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教学改革实施项目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学院教学改革实施项目管理办法.docx(7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法学院教学改革实施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教育思想,推动和深化我院教育教学改革,促进理论与实践教学的深度融合,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切实增强学生创新意识与实践能力,达到更好的教学效果,使学院的专业结构不断优化,特别是在精品课程、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材建设、实践教学、教学管理等方面的改革取得进一步深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教育教学改革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努力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形成我院品牌特色。第三条教学改革项目不要求撰写专业论文,只需提出具体的、可操作性强、能够合理论证的改革方案,重在教学各环节的实施,教改项目的结项期限为
2、一年,特别需要的可延迟至下一年度。第二章教学改革立项范围第四条法学院教学改革项目(以下简称为“教改项目”)根据项目内容和范围可分为以下几类:(一)宏观教学改革类项目:对学院总体性或某专业方向的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设置、教学运行机制和教学方法等方面问题进行的研究与实践;(二)课程改革类项目:对课程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手段、考核方法、实践环节等方面进行改革、重构课程体系、对课程教学条件改善、教学手段更新等进行的改革与实践;(三)教学管理类项目:对教学运行模式、教学管理机制、教学档案管理、教学管理方法与手段、教学质量管理与监控、考试制度改革、实践教学管理、创新教育及能力培养等进行的规范与实践;(四
3、)实践教学改革类项目:对课堂内外、校内外实践教学的应用与改革研究;(五)教材建设类项目:对课程教学大纲、教材建设、课程辅导资料习题集等的实践改革。教学改革实施项目应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实践性、指导性、针对性和实际操作性,要特别重视应用型、复合型法学人才教育的理论研究与实践。第三章项目申请及立项第五条凡我院在编在岗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个人或集体均可申请教改项目。教改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二)在其承担的各类教改项目通过结题审定后,方可申报下一年度项目。第六条教改项目申请、立项程序:(一)教改项目申请人按要求填写XX学院法学院教改项目立项申请
4、书,报学院教务办公室汇总;(二)教务办对申请项目进行初查;(三)教务办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四)提请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批并公布立项结果。第四章项目实施管理第七条项目负责人主持项目工作,安排工作进度,组织项目实施并定期向学院上报项目研究进展情况,保证研究质量,负责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项目确定后,项目负责人、法学院双方共同签署XX学院法学院教学改革实施项目协议,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项目负责人要加强对项目的跟踪管理,做好对项目研究的检查、督促和指导工作,促进课题组按时保质的完成研究任务。第八条教改实施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定期检查项目的进度、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学院教务
5、办在教学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对项目运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建立教改实施项目跟踪检查制度,负责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教改项目的中期检查、情况通报,并将检查结果与经费续拨款挂钩。各项目负责人按要求撰写xx学院法学院教改项目年中期进展总结报告,经项目其他参与人签字后报送教务办审核。对进展正常、检查合格且经费按规定使用的项目,教务办按时拨付经费;对不按规定报送项目中期进展总结报告或检查不合格的,暂缓或终止拨付经费。第五章项目变更管理第九条教改实施项目批准立项后,原则上不得更换项目名称和项目负责人。若因项目负责人工作变动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无法继续主持该项目,必须对项目负责人做相应调整时,需遵循以下程序
6、:(一)由原项目负责人提出更改项目负责人的申请并推荐新项目负责人,会同相关资料报学院教务办;(二)教务办审批;(三)审批同意后,原项目负责人和新项目负责人完成项目进展、经费管理等方面的交接签字手续,并报教务办备案。若原项目负责人未遵循以上程序办理相关手续而离开,其负责的项目自动终止,视为撤项。第十条若发生改变成果形式等重要事项的变更,由项目负责人提交更改申请,经教务办组织专家论证审批后,方可进行更改。在项目结题验收时,需出具相关的更改文件。第六章项目经费管理第十一条学院教改实施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学院的经费资助金额为:重点项目1万元/项;一般项目0.5万元/项。第十二条教改实施项目经费
7、开支范围一般包括(按照我校财务管理相关政策执行):(一)调研差旅费;(二)文献资料的购置、复印、编制、翻译等费用;(三)参加有关学术会议的会务费、差旅费;(四)必要的教学研究工具及办公用品购置经费;(五)项目建设过程中相关人员劳务费(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50%);(六)项目成果审定费用等。第十三条项目资助经费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与项目无关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第十四条项目在立项后划拨40%的项目启动经费,项目中期抽检合格后划拨30%的经费,结题验收合格后划拨剩余的30%经费。项目结题验收一年内(最长两年)应完成项目经费使用,逾期未使用的经费,学院有权收回。第七章项目结题验收第
8、十五条凡立项的教改项目均应进行结题验收,项目结项工作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重点验收项目最终成果的质量和学术水平。结题验收由教务办组织实施,每年集中组织课题结题验收两次,时间为6月和12月左右(具体时间安排以教务办通知为准)。逾期不进行结题验收的项目应撤销立项,追回项目经费。结题验收程序为:(一)申请结项验收条件1 .已经完成立项审批时约定的研究任务,最终成果形式与原计划或批准变更形式相符。2 .最终成果由项目责任人主持完成,不存在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3 .经费使用合理,符合学院有关规定。(二)项目负责人填写XX学院法学院教改项目结题审批表和结项总结报告,向教务办申请项目成果审定。(三)教务办组
9、织专家进行终审并出具结题验收评审意见。第十六条结题验收须提交以下材料:(一)XX学院法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结题审批表及结项总结报告(一式三份);(二)成果支撑材料(反映教学改革中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的要求,在转变教育思想,优化培养方案,改革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大纲、内容,改进教学方法与实验技术,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综合素质提高,提升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的成果或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指导教学实践效果显著的工作总结以及有关的支撑资料;实物性成果应提交说明书、实验报告及鉴定书;教学成果如为教材,还须提交样书);(三)学生参与的项目,须有学生提供对项目建设的评价、学习体会总结等材料;(四)其他背景材料及相关附件。第十七条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项目负责人要提交整改方案,对项目进行整改、完善。若延期后仍未通过验收,则取消其教改实施项目并将对该项目之前所拨付的所有经费款项(除该项目必要的经费支出外)一并收回。第八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学院教务办公室负责解释。