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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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配送服务管理,维护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市场秩序,保障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向用户提供配送服务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二、一般规定

2、第三条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高效、便民的配送服务体系,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配送服务人员,制定配送服务管理制度,公布配送服务规范、服务电话和配送价格。鼓励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采用多种形式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推广瓶装液化石油气区域化统一配送服务。第四条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用户服务系统,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对配送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准确记录用户实名制销售、用户供气使用凭证和气瓶出入储配站、气瓶出入用户等相关信息。第五条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本企业送气工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承担配送服务过程中相应的责任。三、配送车辆第六条用于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的机动车辆,应当采用工业和

3、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布目录中的车辆,并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办理注册登记。积极推广使用电动车进行配送。不得使用厢体封闭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运输。驾驶人员应当取得所驾车辆相应的上岗资格证。押运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取得相应的上岗资格证。第七条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车辆,车身标色采用黄色(加法色系R255,G:255,B:0),车身印制“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字样、企业标志、企业送气热线电话和核载气瓶重量或者数量,配备若干气瓶角阀堵头;用于配送的机动车辆应当配备干粉灭火器。第八条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辆装载应当符合核定载质量,严禁超载。配送的气瓶应当作固定处理,不得倒放、叠放和悬挂在厢

4、体外侧。第九条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辆不得装载除气瓶、配送辅助工具及相关安全防范器材以外的其他货物。第十条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辆通行线路应当尽量避开人流车流密集道路和交通高峰,确需在禁(限)行路段、时段通行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辆不得在人员密集场所停靠。因配送需要,临时占用非机动车道或者人行道停靠的,应当严格按照气瓶装卸的要求执行,完成气瓶装卸作业后迅速驶离。第十一条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为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车辆购买国家规定的保险,提高车辆和人员的安全保障。第十二条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辆应当

5、配置卫星定位系统,满足车辆定位、轨迹记录、安全警示等功能,并确保实时通讯在线。四、服务站点第十三条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本地区城镇燃气发展规划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服务站点,为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提供中转和临时存放条件。应当对实瓶、空瓶及待检瓶明确划分存放区域,防止各类气瓶混放;非营业时间存有气瓶时,应当安排人员值班或者按技术规范要求设置远程无人值守安全防护系统。第十四条服务站点应当对入站气瓶逐只进行检查,发现有漏气、超期未检或者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气瓶,应当及时退回储配站处理。第十五条对于到服务站点来换气的用户或者由服务站点送气上门的用户,服务站点应当做好用户实名登记,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企

6、业用户服务信息系统。五、瓶装液化石油气送气工第十六条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选择身体状况良好,能够胜任送气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的人员担任送气工,并依法与送气工订立劳动合同。第十七条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送气工的培训、考核及继续教育应当符合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第十八条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向取得培训考核合格证的送气工发放送气服务证,并将送气工的身份证或者居住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培训考核合格证明、送气服务证等信息录入江苏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电子证书管理系统,及时予以更新。送气服务证式样由所在地燃气主管部门制定。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将汇总的各企业送

7、气工信息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九条送气工合同期届满未续签、合同期内离职或者严重违法违章被开除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注销送气服务证。第二十条推行瓶装液化石油气送气工服装统一标识,服装衣襟、背部等醒目位置标明企业名称、标志、服务电话及“瓶装液化石油气送气工”字样,服装样式由各地制定。第二十一条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要求和监督送气工在执行配送任务时,遵守以下规定:(一)穿着统一的送气工服装、佩带送气服务证,遵守服务规范;(二)在约定时间内将气瓶送至用户指定的地点;(三)按规定节点扫气瓶标识码,及时将信息传至用户服务信息系统;(四)未能及时送出的气瓶应当送回服务站点或者储配站存放

8、,不得私自在家中、租用房屋内、车库(车位)中、运输工具中等其他地点存放气瓶;(五)不得进行气瓶间相互倒灌和随意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六)不得配送非本企业气瓶;(七)向用户宣传安全用气知识,做好安全用气提示。第二十二条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送气工送气服务的日常管理和巡查,建立规章制度,完善劳动合同。发现送气工存在以下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并予以记录,情节严重的,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未穿统一送气工服装、未佩带送气服务证以及未使用统一标识送气车辆进行配送服务的;(二)未按经营许可范围配送、为非本企业配送以及违规装载瓶装液化石油气的;(三)私自在家中、车库、租用房屋等违规场地存

9、放气瓶的,以及相互倒灌、随意倾倒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四)一年内在配送过程中违反交通规则被交警处罚2次及以上的;(五)未按约定时间将气瓶送至用户指定地点,向用户乱收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关服务导致用户投诉的;(六)未按规定配送节点扫描气瓶标识码,以及有意干扰配送车辆定位系统、不实时通讯在线的;(七)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八)不服从管理或者不配合相关部门检查的;(九)其他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行为。第二十三条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送气工黑名单制度并向社会公开。对列入黑名单的送气工,全省行政区域内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5年内不得聘用。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单位不得限制持有有效送气服务证的送气工进入物

10、业管理区域执行送气任务。发现无证送气人员运送瓶装液化石油气时,物业管理单位有权劝阻其进入,并向燃气主管部门举报。六、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燃气、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定期研究分析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改进和完善工作措施,建立日常联动巡查执法机制,依法打击瓶装液化石油气第二十六条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督促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按照“统一服务规范、统一车辆、统一着装、统一标识”的要求完善配送服务体系,依法查处向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供应用于经营燃气的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加强对配送车辆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禁区通行证通行等道路交通

11、安全违法行为。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危险货物营运车辆的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液化气充装单位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充装非法制造、非法改装以及报废的气瓶、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无气瓶信息标志、信息标志模糊不清的气瓶的行为。第二十七条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委托配送所使用的运输车辆、运输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委托专业运输单位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相关权利义务。用户自提瓶装液化石油气一次不得超过2只15公斤气瓶。用户自提相关要求由所在地燃气主管部门确定。第二十八条各地相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31日,江苏省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苏建规字(2020)7号)同时废止。公报PDF版浏览、下载:八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规字(2023)3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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