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课程负责人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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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课程负责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课程建设,促进教学基本建设,规范课程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全面实行课程负责人制度,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开设的各类课程,课程负责人认定分期分批进行。第二章设置原则第三条课程负责人实行按课程或课程群形式设置,其中:1.一个课程(群)设置一个负责人,每位教师最多允许同时担任两个课程(群)负责人。2 .内容同或关联密切的课程以“群”形式设置;与理论课程紧密相关的实验(实训)等实践环节应归属于同一个课程群;专业方向模块课程可考虑设置一个单独的课程群(不含毕业实习、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3 .课程名

2、称相同但适用专业不同的课程应归属于同一课程群。4 .分学期开设且具有多个编号的课程归属于同一课程群。第四条课程负责人设置坚持以下原贝心1.方向性原则。有利于提高课程建设水平和质量,要围绕学校办学定位,坚持课程建设符合学校发展要求,要将提高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落实在课程上。2 .统一性原则。同一课程(群)无论教师多少,统一由课程负责人负责管理,实行“五统一”,即统一教学大纲、统一教学计划、统统一课程考核、统一教材、统一命题。3 .个性化原则。既要强调专业性和对课程本身的良好把握,更要注重发挥个人所长和潜能,有利于推进课程的特色化建设。4 .责权利相结合原则。坚持责任、权力和利益三者相结合,既要

3、适度放权,也要加强绩效考核,要杜绝放任自流,也要避免统得过多。第五条课程(群)的设置应有利于课程内容体系的改革与研究,有利于推进教学资源共享,有利于课程建设与管理。第三章选聘条件第六条课程负责人的选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 热心教学工作,具有良好的学术造诣和教学水平,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敬业团结精神。2 连续三年以上担任该课程或相关课程教学任务,教学效果良好。3 在该课程或相关课程的建设和改革中取得良好成绩,4 形成一定的并应用于课堂教学的教学研究成果。5 各类课程负责人应具有教师系列中级以上职称。第四章聘任第七条课程负责人的选聘工作由课程所在学院(部)负责;跨专业、跨学院的课程其负责人选聘

4、工作由相关单位协商;对数量较多、管理难度较大的课程群可由教务处组织选聘。第八条聘任程序1 学院(部)公布拟聘课程负责人的课程名单及拟聘人数等信息,并公开招聘,特殊情况可跨学院(部)甚至组织校外公开招聘。2 应聘教师向招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3 课程所在学院(部)以适当形式组织公开招聘,经充分讨论后提出拟聘人选名单,并报教务处审核,由学校研究后公示发文。第九条若某课程确需课程负责人但按上述程序未能选聘到符合条件的人员,可由学院(部)研究确定临时课程负责人,并报教务处备案。临时课程负责人的聘期最长不超过两年。第十条课程负责人聘期为三年,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可优先聘任。第十一条聘期未满而需要更换课程负责人

5、的,由课程(群)所在学院(部)对照条件研究决定,并报教务处备案。第五章职责与权力第十二条课程负责人在学院(部)、教研室、所属专业负责人指导下开展各项工作。第十三条课程(群)负责人职责1 .组织制定并实施课程建设规划;2 .组织制定课程教学大纲、实验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3 .组织本课程范围内的教研教改项目申报;4 .负责本课程的教材建设;5 ,负责本课程的教学管理和评估工作;6 ,负责课程建设经费管理;7 .推荐本课程教师申报各级各类教学奖项;8 .协助做好本课程青年教师培养工作;9 ,负责课程档案的建设、管理与更新;10.负责其它与本课程相关事宜。第六章考核与激励第十四条课程负责人履行职责的情

6、况与绩效,由课程所在学院(部)负责检查和考核,制定考核实施细则,考核结果记入教师个人业务档案,并作为每学年度教师考核的参考依据。考核结果同时报教务处备案。第十五条课程负责人的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安排在11月份进行。第十六条课程负责人的考核分为不合格、合格、良好和优秀四个等级,聘期内所负责的课程若评为校级优质及以上课程或作为校级课程项目立项建设的直接认定为良好等级,获省级及以上课程项目立项建设的直接认定为优秀等级。第十七条受聘为课程负责人期间,本课程(群)内若有教师出现教学事故,课程负责人应负领导责任;若本人出现教学事故或教学管理事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停止其课程负责人资格。第十八条对未能履行职责、考核不通过的课程负责人由所在学院(部)暂保留其资格一年,减免该课程所有教师的教学工作量份额,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停止其课程负责人资格。第十九条学校根据课程建设情况,适时组织开展课程负责人评估工作,评估结论将作为其评优评奖、职称晋升等参考依据。第二十条课程负责人聘期期满,根据每年考核结果,由学校给予一次性工作津贴补助,具体按20课时/人标准发放。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XX学院课程负责人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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