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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统计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统计干部队伍,促进统计专业人才职业发展,健全和完善人才评价机制,进一步完善我省统计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第二条统计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只设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的名称分别为助理统计师、统计师、高级统计师和正高级统计师。第三条助理统计师、统计师实行以考代评,考试成绩合格即取得相应职称,不再进行职称评审或认定。高
2、级统计师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考试合格并通过评审,方可取得高级统计师资格。正高级统计师实行评审方式,须进行面试答辩。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四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统计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第五条具备良好的统计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自觉维护统计数据真实性,坚决抵制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第六条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根据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第七条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申报职称等级要求的资历年限。第三章助理统计师条件第八条助理统计师实行全国统一的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方式。第九条学历和资历条件。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
3、专、职高、技校,下同)及以上学历。第十条专业能力条件。1 .掌握基本统计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2 .能够完成一个岗位或负责一个专业某一方面的统计业务工作。3 .了解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能准确及时填报或汇总报表。4 .能够拟定简单的统计调查方案,独立进行调查研究。第四章统计师条件第十一条统计师实行全国统一的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方式。第十二条学历和资历条件(满足其中一条)。1.具备博士学位。5 .具备硕士学位,从事统计工作满1年。6 .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统计工作满2年。7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统计工作满4年。8 .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统计工作满6年。9 .高中毕业,
4、取得助理统计师职称,从事统计相关工作满10年。第十三条专业能力条件。1 .掌握比较系统的统计理论知识和业务知识,熟悉计算技术。2 .能够负责组织和指导一个单位、一个专业的统计业务工作,能够拟定统计调查方案并组织实施。3 .熟悉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能够设计、汇总专业性较强的统计报表。4 .能够对本专业有关的经济社会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形成有一定水平的工作成果。5 .能够指导助理统计师开展统计调查工作。第五章高级统计师条件第十四条企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统计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在有效期限内的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均可参加高级统计师评审。第十五条学历和资
5、历条件(满足其中一条)。1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2 .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3 .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4 .取得经济、会计、审计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数学、统计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符合以上学历、资历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高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具有上述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可参照本评价条件申请转评。第十六条专业能力条件。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以下统计业务工
6、作项目之一:1 .设计或修订1项省部级以上或者2项地市级综合性、常规性的统计调查方案。2 .组织实施1项省部级以上规模或者2项地市级较大规模的统计调查项目或统计调查数据处理项目,或者在县级机构、企事业单位组织实施3项国家、上级下达或者自行设计的统计调查项目。3 .组织编辑1本(年)全国、全行业或省级统计资料,或者2本(年)地市级统计资料,或者3本(年)县级、企事业单位统计资料。4 .编写统计专业教材1本以上。5 .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或者2项地市级科研课题研究项目。第十七条工作业绩条件。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加者,取得以下统计工作业绩成果之一(本条件中有关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奖项的要求,是指颁布奖
7、项或者作出奖励决定单位的级别):1 .在本单位、本专业工作期间,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表彰(含全国统计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统计系统先进个人以及全国普查先进个人等),或者1次获得省级工作部门表彰(含全省统计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普查省级先进个人等),或者1次获得市级党委、政府表彰,或者2次获得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专项奖励。2 .设计的1项统计调查方案被省级或地市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3 .编辑的统计资料获得1次省部级三等以上奖项。4 .第一作者撰写的统计分析报告获得1次全国统计分析报告三等以上奖项或获得2次全省统计分析报告三等以上奖项。5 .编写的统计教材列入全国统计教材编审委员会规划教材1本以上。6 .
8、以研究报告形式完成省统计局督办的重大事项1项以上(此项需所在单位提供证明)。第十八条研究成果条件。经两位以上高级统计师鉴定,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及应用价值的统计或者相近专业研究成果(近五年发表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 .在正式出版社出版了有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号的统计或者相近专业著作(译著),本人独立撰写不少于5万字;或者参加编写已投入使用的统计或者相关专业书籍,本人独立撰写不少于8万字(对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的书籍、著作,不能作为研究成果)。2 .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核心类报纸、期刊(不含增刊、专刊、专辑、副刊、特刊、电子刊、一号多刊、论文集)上发表独立完成的统计或者相关专业论文、
9、统计分析报告不少于1篇(每篇不少于3000字,下同)。3 .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非核心类报纸、期刊上,或者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国外报纸、期刊上发表独立完成的统计或者相近专业论文、统计分析报告不少于3篇。4 .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非核心类报纸、期刊上,或者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国外报纸、期刊上发表独立完成的统计或者相关专业论文、统计分析报告,或者在省级统计内部刊物上发表独立完成的统计分析报告、课题研究报告,合计不少于5篇。第六章正高级统计师条件第十九条学历和资历条件(满足其中一条)。1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高级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统计师
10、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2 .具有经济、会计、审计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数学、统计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等与统计相近专业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可依据上述学历资历申报评审正高级统计师职称。第二十条专业能力条件(至少满足两条)。1 .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设计或修订的统计制度方法、统计标准,通过省部级统计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组织实施,对统计改革发展起到促进作用。2 .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设计并组织实施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或者部门统计调查项目。3 .熟练掌握统计专业技能,在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统计调查能力、大数据开发应用能力等方面开拓创新,勇担重任,促进统计生产方式的变革,主持或作为
11、主要参与者承担本领域关键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不少于3项。4 .在促进与高校、科研院所深入合作,增进国际化交流等方面成效显著。在开发和研究微观数据、大数据等前沿领域的合作交流中起重要核心作用,并取得显著业绩。第二十一条工作业绩条件(至少满足两条)。1.长期从事统计工作,统计专业工作业绩突出。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的工作3次获得省部级以上专项奖励。5 .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承担统计专业领域重大项目,形成的工作成果获省部级以上社科或者科技优秀成果奖奖励(或者经认定相当级别的全国性基金奖)。6 .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撰写的统计分析、调研分析报告等为准确判断形势、科学制定政策提供有效支撑,得到省部级以上
12、领导批示并付诸实施;或者统计研究成果和应用、政策性意见建议被行业主管部门采纳,并经同行专家和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7 .人才培养和引领示范作用。在统计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作为统计学术带头人和专家人才,在指导、培养中高级统计师以及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带领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攻克统计领域重点难题,并发挥很好的人才培养作用;或带领统计专业团队完成重点统计课题研究、论文论著撰写,形成显著成果。第二十二条研究成果条件(至少满足两条)。1.在复合影响因子超过2.O(需有关检索机构出具证明)的期刊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统计或者相关专业学术论
13、文、理论研究、专题分析等2篇以上;或在CSSCl等来源期刊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统计或者相关专业论文、理论研究、专题分析等5篇以上。以上研究成果要求对统计工作和行业发展起到显著推动作用。8 .正式出版和发表独立研究成果,推动统计工作发展。正式出版有统一书号(ISBN)的统计或者相关专业的学术专著(15万字以上)或者译著(25万字以上)1部以上,或者合著统计专业或者相近专业书籍2部以上(每部独立撰写部分不少于15万字,对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的书籍、著作不能作为研究成果)。9 .主持撰写的统计分析报告获全国统计分析报告一等奖2次以上或二等奖3次以上。10 其他能体现申报人员本人在统计部门核心、重点
14、工作中主要学术贡献、在统计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具有社会经济意义的研究成果。包括研究报告、项目报告、行业标准、发展规划等代表作以及国际国内重要学术会议宣读的交流论文(获得奖项或者全文入选公开出版的论文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福建省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统计局按照有关规定共同组织实施。第二十四条本年度评审被否决的,在下一个年度评审时,应提供新的业绩成果等方可重新申报,并按规定程序推荐。第二十五条所在工作单位应对申报对象提交的学历、学位、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论文著作、奖项科研成果等申报材料逐项进行审核,查验是否齐全、真实、准确。必要时,成立由专业技术人员为主、技术主
15、管、人事干部参加的考核组,对申报对象任职以来的职业道德、工作表现、专业技术业绩、成果等进行考核。用人单位审查后将申报对象基本情况、申报评审、考核结果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群众监督,对有反映和争议的材料,要认真核查。在正式上报前,应将不符合要求和有争议尚未核实的材料剔除,并对申报对象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专业技术(学术)水平以及工作表现,撰写准确、客观的评价意见填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中。对提交的复印件必须与原件核对,逐项签署核对人姓名和审查意见,并加盖公,Ta,早。第二十六条申报对象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虚报业务成绩和工作量的;剽窃他人成果,抄袭或让人代写论文、工
16、作总结、业务报告的;托人“说情”、送礼,情节严重的,一经发现查实,将严肃处理,两年内取消申报资格。对用不正当或非法手段骗取统计专业技术资格的,将按有关文件规定取消其资格,两年内不得申报。第二十七条本评价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第二十八条本评价条件“学历(学位)”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国内或境外学历(学位)。第二十九条本评价条件所述有效学历资历、任职年限、业绩成果、论文奖项等取得的截止时间按当年度申报文件执行。第三十条本评价条件所述“省级”不含副省级城市;“市级”指设区市级。第三十一条本评价条件未尽事宜,按照福建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闽人社发(2021)1号)及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本评价条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福建省统计局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意见(修订稿)的通知(闽统(2012)76号)于2024年12月31废止。本评价条件印发之日至原评审办法废止之口的过渡期内申报高级统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可选择根据本评价条件或原评审办法报名参加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