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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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实施细则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和陕西省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我校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贯彻落实陕西省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结合我校教师队伍发展实际,制定学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实施细则。一 .实施对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

2、专业人员(包括专职教师、教育教学管理人员和各类特聘人员、荣誉(名誉)教职人员)。二 .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禁止和限制行为)(一)思想政治纪律方面1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2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危及意识形态安全的言行。3 .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4 .在校园里传播宗教和组织宗教活动。5 .宣传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邪教活动,传播低级庸俗文化,传播非法出版物。6 .携带、寄送、传播反动政治刊物、出版物、音像制

3、品、电子读物等出入境。(二)教育教学方面7 .在课堂教学、教学实践和科研活动中遭遇突发事件、学生安全面临危险时擅离职守、逃避职责。8 .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或活动。9 .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10 .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对学生实施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IL讽刺、侮辱、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三)学术道德方面12 .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的学术成果和教育教学成果。13 .在自己的研究成果中,故意捏造、拼凑、篡改实验或调研数据、结论、注释或文献资料等,编造虚假研究成果。14 .

4、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15 .在申报课题、职称评审、学位评定、岗位聘用、考核奖励、待遇贡献等方面提供虚假学术信息。(四)工作和生活作风方面16 .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17 .造谣、传谣,对他人进行诬告、陷害、侮辱、诽谤和人身攻击。18 .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串联鼓动闹事,组织参与非法集会、违法上访等活动。19 .组织或参与黄赌毒以及传销活动,包括利用网络从事这些活动。(五)廉洁从教从业方面20 .在招生、招聘、评审、考试、评卷、推优、评先、入党、选拔班干、奖(助、贷、补)学金评定、就业等工作中,徇私舞弊,谋取私利。21 .在论文指导

5、、评审、答辩和实习实践等人才培养环节,违规收取费用或获得不当利益。22 .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23 .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六)其他方面24 .其他有损教师职业声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社会公德的行为。三.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一)举报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学校各党政职能部门、各学院等二级单位为师德失范行为案件举报受理单位和调查取证单位,党委教师工作部、教务处、科研处、人事处、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校工会等相关部门为复核单位,纪委办公室(监察处)为监督单位。1 .受理单位接到群众举报或自行发现线索后,须

6、在第一时间报告党委教师工作部和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并开展调查核实取证。涉及处级领导干部的举报,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2 .调查核实结束,受理单位将取证事实报党委教师工作部。3 .党委教师工作部、教务处、科研处、人事处、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校工会等相关部门联合对举报案件进行复核,复核时须听取教职工本人陈述和申辩。4 .根据复核结果,党委教师工作部提出处理意见,经师德建设委员会研究,上报学校。5 .分管校领导批准处理意见,或视案件严重程度,根据议事规则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会审议决定。6 .党委教师工作部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处理决定。7 .处理材料存入个人人事档案。8 .

7、教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向学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诉材料,由学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核处理决定。(二)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教职工发生负面清单所列的师德失范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1.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9 .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

8、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10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同时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四.师德建设主体责任制和问责制师德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各二级党组织,各学院、各部门是师德建设的主体责任单位,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学校将师德建设列为二级单位工作考核和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各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9、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六)其他应当问责的违反师德师风的情形。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部门、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作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学校需向上级主管部门做出说明,并引以为戒,进行自查自纠与落实整改。五.附则(一)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二)本实施细则是贯彻落实陕西省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配套制度,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和陕西省有关规定执行。(三)学校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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