.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二)购置仪器设备的审批1 .申购单位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2 .由教务处会同科技处组织相关学科专家和有关人员进行评审,报分管校长审批。第六条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购置按国有资产管理处管理规定执行。第七条设备到货后,由国资处及时约请教务处、科研处、使用单位、审计部门有关专家组成验收小组(进口设备必要时还要请出入境质量检验检疫部门派人参加)共同开箱验收,并详细记录,写验收报告。有关凭证和技术资料不齐全,不予验收。验收中,如发现错货、缺货、损坏等情况,要妥善保管并抓紧办理补退和索赔手续。第八条设备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入账建卡手续,使用单位应抓紧
4、安装调试,注意把好质量关。第三章管理第九条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实行专人管理制度,管理人员由使用单位确定并报教务处备案。要鼓励水平较高的教师和技术人员到实验室从事实验技术和设备开发研究工作,以提高仪器的综合使用效益。专管人员应思想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或经培训考核,能达到所管设备的技术要求,专管人员一经确定,不要轻易变动。第十条随时做到账、卡、物相符。建立完整的技术资料档案,由学校档案室负责保管,使用单位必要时可以复印。这些资料要定期清理、增补、修复,妥善保存。其中的保密件,未经学院(部、中心)负责人同意,不得借阅。第十一条每台设备都要有安全操作规程、安装调试、保养维修并
5、及时填写XX学院贵重精密仪器设备使用记录表(见附件2)。为了积累仪器使用率的资料,并为仪器维修提供数据,使用仪器必须记录时数和工作内容(如测定什么),由管理人员和要求使用单位的代表共同签字认可。第十二条要重视设备检修。定期检查设备,发现设备故障或损坏,要及时查明原因,抓紧维修。所有维护保养、维修都要按规范化表格做好记录。第十三条一般不许借出校外使用。必须借出时,应经仪器设备的管理单位负责人同意,按国资处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借出的仪器设备应准时归还。借出、收回都应登账立据,严格交接验收。第四章使用第十四条专管人员以外的本单位人员要求自行使用仪器设备,须填写XX学院贵重精密仪器使用申请表(附件3
6、),经过培训和考核,确已掌握仪器性能和操作技能,方可允许单独或在专管人员协助下使用。第十五条使用设备要事先熟悉设备性能和各项技术资料,不得超压、超负荷、超时限使用,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第十六条要按设备说明书的要求,做好保养工作,使设备经常处于完好备用状态。不同设备采用不同的保养方法,选用适合的保养材料。第十七条严禁设备带病运行。一般设备能满足教学、科研等工作要求的,不使用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第十八条设备所在学院(部、中心)要坚持“专管共用”的原则,从加强管理,改进实验教学,开展科研和生产,组织校内外服务等多方面采取措施,不断提高设备利用率和效益。第五章报废第十九条若因仪器受损,已经没有修复价值
7、的或是时久陈旧确已失去精密使用价值的设备,可给予报废。报废由设备所在学院(部、中心)负责申请,填写XX学院固定资产报废申请与处置审批表(附件4),依据国有资产管理处制定的XX学院固定资产报废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第六章奖惩第二十条教务处每年进行一次仪器设备检查。对管理好、保养好、使用效率和效益高、完成任务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管理不善,保养不良,使用不当者,给予批评,并帮助和督促其改进;有失职行为者,视情节轻重论处。对使用效益差,管理不善的贵重精密仪器设备,教务处有权调出,拨给迫切需要、管理好的单位。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XX学院贵重仪器设备使用规定即日废止。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