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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工作制度一、 认真执行和宣传国家、省、市有关医疗保险与、工伤、生育保险的政策及各项配套规定,履行珠海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的权利和义务。二、 严格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诊疗常规(广东科技出版社出版)及本市医保住院标准的相关规定执行,遵循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治疗的原则。严禁诱导病人使用药品目录外药品及进行治疗项目外服务。三、 对于超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的用药、治疗、诊断必须事先征得参保人员或家属的同意,且与患者签订“知情同意书”,住院参保患者的药品费用占医疗总费用的比例,应严格控制在45%以内。四、 准确掌握医保患者的出入院标准,严格执行首诊医肺负货制,
2、不拒收危重病人,不分解住院次数、不无故拖延住院时间。对参保患者,应认真对其进行身份和证件识别,严禁冒名住院、挂床住院现象的发生。五、 严格按照我院与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签定的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服务协议书的内容提供医疗服务,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住院患者定额标准。六、 严禁住院期间为参保患者囤药和出院时开超标准、大剂量、多品种药品。住院期间用药只能开住院期间每日所需药品。对住院患者费用明细与医嘱不相符的超剂量、超范围、超时限用药,其费用由责任医师和所在科室全部承担。七、 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规定。医保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
3、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0天,且医师应当注明理由。参保人出院带药不得超出上述有关规定的用量。八、 严格按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为就诊的参保人建立门诊及住院病历,就诊记录及其相关就医资料应清晰、准确、完整,并妥善保存备查。门诊处方至少应保存2年、住院病历至少应保存15年、门诊病种审核相关资料保存2年。九、 认真执行物价政策,各项收费合理,严禁分解收费,重复收费、乱收费。住院费用采取一日清单制。向参保人提供服务时,要使用广东省统一发票和珠海市统的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单。十、费用结算经办人员要严格执行珠海市制订的结算办法,按时将参保病人费用结算报表报基金中心。十一、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准则,热心为参保人服务。工作人员态度恶劣者,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十二、设置“基本医疗保险投诉箱”,及时反馈参保病人意见。十三、定期下到科室检查监督,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处理,对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规定执行情况半年小结,年终总评,以利改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