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知识产权局等7部门印发《关于推进专利公开实施的指导意见》《浙江省专利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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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知识产权局等7部门印发关于推进专利公开实施的指导意见浙江省专利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知(2023)12号)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知识产权)局、发展改革委(局)、科技局、教育局、财政局、经信局、地方金融监管(工作)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规范开展专利公开实施工作,加快专利转化运用,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现将关于推进专利公开实施的指导意见浙江省专利公开实施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省知识产权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经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2023年6月27日关于推进专利公开实施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浙江省知

2、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推进专利公开实施工作,加快专利转化运用,更好激励创造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及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坚持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战略,以实现专利价值、促进知识共享、提高财政资金投入效益为导向,以市场化配置资源为关键,融合信息、人才、资本等要素,盘活存量专利资源,提升转化运用效率,促进专利技术转化成现实生产力,进一步激发创新创造活力,为奋力推进“两个先行”、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浙江篇章提供强劲动力。(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主

3、导相结合。充分发挥政府统筹和引导作用,创新机制、完善政策,营造制度实施的良好环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尊重经营主体、创新主体在知识产权交易中的意愿,促进要素资源有序流动、高效配置。一坚持服务产业和激励创新相结合。统筹平台构建、服务支撑和政策激励,推动专利资源与产业需求精准匹配,促进实现创新链、产业链、人才链和资金链深度融合,更好激励创新、赋能产业,为高质量发展提供不竭动力。一坚持依法合规和公开透明相结合。建立健全符合现行专利法律体系的配套制度,规范专利公开实施操作程序,构建全省统一联网、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服务平台,强化信息公开机制,确保专利公开实施工作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

4、益,保障参与各方主体的权益。一坚持开放普惠和便捷高效相结合。支持省内外各类创新主体平等、有效参与专利公开实施工作,鼓励推广快速普惠实施方式,降低技术实施门槛,促进供需对接,推动构建开放包容、平衡普惠的专利转化体系,助力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三)主要目标到2023年年底,专利公开实施工作体系基本建立,省知识产权数字化应用系统上线“专利公开实施”功能模块。到2024年年底,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利规范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参与公开实施专利达到2500件以上。到2027年年底,专利公开实施工作体系、政策体系和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全省参与公开实施专利累计达到3万件以上,专利公开实施的社会参与度、工作影响力显

5、著加强,成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利转化运用的重要渠道。二、主要任务1 .强化公开实施清单管理。依法指导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根据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和浙江省专利公开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按照“应纳尽纳”原则确定公开实施的专利清单。鼓励各类专利权人参与专利公开实施活动,允许已提交申请但尚未获得专利授权的技术成果参与公开实施。引导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加强专利分级分类管理,明确重点推介专利,参照专利许可、交易历史数据合理确定实施方式和费用。(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2 .创新专利交易服务模式。支持各类专利成果转化服务机构、技术市场等探

6、索专利定量许可、定向许可、组合许可,依法依规创新交易品种、交易模式,提升专利成果推介、评估、交易、处置等服务效能。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创新企业等通过委托转化等方式加快专利产业化实施。(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科技厅)3 .完善金融创新配套服务。支持知识产权交易场所、技术市场、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专利成果转化服务机构等在依法规范经营前提下整合资源,加强合作对接,积极探索金融支持专利公开实施工作路径,推动金融要素与创新要素深度融合,提升服务创新型企业能力,引导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经信厅、省科技厅)4

7、 .加强高校院所内部管理。推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明确专门机构负责专利公开实施,统筹协调科研管理、成果转化、专利信息分析、资产管理等职能,建立专利分类实施机制,完善费用快速审批、异议纠纷解决等配套制度,出台专利公开实施绩效评价与奖励政策。(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各相关高校院所)5 .加强公共服务网点建设。支持各类专利成果转化服务机构、技术市场、知识产权交易场所等设立基层服务网点,建设专利路演和信息展示设施,宣传展示专利功能价值和应用场景,积累并运用交易数据,推动专利供需深度对接。鼓励大学科技园、高新技术园区、产业园区等立足园区特色,整合服务资源,现场提供专利对接、

8、资金支持、技术集成、生产验证、市场推广等综合性服务,加快推进专利成果产业化。(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教育厅)6 .打造专业化服务队伍。引导专利代理机构、专利运营机构、专利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和技术经纪人等第三方力量,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合作参与专利公开实施,建立本地化的专利技术转化服务体系。支持开展关于专利技术实施和知识产权运营等方面的专业培训,提升专利服务人才队伍专业能力,提升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知识产权转化和运营管理人才素质水平。(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经信厅)7 .完善国有资产管理政策。指导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健全内控管

9、理制度,依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安心屋”应用场景参与专利公开实施。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按照省科技厅等六部门浙江省扩大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范围实施方案等文件规定执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赋权改革试点,对赋予职务发明人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专利,允许职务发明人自主实施、自主定价。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采用免费许可、“先用后转”、“入门费+里程碑收益”等创新收费方式开展专利公开实施。对连续六个月以上未达成实施意向的专利,允许按规定变更实施方式或者降低费用标准。(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省教育厅)三、保障措施8 .加强要素保障。省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会同相

10、关部门制定出台专利公开实施的具体办法,开展专利公开实施情况跟踪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组织研判,动态调整相关政策,确保专利公开实施稳妥有序推进。各市、县(市、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要依托知识产权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政策集成和资源统筹,将专利公开实施工作纳入本地区知识产权工作重点,加大政策支持和要素保障力度。(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各市、县(市、区)相关部门)9 .加强数字赋能。省知识产权数字化应用系统上线“专利公开实施”功能模块,逐步与网上技术市场、知识产权交易场所等实现数据信息共享,统一公告专利公开实施清单和声明,强化专利分类分级信息披露,配套提供专利特征分析、案例视频演示、图文说明等,将专利信息

11、转化为可实施的技术语言,确保信息可感可知可及。深化专利筛选、精准推送、跟踪评估、迭代推广等数字化服务,提升专利公开实施供需对接的精准性、有效性、便利性。(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省科技厅)10 .加强监督管理。各地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和指导,对合同履约中产生的纠纷,要依托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维中心、行业协会等,引导双方通过协商、行政调解、仲裁、诉讼等渠道化解;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查处,其中涉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要及时抄告同级科技、教育或者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11 .加强激励约束。鼓励各级教育、科技、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等

12、部门将专利公开实施绩效纳入高校发展建设、成果转化活跃指数评价以及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评价体系中,并在项目资助、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方面加强激励保障。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设置与专利实施直接相关的绩效目标,加强项目跟踪推进和成果落地转化。对未依规参与专利公开实施的,视情况通过约谈等方式督促改正。(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各市、县(市、区)相关部门)本意见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专利公开实施办法(试行)为规范专利公开实施行为,加快高价值专利转化运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3、。一、实施范围专利公开实施是指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公开交易平台进行的专利推广实施行为,具体包括:1 .专利权或者专利申请权转让;2 .专利权或者专利申请权许可,包括普通许可、独占许可和排他许可;3 .专利权作价入股;4 .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实施方式。本办法所称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指的是设立在浙江省行政区划内,接受省级以上教育、科技或者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业务指导,承担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事业单位。省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会同教育、科技以及其他行业部门,根据前款规定建立专利公开实施主体名录,并实施动态管理。二、实施原则和职责分工专利公开实施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

14、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依法设立的公开交易平台中进行。县级以上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对专利公开实施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县级以上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推动专利公开实施工作。三、实施程序(一)清单管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专利成果,自授权公告之日起满三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的,应当纳入公开实施清单。其他尚未实施的专利成果,或者已提交专利申请但尚未获得专利授权的成果,可以纳入公开实施清单。省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建立专利公开实施建议清单,并不定期推送至省级相关行业部门和专利公开实施主体。省级教育、科技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符合本办法规

15、定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自收到专利公开实施建议清单之日起6个月内,确定最终纳入公开实施的专利清单以及相应的公开实施声明内容,并通过省知识产权数字化应用系统提交声明。专利权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经省级教育、科技或者行业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可以暂不纳入公开实施清单:1 .存在权属纠纷的;2 .与国家利益或者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存在冲突的;3 .因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等原因尚不具备实施条件的;4 .其他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实施的情形。(二)声明公告、意向对接和实施纳入公开实施清单的专利,其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申请人应当通过省知识产权数字化应用系统,声明愿意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实施方式和费用标准的,由省

16、知识产权数字化应用系统予以公告。专利公开实施声明内容包括: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名称、公开实施的专利名称、专利申请号、专利实施方式(包括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专利实施费用标准(包括支付方式和价格等),以及发明人名称等其他专利公开实施需要发布的重要信息。对纳入公开实施清单的专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意愿实施的,均可以依照公告实施方式和费用标准与权利人达成合意,依法履行必要手续后实施专利。当事人应当在专利实施合同签署后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著录项目变更登记、许可合同备案等相应手续。(三)声明变更、撤回和争议解决专利公开实施的方式和费用标准确定应依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实际,一经公告原则

17、上不予变更。但对纳入公开实施清单连续六个月以上未达成实施意向的,允许变更实施方式或者降低费用标准后再次公告,以促成转化实施。专利权已经实施的,专利公开实施声明可以撤回。公开实施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公开实施声明应当撤回:1 .专利权期限届满或终止的;2 .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3 .专利权发生前述可以暂不纳入公开实施清单的情形,不宜继续公开实施,并经省级教育、科技或者行业主管部门书面同意的;4 .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形。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申请人应当通过省知识产权数字化应用系统提出公开实施撤回声明。公开实施声明被公告撤回的,不影响在先专利公开实施权利。专利公开实施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县级以上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按照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专利公开实施行为日常监管,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涉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要及时抄告同级科技、教育或者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四、其他说明专利公开实施过程中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执行。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进行解释,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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