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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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北京市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应急救助保障能力,规范本市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提高物资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央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北京市应急救灾储备物资(以下简称“市级物资”)是由市财政安排资金购置,专项用于保障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中紧急转移安置受影响人员生活的救助类应急储备物资。第三条市应急局负责提出市级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商市粮食和储备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编制市级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第

2、四条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物资购置和更新、管理等相关经费,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开展市级物资资产报告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五条市粮食和储备局负责市级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市应急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对相关经费组织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储备事务中心”)负责具体事务性工作。第二章储备购置第六条每年市应急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粮食和储备局等部门根据市级物资储备规划、当年物资调拨使用、报废消耗及物资品种更新需求等情况,研究确定下一年度市级物资购置计划,包括物资品种、数量等。市应急局向市粮食和储备局提供采购物资技术要求。第七条发生重特

3、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需应急追加物资的,由市应急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制定紧急购置计划。第八条市粮食和储备局根据年度购置计划或者紧急购置计划,向市财政局申请市级物资购置经费预算。市财政局按程序审批。第九条储备事务中心按照市粮食和储备局下达的年度购置计划或者紧急购置计划,以及市财政局批复的购置经费预算,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组织采购。市粮食和储备局及时将采购情况通报市应急局、市财政局。第十条市级物资的入库验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相关标准以及采购合同约定的履约验收方案执行。验收合格后,储备事务中心及时按照资金管理规定支付市级物资购置经费。第三章储备保管第十一条储备事务中心按照政府采购规定,采取公开

4、、公平、公正的方式,选择具备仓储设施、物资保管等条件的承储单位承储市级物资。储备仓库调整须提前报市应急局、市财政局。第十二条市粮食和储备局负责制定市级物资保管等各项规章制度,督促指导储备事务中心制定应急调运预案,落实专仓存储、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挂牌明示等管理要求,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储备管理,实现市级物资信息部门间共用共享。承储单位按照承储要求负责市级物资具体日常管理,严格执行市级物资管理的有关标准和规定,落实市级物资验收入库、日常保管等有关工作,对市级物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市应急局、市财政局根据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适时对市级物资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第十三条储备事务中心应于

5、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末库存市级物资品种数量及其价值、各储备仓库物资明细,以及上月市级物资出入库、质量检测、报废处置等情况报市粮食和储备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末库存市级物资品种数量及其价值、各储备仓库物资明细,以及上季度市级物资出入库、质量检测、报废处置、管理账调账等情况报市应急局。物资调运后,储备事务中心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信息管理平台更新数据。第十四条储备事务中心应当加强市级物资资产管理,认真填报资产信息卡,按照国有资产年报、月报有关规定,及时完成市级物资有关数据的填报工作,市粮食和储备局审核后报送市财政局,并及时通报市应急局。第十五条参照中央储备物

6、资的建议储存年限,市粮食和储备局会同市应急局、市财政局确定市级物资的建议储备年限。因储存年限到期后经技术鉴定,质量和性能不能满足应急救助工作要求的市级物资按照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有关规定报废,由储备事务中心报市粮食和储备局批准后报市财政局备案。储存年限到期后质量和性能能够满足应急救助工作要求的,由储备事务中心定期组织质检,市应急局会同市粮食和储备局优先安排调用。第十六条市粮食和储备局提出市级物资管理经费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市级物资管理经费包括仓库租赁、保管、保险、物资检验检测费等。第十七条因管理不善或者人为因素导致毁损的市级物资,由储备事务中心核实情况报市粮

7、食和储备局批准后,组织承储单位按相同数量、质量补充更新,并追究责任人责任。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责。第四章物资调用第十八条市级物资主要用于应对本市启动应急响应的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对未达到启动应急响应条件,但部分区灾情、险情特别严重的,由市应急局商市财政局同意后动用市级物资。党中央、国务院或市委、市政府有相关重要指示批示的,按照指示批示精神落实。第十九条应对本市启动应急响应的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时,各区应先动用本级救灾储备物资。确需调用市级物资的,由区应急局向市应急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本区救灾储备物资情况、已调拨使用情况、申请物资用途、品名、规格、数量、运往地点、时间要求

8、、交接联系人与联系方式等。紧急情况下,可以先电话报批,后补办手续。第二十条市应急局审批后,向市粮食和储备局发出调拨市级物资的通知,明确调拨物资品种、数量及接收单位,并抄送市财政局和区应急局。第二十一条市粮食和储备局根据市应急局的调拨通知,立即向储备事务中心下达调运出库通知,抄送市应急局、市财政局。第二十二条市级物资的调用坚持“就近调用”和“先进先出”的原则,避免或者减少物资报废。第二十三条储备事务中心接到市粮食和储备局调运出库通知后,应当立即组织市级物资的装载、运输,将物资运到指定地点,与区应急局办理交接手续。市应急局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市级物资道路通行保障。市粮食和储备局应当及时将调运情况通报市

9、应急局。第二十四条调用市级物资所发生的调运费用(包括运输、搬运装卸、过路费、押运人员补助和通讯、运输保险等费用)由提出申请的部门负担。调运费用可由承储单位先行垫付,应急救助任务结束后3个月内,由提出申请的部门负责与承储单位结算。第二十五条市级物资出库后,储备事务中心核减市级物资库存。调用的市级物资由区应急局立即安排用于应急救助工作。应急救助工作结束后,有使用价值的调用物资,由区应急局进行回收,经维修、清洗、消毒和整理后,转交区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单位,作为区级物资进行储存。第二十六条除上述重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以外,其他需要动用市级物资的,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调用,由市级或区级有关部门向市应

10、急局提出申请。市应急局商市财政局同意后,按程序完成审核。除特殊核准事项外,申请调用市级物资的市级或区级有关部门,在应急工作结束后3个月内购置同品类、规格、标准的救灾物资补齐市级物资库存,相关经费纳入同级预算。有使用价值的调用物资,由提出申请的部门维修、清洗、消毒和整理后,归还市级物资储备库。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七条承储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等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一)拒不执行市级物资入库、出库指令和有关管理规定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动用市级物资或者变更储存地点的;(三)虚报、瞒报市级物资数量的;(四)因管理不善造成市级物资缺失、质

11、量明显下降的;(五)拒绝、阻扰、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六)其他违反相关管理制度和法规造成物资损失的。第二十八条市级物资管理工作要自觉接受审计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市级物资管理和监督活动中,骗取、截留、挤占、挪用国家财政资金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查处。第二十九条有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市级物资管理和监督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粮食和储备局、市应急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京民救发

12、(2016)60号)同时废止。附件2关于北京市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急管理部、财政部于2023年2月15日联合印发了中央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国粮应急规2023)24号),进一步明确了中央应急抢险救灾物资购置、保管、调用等方面的职责分工和有关要求。为提高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应急救助保障能力,规范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提高物资使用效益,在总结我市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市粮食和储备局会同市应急局、市财政局起草了北京市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明确我市市级应急救灾物资的使用范围

13、、经费保障、储备保管、调用方式等工作内容。二、起草依据2023年2月15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急管理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中央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国粮应急规(2023)24号)。结合我市工作实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央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市粮食和储备局会同市应急局、市财政局制定办法。三、主要内容办法主要包括六部分内容,分别是“总则”“储备购置”“储备保管”“物资调用”“责任追究”和“附则”。第一部分“总则”,主要是明确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应急救灾物资的概念,以及市粮食和储备局、市应急局、市财政局的相

14、关职责分工等。第二部分“储备购置”,主要是明确应急救灾物资采购入库的工作内容,包括应急救灾物资年度购置计划及紧急购置计划的制定、经费预算申请、采购组织、验收入库等。第三部分“储备保管”,主要是明确应急救灾物资日常保管中的具体工作要求,包括承储单位的选择、储备保管要求、储备管理情况报送、物资资产管理、建议储备年限、物资报废流程、保管经费预算、毁损处理等。第四部分“物资调用”,主要是明确应急救灾物资调用的相关工作内容,包括物资调用的启动条件、申请调用程序、物资调用原则、物资交接运输、调运费用结算、物资回收,以及其他需要调用物资的情形等。第五部分“责任追究”,主要是明确有关承储单位、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在物资储备管理中的责任。第六部分“附则”,主要是明确办法的解释单位和施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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